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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土地登记和土地籍册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陈高华 参加讨论

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重视户口、土地的调查登记,有一套完整的制度。“有户则有差,有地则有税”〔1〕,掌握了户口和土地的情况, 便能对百姓征收赋税,摊派差役,实施有效的管理。相对来说,元朝的户口、土地调查登记是比较混乱的,制度既不完善,又不能定期举行,从而造成种种弊端,加剧了社会矛盾。关于元代的土地调查登记,论者殊少〔2〕。本文拟就此作初步的探索,希望能引起研究者的注意。
    
    13世纪30年代,蒙古灭金,统治了北方广大农业区,当时称为“汉地”。70年代元灭南宋,实现了规模空前的统一局面。但北方和南方存在很多差异,元朝政府管理的办法、实施的制度亦有差别。
    在社会大动荡以后,新的政权必须掌握现有的户口和土地数额,才能实施有效的管理,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从各种记载看来,蒙古国政府并没有专门进行土地调查。就在灭金的第二年,蒙古国在“汉地”进行人口调查,史称“乙未括户”。尽管记载缺乏,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次人口调查的同时,还进行了包括土地在内的资产登记。首先,前代的人口调查,都包括资产登记;而后来元朝在江南实行的人口调查,也明确宣布有登记“事产”的内容。第二,此次括户完成以后,立即“定天下赋税”,其中有地税,“上田每亩税三升半,中田三升,下田二升,水田五升”〔3〕。如果没有登记土地,如何能征收地税?第三, 在此次括户后不久,真定(今河北正定)汉人世侯史天泽上奏,建议:“军则中户充籍,其征赋差贫富为定额。”蒙古国批准了这一建议〔4 〕。这是说,签发军户时在中户中选派。也就是说,依照前代的制度,实行户等制,将民户按丁力、资产分为三等,即上户、中户、下户。如果没有资产登记,便不可能有户等的划分。而“征赋差贫富为定额”也说明政府掌握各户的贫富情况,这只有通过资产登记才有可能。
    蒙古国的第二次人口调查,是在蒙哥汗二年(1252年)进行的,史称“壬子括户”。关于“壬子括户”的记载也是很少的,可以认为它是按照“乙未括户”的方法进行的。在此以后十余年,中统五年(即至元元年,公元1264年)八月,忽必烈发布《条画》:“诸应当差发,多系贫民,其官豪富强,往往侥幸苟避。已前哈罕皇帝圣旨:‘诸差发验民户贫富科取’。今仰中书省将人户验事产多寡,以三等九甲为差,品答高下,类攒鼠尾文簿。”〔5〕上面说过, “乙未括户”后真定已有户等之分,此项命令应是将户等制全面推广,或因原来各地做法不同而加以统一规范。鼠尾文簿的全名是丁口产业鼠尾簿,上面登记的内容除丁口外还有产业,“凡丁口死亡,或成丁,或产业孳畜增添消乏,社长随即报官,于各户下,令掌簿吏人即便标注”。土地作为各家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便会登记在鼠尾簿上,所以税粮的征收,土田的词讼,“一一凭籍(鼠尾簿--引者)照勘”〔6 〕。中统五年发布“类攒鼠尾文簿”时,并没有进行各户“事产”的登记。因此,可以认为,它所依据的,只能是此前户口登记时的资料。反过来说,这次关于划分户等和编制鼠尾文簿的命令,正好证明了以前人口调查时进行了资产登记。
    根据以上所说,可以认为,蒙古国时期进行的两次人口调查,同时都进行资产登记。将人口调查的资料编辑成册,便成了户籍。蒙古国政府下令编制的鼠尾文册,则是以户籍为基础,按照户等加以编排的。鼠尾文簿也具有户籍的作用。实际上,在鼠尾簿编定以后,各级政府便以它作为摊派赋役、处理纠纷的依据,各家丁口、资产的变化也在鼠尾文簿上标注,原来的户籍反而不受重视了。
    至元七年(1270年)五月,忽必烈下令在北方调查户口,但实际举行则在次年(1271年)。就在这一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因此这亦可视为元朝的一次户口调查。这次户口调查的重点是“分拣定夺各各户计”,也就是区分各种人户、驱良等。元朝政府为此发布的《条画》中,多次提到“手状”、“今次手状”〔7〕。所谓“手状”, 又作“手实状”,是唐、宋时户口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手实者,令人户具其丁口、田宅之实也。”〔8〕“手状”就是“手实”的文书, 上面写明各户自行申报的户口、资产。这就是说,至元十一年的户口调查,沿袭前代的制度,是以居民的“手状”作为基础的,蒙古国时期的两次调查,亦应如此。由“手状”亦可推知三次户口调查必然包括资产在内,户籍中应列有资产部分。
    自此以后,元朝政府再没有在北方进行过普遍的人口调查。元朝灭南宋统一全国以后,户籍混乱的问题愈来愈严重。至元十八年(1281年),济宁路总管胡祗遹“上八事于枢府言军政”〔9〕, 其中说到:“匹夫之身不三数年之中有疾病旺衰,数口之家或子姪兄弟衰旺,或家业兴衰。旱干水溢,年岁丰凶之无定,运命吉凶,人为巧拙勤惰之不一,既不能长富,亦不能长贫,此造物消长之理。故前人之为政,三年一大比,造户籍,上计帐。每造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府,一申省部。覆实无伪,验其力之增减而轻重其赋役,黠吏奸民不能诈伪,一富一贫不待申诉,如指诸掌,故下无妄讼,官无繁文,无废事,良以此也。我朝之于军民,一籍之后近则五七年,远者三四十年,略不再籍,孰富强,孰贫弱,孰丁口增加,孰丁口消亡,皆不能知。临事赋役,一出于奸吏之手,一听奸民之妄诉。”他建议立即重新对户口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分路排门,据即今实在丁口事产物力符同,给户帖,造籍册。”每种“造籍各三本,以为定例。自此之后,三年一籍。经手官吏冒伪不实者,若干户杖罪,若干户处死”〔10〕。他又说:“诸路户计,东移西窜,南徙北迁,消乏者不减差,兴盛者不增赋。宜委本路公举廉慎官同按察使官一员从宜抄数,仍具戊戌、壬子两次附籍,仍具本家见在物力,除为清册,以凭从实定夺差赋。”〔11〕胡祗遹提出的重新调查户口建议,并未被元朝政府接受,其原因可能如他所说,“富强奸伪隐伏狡狯者多不爱此举”,元朝政府害怕“摇动骚扰”,引起社会不安〔12〕。但从他的建议可以看到, “抄数”户口, 包括“事产物力”的内容。
    但是,全国统一以后,北方的部分地区进行过单独的土地调查登记。至元二十年(1283年)十月,元朝政府“籍京畿隐漏田,履亩而税”。至元二十一年十一月,“中书省奏:‘去年大都路,不拣谁的田地都抄写了来,今年依那田地数目里科税来。如今那着的人每道,俺是怯薛歹有,更勾当里差出去了也,么道,推事故说的多有。若依他每的事故里不教纳呵,别个的攀例去也’。奏呵。奉圣旨:‘不是咱的言语,是哈罕皇帝见有的圣旨有。不是咱定夺下的勾当,但阿谁种田呵,纳税者。’”〔13〕这段记载的意思说,大都路田亩登记以后,政府要按登记的田亩数收税,有人依仗自己是怯薛成员的身分,不肯交纳。中书省认为他们这样做,别人也会照着办。忽必烈下旨说,这不是我的话,而是哈罕皇帝(窝阔台汗)的圣旨,凡是种田的都要交税。怯薛是蒙语音译,原指大汗的禁卫军。在忽必烈仿效中原传统模式建立中央统治机构之后,怯薛仍然存在,成为皇帝的侍从,在内廷服役,政治上享有特殊的地位。怯薛歹即指怯薛的成员。他们有特权,故敢抗拒不纳地税。忽必烈则以祖宗成法为理由,要他们交地税。至元二十年的“履亩”清理登记,显然是震动颇大的。在此以前,至元十七年(1280年)正月,元朝政府有令:“诸路差税,……不须履亩增税,以摇百姓。”〔14〕为什么过了三年,专门要在大都路“履亩而税”,原因是不清楚的。但是,尽管中书省决心实行,并且得到忽必烈的支持,这件事仍然中途夭折。至元二十二年二月,“钦奉圣旨内一款:京师天下之本,一切供给,皆出民力,比之外路州郡,实为偏重。近年有司奏请打量地亩,增收子粒,百姓被扰尤甚。今后将大都一路军民等户合纳地税,尽行除免”〔15〕。不过几个月,忽必烈便否定了自己原来的话。这次土地调查登记,实际上宣告无效。忽必烈态度的变化,无疑受王公贵族和怯薛的影响,为了照顾他们的利益。而其结果,使中央和地方官员,都不想再在北方进行土地的调查登记。成宗大德四年(1300年),睢阳县(今河南商丘)“打量军户地土”,上级衙门认为这是“信着歹人每言语”,“践踏了田禾,军户每根底使气力哏搔扰有”。成宗下令:“不得咱每的圣旨,军户每的地土休打量者。”〔16〕自此以后,再没有人敢在北方“打量地土”了。
    北方是否有专门的土地籍册?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八月,“御史台咨,监察御史呈,为大都路失散户地籍册事,今后拟令各路府州司县将目前至今抄数到诸色户籍地亩干照文册,取勘见数补写完备,如法架阁。正官、首领官得替,相沿交割,解由内依式开写。察官照勘卷时依期检举,但有不完,随即究治。呈奉中书省。准呈施行”〔17〕。这里提到了大都路有“户地籍册”,各路有“诸色户籍地亩干照文册”,显然是一回事。是否即鼠尾簿,或是专有地亩文册,有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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