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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土地登记和土地籍册(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陈高华 参加讨论


    元朝百姓向政府承担的义务,主要有税粮、科差、杂泛差役、和雇和买四项。科差主要行于北方,是以户为征收对象的。税粮南、北不同,已见前述。南方按地亩征收,“延祐经理”后,河南民户既征丁税,又征地税,情况特殊。杂泛差役、和雇和买两项,北方以户等为据者居多,划分户等的标准是丁力、资产,土地在资产中占很大比重;南方有的以户等,有的则直接以田土或税粮为标准。因此,土地占有的登记,不仅与税粮的交纳有关,而且必然影响到杂泛差役与和雇和买的摊派〔60〕。这种情况,在南方尤其明显。元朝后期,危素说:“嗟乎,赋役之难均也久矣。大抵江淮之北,赋役求诸户口,其田(南)则取诸土田。户口之贫富无恒业,土田之贸易无恒主,由是虽欲其均,卒莫能均。”〔61〕这段话说得比较笼统,但指出了南北赋役的征收摊派标准不同。有元一代,杂泛差役与和雇和买,对于百姓来说都是沉重的负担。“科役繁重,破家荡产,往往有之。”〔62〕各地的富家大户,往往与官吏相勾结,把自己承担的杂泛差役与和雇和买,转加在普通百姓头上。他们逃役的常用办法,便是隐瞒田土或诡名析户:“田政久不理,大家与吏胥并缘为奸利,诡匿其税额,以避徭役,而受役者多闾左之民。”〔63〕“为郡者于民间徭役,不尽校田亩以为则,吏得并缘高下其手,富民或优有余力,而贫弱不能胜者,多至破产失业。”〔64〕田土不实不仅造成税粮负担不合理,而且使杂泛差役与和雇和买的差充摊派出现种种问题,从而加剧了社会矛盾。既然中央政府进行的“经理”并不可信,因此,江南的不少地方官员,为了“均赋役”,便在自己的辖区之内进行核实田亩的工作。
    从现存的记载来看,早在世祖至元、成宗大德年间,江南已有地方官员着手核实田亩。危素说:“予尝求能核其有田无税、有税无田以定力役者,盖得三人焉。其一至元间绍兴县尹李君,其一大德间金谿县尹赵君,其一同知余姚州事刘君。”〔65〕“刘君”事迹下面将会说到。总的来说,至元、大德间从事此项工作的官员是个别的,而到“延祐经理”以后,这样的事例就多了起来。这既反映出元代社会矛盾的日益尖锐,同时也说明“延祐经理”之不足信。或者可以说,正是由于“延祐经理”之不可信,促使不少地方官员认真在自己管辖地区内重新核实田亩。
    “延祐经理”以后江南实行核田的地区为数甚多,难以作出正确的统计。可以知道的是,浙东〔66〕地区最为突出。浙东在顺帝时期有两次大规模的核田。一次在顺帝至正二、三年(1352-1353年)间。至正元年(1351年),泰不华任绍兴路(路治今浙江绍兴)总管,到任后,“令民自实田,以均赋役”〔67〕。绍兴路辖下的余姚州(今浙江余姚)在核田过程中,“自陈者五万人,或无粮今自实有至三、五百亩者,至于消积年之争讼者七千余事”。核田以建立各种土地簿册告结束。主其事者余姚知州刘辉,就是上面危素所说的“刘君”〔68〕。绍兴路所属其他州县亦应有类似举动,但缺乏记载。第二次在至正十、十一年间(1350-1351年)。董守悫为肃政廉访使,由于廉访司佥事余阙的推动,他在婺州路所属六县一州全面推行核田定役,“先期一月,令民及浮图、道士各以田自占,其或蔽匿及占不以实者没其田。令既浃,乃保以一正属民履亩而书之”。核田结果是建造各种簿册,“册成,一留县,一藏府,一上宪司”〔69〕。此次婺州路核田,留下的记载颇多。如浦江:“赋役不均,吏并缘为奸,是故贫益贫而富益富。……会宪司行随产当差之法,他州县皆别遴官,独浦江就委侯(浦江县达鲁花赤廉阿年八哈--引者)行之,盖知侯廉明正直,足以登厥事。侯亦感激,益行素志。集耆老于庭,备询其详,令民自实其业。用宋咸淳册为之根柢,命里长履亩而推正之,及命邻者覆核。侯躬校簿书,正其是非,斥其隐蔽,更造册籍,灿然明白,积年之弊不可去者一旦尽除之,然后依粮定役,咸服平允”〔70〕。又如义乌:“至正十年,浙东部使者言:民役不均由民田有不实,乃俾属郡括其实以赋役,且命有田者随其田之所在而受役。真定范侯公琇遂被檄来蒞其事于义乌。……凡民有田,俾其自陈,里胥载核,徂徂畛。且稽故籍,质其伪真,钩隐弗遗,增崇弗逾。既括而实,乃籍乃图。图籍既完,弗缪弗汙。按籍以役,庳高用敷。豪民大家,徭兼役重。单夫窭人,获免于佣。富既弗病,贫将终丰。”〔71〕“田政久废,民或无田而被役,而多田者其役顾与下户同。公(义乌县达鲁花赤亦怜真--引者)奉宪府令,尽括其实,定著于籍。由是民田苗米莫得飞寄诡匿,多田者则随其田之所在,验米之数以受役,而下户细家差徭俱免,民皆服其均平。”〔72〕除了婺州路之外,核田还在处州路(路治丽水,今浙江丽水)进行。处州路属下的庆元,“会分宪余公阙以括赋役不均,举行核实,各县皆择人往董之,惟庆元就以属公(庆元县尹孔旸--引者)。乃令民以田亩多寡自占,即不实,罪及邻保。立法周而用法严。民自占,无敢不以实。赋以田制,役以赋定,富者幸免、贫者重困之患遂除”〔73〕。龙泉,“部使者余公阙……复命侯(处州路青田县尹叶琛--引者)垦田龙泉,召有田之家履亩而实之,验民粮多寡以定科徭。……事成,移婺之武义,侯垦田定赋一如龙泉”〔74〕。这一次核田规模是比较大的。除此以外,白景亮在衢州路(路治西安,今浙江衢县)“核验田亩以均之,役之轻重,一视田之多寡,大小家咸便安之,由是民不劳而易集,他郡邑皆取以为法”〔75〕。福建兴化县尹雷机,“令民自实田,随其高下为定,日选一吏主其官书,每一乡毕,具其姓氏揭之,民大悦”〔76〕。湘乡(今湖南湘乡)知州王文彪,“田政久不理,大家与吏胥并缘为奸利,诡匿其税额,以避徭役,而受役者多闾左之民。公为括其实,俾其陈毋有隐,即有隐没,田入官。既得其实,乃定著于籍,用为赋役之差,富贫以均,民心悦服”〔77〕。休宁(今属安徽)县尹唐棣,“至正五年春,君始至官,召父老问民不便者,皆以赋役不均告”〔78〕。唐棣“谓胥吏贪墨,遴选闾里良民觞于庭,俾家至户喻,察恒产有无,聿新税籍,削逃徒,并诡异,秋毫底实,逮三月告成”〔79〕。
    由以上所述,可知元朝后期江南很多地方都有核田之举,而核田的主要目的,则在于均役。核田的方法,大体上仍是自实与举报相结合,某些地方还采取“履亩”核实之法。对不实者采取没收的处罚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地方的核田,并非中央政府的命令,而是地方监察或行政官员的行为。凡是采取这一措施的官员,大多是比较廉正,有所作为的人物。正如当时有人所说:“核田均税,最善政也。”〔80〕他们将此视为有利于改善人民生活、缓和社会矛盾的最佳行为。当然,在整个社会矛盾急剧尖锐化的情况下,这种改良措施犹如杯水车薪,实际上是无济于事的。
    元末农民战争爆发(至正十一年,1351年)后,江南群雄割据,不断争斗。就在这样的情况下,有些地区仍然继续核田定役。如:“至正十八年夏四月,安阳韩侯谏来为尹。会治其县境,一切军资悉取于民,重轻失当,怨嚣载道。侯……乃下令听民自陈,即有不实,并以坐吏,仍选乡里大姓有禄位德望者核视之。……然后奸欺屏息,田赋正,徭役均,而庭无纷争之讼矣。”〔81〕韩谏出任的是上虞县尹(浙江上虞),元代属绍兴路,当时为投降元朝的方国珍所据。湖州路乌程县(今浙江吴兴)在元末是张士诚占据的地方,“戎务尚殷,供亿繁夥,征输敛,趣期会,皆倚办于役户。奈何富民之奸谲者巧于隐避,产税多析于他名,故役轻而益富;贫懦者田虽鬻而额仍存,故役重而愈贫。物力既殚,官事稽失,荷校受笞,赀孥不保,而累延有司矣。”乌程县尹冯信卿在路总管命令下,“明列数条,集里长乡胥分置各所,讥防周密,言不一漏,……不踰月而毕”。“得自实之田千余顷,倍愈旧籍。税产既裕,役调遂均。”〔82〕朱元璋兴起于淮西,渡江后向浙东发展,占有婺州路等处。“公(朱元璋任命的江南行省左司郎中王愷--引者)令民自实田,……通验其粮而均赋之,有一斗者役一日,贱与贵皆无苟免者。”〔83〕婺州路原来曾施行核田均役,见前述,朱元璋到来以后沿袭了这一做法。由以上数例,可以看出,核田定役在江南已深入人心,被视为施行善政之必不可少的措施,即使在动荡变革的时代中仍然如此。
    核田的结果是建立土地籍册,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赋役的合理负担。关于土地籍册的情况,请看以下记载:
    [余姚州核田]田一区,印署盈尺之纸以给田主,为(谓)之乌由,凡四十六万余枚,田后易主,有质剂无乌由不信也。……其画田之形计其多寡,以定其赋,谓之流水不越之簿,又画图谓之鱼鳞才次之图,其各都田亩则又有所谓兜簿者焉。至于分其等第,以备差科,则又有所谓鼠尾册者焉。〔84〕
    [余姚州核田]田一区印署盈尺纸,以给田主,谓之乌由,凡四十六万三千有奇。画之为流水册,次之为鱼鳞图,类之为兜率簿,第其高下而差徭之,谓之鼠尾册,又总凡六千二百五十。〔85〕
    [至正十八年上虞县核田]其法,每田一区署由一纸,戴田形地方亩数与凡执事者其上,俾执之以为券,而图以鱼鳞,册以鼠尾,分以兜率,总以归类,然后奸欺屏息,田赋正,徭役均,而庭无纷争之讼矣。〔86〕
    [婺州路核田]其以田之图相次而疏其号名亩税粮之数与得业之人于下者曰流水,亦曰鱼鳞;以人之姓相类而著其粮之数于后者曰类姓,以税粮之数相比而分多寡为后先者曰鼠尾。〔87〕
    具其田形疆畎主名,甲乙比次以上官,官按故牍而加详核之曰鱼鳞册,以会田。别为右契予民使藏之,曰乌由,以主业。其征之所会曰鼠尾册,以诏役。〔88〕
    综上所述,元末江南核田编制的籍册文书,有乌由、流水、鱼鳞、兜率、类姓、鼠尾数种。鼠尾前已述及,其余在下面分别作一些说明。
    乌由。以上三条记载中提到乌由,显然是各家各户占有土地的凭证,上载土地的形状、大小与业主的姓名。此外,元末上虞湖田重新丈量以后,“拨付各户照依元佃亩步布种纳粮采画图本,每一丘出给乌由为照”〔89〕。湖田是官田,这就是说,官田佃户亦可获得所佃田的乌由。“由”即凭证,“乌”可能指此物的颜色(乌黑)而言。据“每田一区”、“每一丘”“署盈尺纸”,可知业主所占有的每块连接成片的土地,都有乌由一张,并非业主所占有的全部土地,都在一张乌由上。原来,土地买卖主要凭契约;而在颁发乌由以后,“田后易主,有质剂无乌由不信也”。这是古代土地买卖史上的一次重大变化。
    流水簿(册)和鱼鳞图。上引5条记载中,同时提到流水、 鱼鳞者有3条。从这几条记载来看,流水和鱼鳞都是“画图(形)”的。 其中之一说流水“亦曰鱼鳞”,两者没有区别。但从其他两条记载来看,流水和鱼鳞是有所不同的,否则就不会先说“流水”,接着又说“鱼鳞”了。但是,区别何在,从上面几条记载是看不清楚的。也许,流水册是某一地区的自然土地图形,而鱼鳞图则是各户占有的每块(丘)土地图形。
    鱼鳞图(簿)在宋代已经出现。“鱼鳞”指土地形状而言,元人诗:“齐鲁多平原,江浙田高下,戢戢如鱼鳞,土籍谁主者!”〔90〕江浙多丘陵,土地形状不规则,如鱼鳞状,这是鱼鳞图一名的由来。鱼鳞图册的出现是古代土地登记史上的一件大事,对后代有深刻的影响。各户占有的每块(丘)土地均有图,汇集成册,由政府保存,这就是鱼鳞图册。而“乌由就是每张鱼鳞图册的副本”〔91〕,发给业主,作为凭证。“流水”一名的由来,有待进一步考证。元代有关丽水县(今浙江丽水)学田的碑文中说:“追照本都砧基并流水簿籍,查照本都亡宋咸淳二年推排核实田亩,及至元十七年讲究取勘田亩流水簿,俱系县学田亩,与元抄籍册相同。”〔92〕可知至元十七年即有流水簿存在,可以认为,流水簿和鱼鳞图一样,亦可追溯到宋代。众所周知,明代通行的是鱼鳞图册,但亦有记载提到流水册。如方志《嘉靖浦江志略》载:“大明洪武十有四年,造田土流水文册,共三百四十册。内开:每都佥都长一名,保长一十名。每遇造册之年,照号挨踏入册,图画田地山塘段样,开载原业某人,今业某人,及米麦科则数目,庶毋隐漏飞诡,查明方上四载文册。”〔93〕同一记载中完全没有提到鱼鳞册,似可认为,明代流水、鱼鳞已没有区别,一般均采用鱼鳞册,但个别情况下仍沿用流水册这一名称。
    类姓簿、兜率簿。上面所引记载说:“以人之姓相类而著其粮之数于后者曰类姓。”可知这是以田从人的籍册,即将一定行政区划(乡、都)内登录的各块田土,应纳税粮,按人户姓氏归并在一起。明初某些地区保留了这一名称。《嘉靖浦江志略》记:“田土类姓文册,共三百四十册。随流水编造,如一都一保田土,不拘另籍,或张姓、李姓,选作一处,以便查考。”〔94〕类姓文书和鱼鳞册可以互相补充。但在多数明代记载中,这种类型的土地籍册称为归户册〔95〕。
    如果往上追溯的话,宋代已有类姓簿〔96〕。同时又有砧基簿,应与“类姓文册”相近。“所以立砧基册者,以田归户也。”〔97〕元代江南某些地方仍有砧基簿存在。前引丽水县学田的记载,便提到“砧基”簿籍;湖州路安定书院与僧人发生田土争执时,书院以“宋淳祐五年安吉州给到印信砧基一册”为据〔98〕。可见宋代的砧基簿在元代一直沿用。后来类姓簿取代了砧基簿。上引5条记载中,4条有兜率簿(兜簿)而无类姓,1条有类姓而无兜率。似可认为, “类之为兜率”、“分以兜率”之兜率簿,与类姓簿应为一物,否则就难以解释了。至于此类簿册为何以“兜率”命名,尚有待考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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