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关于清代的官商研究,存在着概念表述不一,对政府与官商的关系多强调政府压制官商的一面。本文通过对清代前期的官商特点,经营活动,探讨官商的概念及其与政府的关系。 一官商概论 按照商人的概念,凡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人都应属于商人的范畴。商人的分类标准很多,〔1〕这里“以其是否承担政府经济任务”, 将商人“分为两大类”:官商和民商。〔2〕以下对官商进行论述。 (民商另文讨论。) 清初,中央和地方铸钱币的主要原料铜全靠国内供给。康熙年间,开放海禁,大部分铜从日本进口,以后由于日本铜产量下降,进口日铜也随之减少。雍正时,进口铜的不足部分,采办国内滇铜补充。到了乾隆年间,滇铜逐渐代替了大部分进口铜。当时,滇铜一般是官运官销,也有招募商人采买的。但洋铜进口则主要是由政府招募商人,越洋到日本采买。康熙三十八年,“以芜湖、浒墅、湖口、淮安、北新、扬州六关应办宝泉,宝源二局额铜,改交内务府商人承办。”〔3 〕五十二年,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处所办之铜,“交与内务府商人等承办。”同时两准、河东、广东、福建及闽海关盐差增铜,也“交内务府商人照定限全交。”两年后,采买铜由户部及钱法衙门专理,“停内务府商人采办。”到雍正年间,又恢复内务府商人办铜。〔4 〕所谓内务府商人,就是由内务府招募的商人。康熙三十八年以前,“十四关差所办铜斤,原系监督随时招商采买”。以后,政府又将荆州、凤阳、太平桥、龙江、西新、南新、赣关等常关和长芦、山东、两浙、福建、广东等地盐课应办额铜,招募商人承办。〔5〕乾隆元年,江南、 浙闽等省用铜,令各海关“招商承办”。〔6〕至嘉庆二年, 改由“长芦官商承办直隶、江苏、浙江、江西、湖北、陕西六省洋铜”。〔7〕此外, 乾隆十三年,山西“招商”分别从汉口和苏州采买铜斤。〔8 〕除了内务府、户部招募商人之外,政府也令各常关监督、各海关和省级政府招募商人办铜。这些商人买铜,一般由政府给与资本,规定运铜数量,运回铜斤,官方按规定价格全部收买。 乾隆年间,由于日本产铜减少,商人预先领币购铜多不足额,积欠款项甚多。于是,政府又招募了自备资本的商人,与原招募领公款作资本的商人共同出洋买铜,“令江浙督抚招商办铜,如有情愿自捐资本出洋买铜者,许其呈明该管官,听其出洋采买,俟各商回日,官为收买,以供鼓铸。”“如在京有家道殷实之商,愿赴洋买铜者,取具保结赴部具呈,由部奏明给予执照”,准许采买。〔9〕所不同的是, 对这些商人的管理采用总商制。乾隆二十年,政府规定江浙采买洋铜的商额,以自携资本的商人杨裕和等十二人为额商,其他愿办铜的商人,“悉附十二额商名下,如引盐散商附入甲商之例。”〔10〕额商实际上就是总商。关于总商的职责文献中没有详细记载。这些自备本金的商人采买的铜,官方按规定价格收买十分之六,剩余十分之四由商人按市价自行出售。而且,由于内务府商人自愿贬价交官铜,所以官方的收购价格也比领本商人运铜的价格低,〔11〕以此来保证洋铜的采运。 铸钱的另一原料铅,一部分也由户部招募商人承办。康熙二十三年“各关办运铅斤,由部发银交商人承办解局。”五十四年,“商领户部钱粮,办解宝源局倭铅。”〔12〕雍正十二年,贵州、湖南额铅“停商人承办”。〔13〕招募的铅商也是领政府资金运营,由官方按价收购。 另外,有部分木材由政府招募商人进行采伐、运输。顺治九年令,“各工需用木料,召募商人,自备资本出古北、潘家、桃林等口采伐木植,运至通州张湾地方,照数验收给价。……俟木植到日,部委官至通州张湾确估时价,部征三分,商给七分。”〔14〕商人采木除出入以上诸关口外,还有直隶永平府界岭口、山西边外的穆纳山和大青山木厂。顺治十三年“庄头韩朝进并皇木商人周二等,到本关【界岭口】出口采木。”〔15〕“穆纳山久奉封禁,乾隆元年绥远城兴建城工衙署营房,于穆纳山招商砍运,后因黄河冻结,令该商段士英等就近在大青山买用。”“大青山准商出赀砍伐。”〔16〕另据有人研究:内务府所属东北、山西、蒙古等处木厂的砍伐和运销,曾经由内务府商人“张鼎臣、张鼎鼐、张常住兄弟三人”承办。〔17〕工部招募自备本金的商人采伐、运销木材,也是先设立木商头,“部给木商头领十人执照,在口内砍木纳税,禁止本处人砍伐木植。”〔18〕木商头也就是总商,但文中未说明其是否有包税职责。新疆“伊犁南北山场,设立商头,官给验票,抽分木植”。〔19〕伊犁木商头对官府有包税之责。这里自备资本的木商,采伐和运销的木材,与自备资本的铜商一样,官方按规定价格收购其中的一部分,其余木材听商人自行销售。木商要逐年或隔年向官府申请照票,经过批准才能领取。“其各商出口,先期具呈到部,取身家住址邻佑并各商连名甘结,移咨兵部给批付商,照验出口。部给采木植批文,并移守关官确查出口人数,及进口木植数目报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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