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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土地登记和土地籍册(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陈高华 参加讨论


    13世纪70年代,元灭南宋,统一全国。至元十三年(1276年)正月,南宋皇帝投降。二月,忽必烈“诏谕临安新附府州司县官吏士民军卒人等”,其中讲到,“凡典故文字,并户口版籍,尽仰收捡”。同年十二月,诏谕新附军民,“其田租……从实办之”〔18〕。可见元朝政府在平定江南之初,便注意保存各种籍册和征收赋税。南宋时,曾不止一次进行土地调查登记,有专门的籍册,“宋南渡后,金华县诸名额田体量于绍兴辛酉,检踏于嘉定甲申,覆量于咸淳丙寅,立法详而为制密,户有恒征,地无遗利,犹不失有田斯有赋焉”〔19〕。咸淳丙寅是公元1266年,离南宋亡国不过10年左右。这是南宋最后一次大规模的土地调查登记。元朝统一以后,征收赋税,很自然便以之为依据。以金华县来说,“元之下江南,因之以收赋税,以诏力役”〔20〕。江南其他许多地方亦应如此。也有一些地方,在战争中各种簿册遭到破坏,于是便由基层职事人员呈报,作为依据。如松江(今江苏松江),“归附之后,亡宋科征文册损失殆尽。至元二十四年催纳税粮,止凭乡司草册数目”〔21〕。又如南丰(今江西南丰),“咸淳中,南丰行自实法,凡有田者各书其户之顷亩租收实数,悉上于官,以为版籍。……归附初,兵毁交至,簿书煨尽”〔22〕。可知此类情况颇多。南丰“簿书煨尽”后如何征收税粮,记载中没有说明,应亦与松江相同。“乡司草册数目”应是要求按咸淳田亩税粮数上报,当然乡司等便可乘机上下其手,营私舞弊。
    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二月,元朝政府下诏“籍江南户口”〔23〕。这次籍户,除了登记丁口之外,还对包括土地在内的“事产”进行登记。在有关的《条画》中规定:“漏报事产[杖]七十七下。”〔24〕在此次籍户过程中,庐州路(路治今安徽合肥)同知马煦“令其民家以纸疏丁口、产业之实,揭门外,为之期,遣吏行取之,即日成书”〔25〕。可知仍然由各户呈报“手状”,然后由官府编造成册。
    就在元朝政府下令江南籍户的次月(闰二月),江南行大司农司就清查江南官田提出处理办法:“先奉《条画》内一款:亡宋各项系官田土,每岁各有额定子粒,折收物色。归附以来,多被权豪势要之家影占,以为己业佃种,或卖与他人做主。立限一百日,若限内自行赴大司农司并劝农营田司出首,与免本罪,其地还官,止令出首人种佃,依例纳租。据在前应收子粒,并行免征。若限外不首,有人告发到官,自影占耕作年份至今应收子粒,尽数追征。职官解见任,退闲官军民诸色人等,验影占地亩多寡,就便约量断罪。仍于征收子粒内,一半付告人充赏。钦此。行大司农司议得,犯人十亩以下杖五十七下,一百亩以下杖六十七下,三百亩以下杖七十七下,五百亩以下杖八十七下,一千亩以下杖九十七下,已上地亩虽多,罪止一百七下。”〔26〕《圣旨条画》还提到“富豪兼并之家多有地土,不行尽实报官,或以熟作荒,诈冒供报”;以及“田多之家,多有诡名分作数家名姓纳税,以避差役,因而靠损贫难下户”;要求限内自首,否则验地亩多寡断罪。二十六年三月,行大司农司又分别对这两种情况提出处理办法〔27〕。与这三项处理办法有关的《圣旨条画》何时颁布缺乏记载,从其中“立限一百日”看来,显然应是至元二十六年颁布的,应与二月颁发的籍户命令有关。元朝政府对富豪兼并之家隐占官田、田土不尽实报官和诡名纳税等现象进行清理,其目的是为了配合做好籍户时的“事产”登记工作。
    但是,从种种迹象看来,这次籍户过程中,土地登记并不认真。后来的种种记载,涉及土地者,常常提到南宋咸淳籍册(见后),很少见有提到至元二十七年籍册的。文宗至顺四年(即元统元年,1333年)成书的镇江地方志,专门有“田土”一卷,其中说:“《嘉定志》不载亩数,惟载夏、秋二料(科)。……其后又益以公田,及拘没丁府田,至于民田数,则阙而不载。归附之后,尚稽检核。延祐乙卯,然后立法经理。”〔28〕该书记述户口时,提到“至元庚寅籍民之数”〔29〕,而记载田土时,却没有提到这次“籍民”时的“事产”登记,说明当时根本不重视此事。需要指出的是,元朝政府对于江南官田的清查登记是颇为认真的。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十二月甲辰朔,中书省臣言:‘江南官田为权豪、寺观欺隐者多,宜免其积年收入,限以日期,听人首实。踰限为人所告者,征以其半给告者。’从之。”〔30〕这是元朝政府首次下令用自首和举报的办法清查官田。上述二十六年立限清理官田,也是采用自首与举报的办法。行大司农司拟定的与土地清理有关的三项处理办法(隐占官田、隐匿田土、诡名析户)中,以隐占官田处分最重,“犯人十亩以下杖五十七下”,而其余两项分别为笞四十七下、笞三十七下,亦反映出对清理官田的重视。行大司农司一度撤罢,至元三十年(1293年)三月重立,名义上仍是管理农田水利,实际上主要是为了“追寻豪右之家隐藏田地”。“赛因囊加台燕公楠言:‘蛮子地方富豪之家隐藏官田地多,立行司农司衙门,隐匿田地我寻觅出来。’”忽必烈批准了这一建议〔31〕。赛因囊加台(带)是忽必烈赐给燕公楠的名字。他是南宋降臣,熟知江南情况。上奏时燕公楠任江浙行省参知政事,行大司农司重立后,他任大司农,积极搜刮隐匿不报的土地,“得藏匿公私田六万九千八百六十二顷,岁出粟十五万一千一百斛,钞二千六百贯,帛千五百匹,麻、丝二千七百斤”〔32〕。陈思济为池州路总管,“时又有括田之令,公令有田互相根括,增田三千顷以应命,而反复苛横之苦,视他而少息矣”〔33〕。陈思济为池州路总管在出任岭北湖南道肃政廉访使之后,而元朝在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改提刑按察司为肃政廉访司,可知“括田之命”是至元二十八年以后之事,显然就是行大司农司重立以后之事〔34〕。所谓“有田互相根括”,便是命有田之家互相检举。从这一记载看来,行大司农司的“括田”,是有“反复苛横”之苦的。此次“括田”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忽必烈死后不久,成宗元贞元年(1295年)“以究藏不多,无济于事”,又将行大司农司撤消〔35〕。
    至元二十七年籍户和至元三十年成立行大司农司,都与江南土地的调查登记有关,但前一次没有认真进行,后一次规模有限,影响都不大。真正比较认真的江南土地调查登记,是在仁宗(1312-1320年)时进行的,史称“延祐经理”。“延祐”是元仁宗的年号,“经理”就是土地调查登记之意,“经界废而后有经理,鲁之履亩,汉之核田,皆其制也”。延祐元年(1314年),“平章章闾言:‘经理大事,世祖已尝行之,但其间欺隐尚多,未能尽实。以熟田为荒地者有之,惧差而析户者有之,富民买贫民田而仍其旧名输税者有之,由是税入不增,小民告病。若行经理之法,俾有田之家,及各位下、寺观、学校、财赋等田,一切从实自首,庶几税入无隐,差徭亦均。’于是遣官经理。以章闾等往江浙,尚书你咱马丁等往江西,左丞陈士英等往河南,仍命行御史台分台镇遏,枢密院以军防护焉”〔36〕。章闾在有些文献中又作张驴,系同名异译。此事的实际发动者是当时的权臣右丞相铁木迭儿,他以此作为解决政府“经用不给”的一种手段,章闾不过奉命行事而已〔37〕。上奏所说“经理大事,世祖已尝行之”,无疑指的是至元二十七年籍户时的“事产”登记和至元三十年行大司农司括田而言。也就是说,以上两次亦可称为“经理”。此次经理“遣官”前往江浙、江西、河南三省,从后来的情况来看,没有越出三省以外。江浙、江西位于江南,河南行省情况比较特殊,一部分在淮河以北,一部分在江、淮之间,大体相当于今天河南省和湖北、安徽、江苏三省的江北部分。
    “延祐经理”的具体办法是:“先期揭榜示民,限四十日,以其家所有田,自实于官。或以熟为荒,以田为荡,或隐占逃亡之产,或盗官田为民田,指民田为官田,及僧、道以田作弊者,并许诸人首告。十亩以下,其田主及管干、佃户皆杖七十七;二十亩以下,加一等。一百亩以下,一百七;以上流窜北边,所隐田没官。郡县正官不为查勘,致有脱漏者,量事论罪,重者除名。”〔38〕除了民间的土地外,“诸王、驸马、学校、寺观亦令如之”〔39〕。将这次规定与至元二十六年行大司农司的各项规定相比较,可以看出:(1)限期短促。 至元二十六年规定限百日,此次限四十日。(2)处罚加重。 至元二十六年规定隐占官田十亩以下杖五十七下,其余两项分别为笞四十七下、笞三十七下;隐占、虚报、诡名田土最多杖一百七下;此次作弊者十亩以下即杖七十七下,而且一百亩以上便流窜北边。至元二十六年规定,隐瞒田土一半没官,而此次则全部没官。显然,元朝政府在此次经理中,仍然沿用自实与举报相结合的办法,但是加重了处罚,企图以严刑苛法逼使三省居民如实申报,在短期内完成土地的清查。
    这次经理是延祐元年(1314年)发起的,但实际施行则在第二年。“延祐二年正月初三日,钦奉圣旨,立限经理田粮”。经理时先由百姓、寺院、学校、机构“自实供报”,然后“官司复验,归类造册,作数在官”〔40〕。所谓“归类造册”,是分别土地种类(田、地、山、荡、池塘、杂产),归属(官、民),生产情况(荒、熟),纳税情况(纳粮、免粮),登记入册。此次清查登记的籍册,称为“经理册”,它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各户占有土地的情况,一是各地区土地的分类情况。上述文宗至顺年间编纂的镇江地方志“田土”门所载各种土地的数字,便是此次经理的结果。三省经理的结果是:“河南省总计官民荒熟田一百一十八万七百六十九顷,江西省总计官民荒熟田四十七万四千六百九十三顷,江浙省总计官民荒熟田九十九万五千八十一顷。”〔41〕 三省总计2,650,543顷。由于在此以前三省土地的数额缺乏记载,此次经理查出隐匿土地有多少,便难以说明。可以肯定的是,元朝政府用严刑苛法威胁,各级地方政府便多方设法增加田土数目,以邀功请赏。在实施过程中,“期限猝迫,贪刻用事,富民黠吏,并缘为奸,以无为有,虚具于籍者,往往有之”〔42〕。具体来说,“以两淮、荆襄沙碛作熟收征,徼名兴利,农民流徙”〔43〕。江西“信丰一县,撤民庐千九百区,夷墓扬骨,虚张顷亩,流毒居民”〔44〕。饶州路乐平州(今江西乐平),“延祐经理,官吏务增民粮,以希功赏”〔45〕。奉命在江浙经理的张驴,“以括田逼死九人”〔46〕。
    延祐二年(1315年)四月,“赣州宁都州蔡五九反”〔47〕。蔡五九是宁都州(属赣州路,今江西宁都)人,起事的原因就是“宁都官吏经理田粮,残虐启畔”〔48〕。八月,元朝监察机构御史台的官员上奏:“蔡五九之变,皆因昵匝马丁经理田粮,与郡县横加酷暴,逼抑至此。……乞罢经理及冒括田租。”仁宗同意〔49〕。九月,蔡五九被元军所杀,起事失败。但是,元朝政府并未真正取消经理及“冒括田租”。这一年十一月,仁宗“以星变赦天下,减免各路差税有差”〔50〕。其中规定:“河南、江浙、江西三省,经理自实出隐漏官民田土,合该租税,自延祐三年为始,与免三年。”〔51〕这就是说,经理仍然有效,只是括勘出来的“隐漏官民田土”,可以免税三年。延祐五年(1318年)六月,“御史台臣言:‘昔遣张驴等经理江浙、江西、河南田粮,虚增粮数,流毒生民,已尝奉旨,俟三年征租。今及其期,若江浙、江西,当如例输之,其河南请视乡例减半征之。’制曰‘可。’”〔52〕既然承认经理“虚增粮数”,但又要百姓“如例输之”,元朝政府之蛮横由此可见。河南“减半征之”,是出于地方官的要求:“时汴梁路总管塔海亦言其弊,于是命河南自实田,自延祐五年为始,每亩止科其半。汴梁路凡减二十二万余石”〔53〕。另有记载说:“先是,朝廷令民自实田土,有司绳以峻法,民多虚报以塞命,其后差税无所于征,民多有逃窜流移者。塔海以其弊言于朝,由是省民间虚粮二十二万,民赖以安。”〔54〕两种记载的不同是,一说税粮减半,一说减省虚粮(虚报田亩应纳之粮),显然应以前者为是。也就是说,凡河南此次经理增加的田土,一律采取每亩减半征收的办法,不管是虚是实。为什么对河南采取不同于江浙、江西的办法?这要从元代南北税粮不同说起。北方税粮分丁、地税,一般民户只纳丁税不纳地税,有的户则纳地税不纳丁税。南方则均纳地税。河南行省属北方,所征税粮以丁税为主。现在经理增加的土地要纳地税,对于民户来说,就是重复纳税,既交丁税,又纳地税。后来有人说:“世祖时,淮北、内地,惟输丁税。铁木迭儿为相,专务聚敛,遣使括勘两淮河南田土,重并输粮。”〔55〕正因为“重并输粮”,不合制度,所以在当地官员力争之下,中央政府不得不作些让步。汴梁一路经理增加的税粮半额尚有22万余石,这就是说,实际上征收的也是22万余石。河南一省有路十二、府七、州一,可以想见,经理以后新增的税粮额是一个很大的数字。
    延祐五年六月征收括田税粮的命令下达后,引发了新的动乱。十月,“赣州路雩都县里胥刘景周,以有司征括田新租,聚众作乱。敕免征新租,招谕之”〔56〕。雩都和蔡五九起事的宁都同属赣州路。刘景周的起事,很快也归于失败。元朝政府“免征新租”的许诺,和延祐二年的“罢经理及冒括田租”一样,紧接着就被取消了,“新租”照征不误。泰定元年(1324年)六月,中书平章政事张珪等因灾异上言,“极论当世得失”。其中一个重要内容,便是要求纠正“延祐经理”的弊端:“两淮河南田土,……宜如旧制,只征丁税。其括勘重并之粮,及沙碛不可田亩之税,悉除之。”这一建议和许多类似的建议一起,遭到否定〔57〕。总起来说,“延祐经理”中登记纳田亩数,有相当大的部分是虚增的。元朝政府了解这种情况,但为了达到增加赋税的目的,仍然认可这次“经理”的结果。有的记载说:“至泰定、天历之初,又尽革虚增之数,民始获安。”〔58〕这应是溢美之词,不符合事实〔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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