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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之一)(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李治安 参加讨论

第四,由于世祖末以后行省兼有朝廷派出机构和地方最高官府的两重性,行省在中央与地方财赋分配过程中的角色和作用也是一分为二的。一方面,行省仍然主要充当朝廷集中财赋的工具,行省除了执行上供中央与地方留用七三分成的悬殊比例和严格控制路府州县的财赋支用,还有义务遵照朝廷的命令,额外提供钱谷,以弥补中央财赋支出的不足。武宗海山命令陕西行省在上供之外,代朝廷向晋王支付一千锭赐钞,即属此类。另一方面,行省又成为唯一有权较机动地支配地方留用财赋的机构。按照朝廷的规定,行省可便宜支用一千锭以下的财赋〔32〕。但是正额以外的羡余,行省官往往可以“百端侵隐,如同己物”〔33〕。有的行省所掌握的“岁课羡余钞”竟多达四十七万缗,甚至可以不上缴朝廷,却贡献食邑在本省的皇太子,以取悦权贵〔34〕。从这种意义上说,行省替地方分留财赋的作用似乎并不算小。
    与财政方面的作用略有不同的是,元行省在行政、军事、司法三领域内代中央行事或收权更为突出,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则相对弱化。这或许是元廷在行政、军事、司法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和特意安排所致。
    行省对所属路府州县能够实施有效的行政节制和统属,而这种节制和统属又大抵是代中央行事的。首先,腹里以外路府州县的重要政务必须申禀行省。第二,行省有权临时差遣所属路府州县官员办理某些政事。第三,行省有权号令指挥路府州县的各项政务〔35〕。
    行省虽然得以在中央对地方的行政统属中发挥承上启下和代朝廷统摄节制的作用,但是在行政的另一关键--命官权或人事权方面,又表现得无甚作为。元代地方官吏的选用主要由中书省和吏部负责。通常,从七品至从九品的地方官吏由吏部“拟注”,中书省参知政事等审核,每月举行一次。正三品至正七品,由中书省“自除”〔36〕。二品以上官(如行省长贰)则“选自特旨”,由皇帝根据需要选拔,中书省宰相入宫“取进止”。即使是未入流品的吏员,其选格一律由中书省吏部确定,每月由吏部铨注一次〔37〕。平宋以后,两广、福建等边远地区五品以下官,元廷一度允许“从行省就便铨注”〔38〕。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始,针对湖广、云南、福建、四川等处“要荒州县赴京师动涉万里”的情况,元廷又模仿唐制,每隔三年由中书省委派使者会同行省官及行台监察御史,迁调所在官吏,“课吏殿最而上下其秩”〔39〕。由于这项制度,元廷基本解决了行省所辖边远地区官吏铨调迟缓,或大量缺官等弊病,又始终将包括边远地区在内的各级地方官吏的铨调权紧紧地掌握在中央。总之,元代各级地方官吏必须“受命于朝而后仕”〔40〕。行省虽可会同朝廷使者铨官及自行委任部分省掾、宣使、路府州县低级吏员,但对绝大多数地方官的任用和铨调,是无法问津的。这比起汉代郡守自辟六百石以下属吏和唐节度使辟官之权,实在是难望其项背。行省几无任官和铨调权,表明它未能像汉唐地方大吏那样从中央分割出一部分重要的行政权。这说明在行政方面,行省代中央收权、代中央节制路府州县的作用相当显赫,其替地方分留的人事权、任官权则微乎其微。
    元代,镇戍中原和漠北等地的蒙古军和探马赤军,直属于朝廷枢密院。路总管府等管民官只掌民事财政,军事上“无寸尺之柄”。镇戍于淮河以南的汉军诸万户及新附军等,则直接由行省管辖。行省即成为元代地方诸官府中唯一握有较大军权的机构。由于行省所握军权比较大,其军事方面的地方分权倾向似乎不言而喻。然而,元代军队属性比较特殊,由于行省制的两重性及其在提调军马中的若干具体规则或情况,行省在军事上的功用显得比较复杂。以行省为代表的军事方面的“地方分权”,并不十分典型,通常表现出为中央集权服务和地方分权的双重效应。因而,需要认真辨析。
    先来看元代军队尤其是行省所属的汉军及新附军的属性。元代军队只有职能分工,似无中央军队与地方军队的明确区别。《元史·兵志》和《经世大典·序录·军制》把元代军队分为宿卫军和镇戍军两大类,显然是依据职能而作的划分。如果单从《元史·兵志·宿卫》中“元制,宿卫诸军在内,而镇戍诸军在外,内外相维,以制轻重之势”等文字记载看,由怯薛、侍卫亲军组成的宿卫军,似可视为“在内”的中央军队;而在各地执行镇戍任务的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及新附军,似可视为“在外”的地方军队。实际上,这是只注重两类军队的驻屯地点及职能,而未考虑其统属关系的较肤浅看法。区别中央军队或地方军队的属性,主要应看其统属关系,而不应只看其驻屯地点及职能。因此,依照元代军队中怯薛直属皇帝,侍卫亲军和分戍各地的蒙古军、探马赤军隶属于枢密院,汉军及新附军隶属于各行省等情况,宿卫军和镇戍军中的蒙古军、探马赤军当属于中央军队。镇戍军中的汉军及新附军,因行省具有的朝廷派出机构和地方最高官府的两重性以及管辖方面的某些规则,也很难说是完全意义上的地方军队。
    再来看行省掌管军事时与朝廷的关系。元廷将汉军及新附军的统属权委付于行省后,并没有让行省独立行使其军权,而是通过授受牌符,禁止擅调军队,限制惩办军将之权,直接布置调换戍兵和整点军队等环节,加强了对行省的控制。元制,除云南行省外,各省提调军马的只限于两名长官,其余佐贰等官不得参与。各行省“提调军马官员”的具体人选始终由朝廷确定〔41〕。朝廷对各行省提调军马官员的金虎符给赐,十分慎重。当行省丞相一度废罢,平章政事二员并为行省长官时,朝廷又特地给行省平章政事颁赐金虎符,确认其“提调军马”的资格和权力〔42〕。说明行省长官提调军马的权力来自朝廷,其给与、转移取决于朝廷,并以朝廷颁赐的金虎符作为凭借和象征。同时,元廷对此类调军权也有较严格的规定。早在成宗元贞二年(1296年)五月,即行省兼领军事定制后一年余,元廷下令:“诸行省非奉旨毋擅调军。”〔43〕调动行省所属军队的批准权,集中于皇帝一人。行省只能遵照朝廷的号令行事。就是说,大多数情况下行省调动军队是奉朝廷的敕、命行事的〔44〕。此项规定过分刻板,各行省距京师数千里之遥,奏报后待命而行,多半会贻误军机。或许是考虑到此种偏向,文宗至顺元年(1330年)十二月,朝廷又改而允许行省在紧急情况下便宜发兵〔45〕。行省官经常亲自统率军队征战。但率军征战的,不仅必须是佩有朝廷所赐金虎符的平章等官,而且每次是否由“行省宰臣亲率诸道兵往讨之”,也须依朝廷命令而定〔46〕。行省官对所属军队将领的惩办治罪,也是其提调军马权力的一个方面。迄仁宗朝,元廷对行省处理军将的限制颇严,“军官犯罪,行省咨枢密院议拟,毋擅决遣”〔47〕。元朝后期,上述规则逐渐放宽,行省始被允许便宜处理副下千户(受敕官)等下级军官的一般犯罪和战时贻误军情者〔48〕。朝廷还根据政治、军事形势的需要,负责变更各行省辖区镇戍军队的分合聚散等。对辖区镇戍军队的分布,行省也可以提出增减调整等意见,禀报枢密院,转奏朝廷。但批准与否,权在朝廷〔49〕。各行省所属镇戍军队的换防调动,对行省所掌军事权力,对行省长官与镇戍军队的统属关系等,都会产生微妙影响。朝廷实施此类换防和调动时,行省官往往不很情愿。如平宋后阿里海牙官至湖广行省左丞相,恃宠倨傲,旧属部将盘根错节。世祖以诏旨命所属二万户与江淮行省四万户换防。阿里海牙迟迟不肯遵旨发兵,最后畏于抗旨“不敬”的罪名被迫执行〔50〕。由是观之,定期不定期地调换各地戍兵,似乎又是朝廷防止行省掌兵官员与所属戍军间统属关系的固定化、私人化的一项有效举措。有元一代,“整点”阅实各地军队数目,也是皇帝和枢密院始终掌握的重要事权。“整点”一般在皇帝即位及征伐之前举行。无论何种“整点”,“非得旨,皆不敢行”〔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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