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如:军需品,康熙五十六年,因商人采买铜斤亏欠钱帑,无法填补,“内务府会同户兵两部,议将江南、浙江、江西、湖广、福建五省营驿应补马匹,交与商人承办”。〔21〕“每年遣人赴张家口,向商人王纲明等领受马匹。”到五十九年,停止商人王纲明买马。〔22〕煤,顺治十年令,京师“递年应用之煤,照时价招商办用。”〔23〕军火,乾隆四十九年,甘肃肃州硝磺“即令在牛尾山招商采买。”〔24〕粮食,康熙三十二年由户部“招募身家殷实富商,给以正项钱粮并照验文据,听其于各省地方购买粮米,运至西安发粜,所得利息听商人自取之,待西安米价平后但收所原银。”〔25〕纸张,纸商李世裕“自祖父以来承办官纸已历数辈。每年李世裕家采办纸张,在苏州藩库领银,泾县、宣城、宁国三县槽头到苏公[?共]同承揽,于四月领价,八月底在芜湖交纸。”“李商领价,每张一钱二分,连包裹运脚一切盘缠使费均在其内,给槽户的纸价是九分一张,还办有加一余纸,也是一样给价的。”〔26〕还有皮张、丝绸、布疋、玉器、玻璃等商品,国家需要时也招募商人采办。招商采买,有的是预先给币;有的是商人自备资本,官方或按时价收购;或待商人销售完商品,归还官方预先付给的资金。 以上是国家招募商人采办部分商品的情况。还有部分商品,因国家对其有特殊需要,规定为专卖商品,也招募商人运销。如:茶叶,国家要用茶叶与边疆民族易马,以利其统治。于是,茶叶就成为专卖品。专卖商品一般采用引票制,只有承领引票的商人才能运销。当时有江苏等十省办茶引。康熙五十五年,浙江省“商人有愿备本银及水脚银两,将每年应办黄茶解交内库者,给予执照,领引置茶。”雍正五年因“浙江省产茶独多,销引数倍他省,专设商人二名,每年自备纸价银四百六十二两,于藩司衙门详给咨批赴部交纳,请颁额引,到浙呈送布政使司挂验转给收存,俟各商贩置齐全赴北新关输纳税银。管引商人,每年办解”黄茶。政府招募的总商,自备引钱领引,其他茶商分隶总商名下买引运销,然后由总商向政府解交茶叶。在茶马贸易的甘、陕两地,也是“责成总商稽查。”〔27〕道光年间,甘肃茶商毕新兴“充当茶务总商,承引办课。”〔28〕商人自备资本领引买茶,“每引行茶一百斤,内交官茶五十斤,余五十斤即为商运茶,令其售卖。”以后,西安、凤翔、汉中、同州四府商人采办茶叶,改征折色,“每封折征银三线。”至雍正十三年,虽然“停止以茶中马”,但官府还收缴一定的茶叶,所以甘、陕两省茶商仍采办茶叶。乾隆十三年,“甘肃省商人领引照茶,每茶百斤,附茶十四斤,以五十斤为官茶,交甘省官库;以五十斤为商茶,商人运甘自行发卖。其附茶亦听商人自卖。”茶引“各限豫年请领,年办年销。”〔29〕 人参,顺治元年,“许于南京、扬州、济宁、临清四处开肆贸易。”六年“停止各省贸易人参”。〔30〕此后人参成为专卖商品。康熙年间,先是令“开采参山,刨取人参,交内务府办理。”后又“谕采参人照盐引给予参引”。雍正八年,“乌苏里、绥芬等处参山,招商刨采,给票一万张,随身红票十张,令商人雇夫一万名。每票一张,收参十六两,十两交官,六两给商作本。”乾隆九年规定,“参票改为官办,嗣后官雇刨夫,于各项备存银内,帮给刨夫银两。”盛京、吉林、宁古塔等处行放参票,“改官雇刨夫”;乌苏里等处,也改归官办,交内务府查收。〔31〕人参的采挖、经营,在乾隆九年以前,基本上是由内务府商人经营。此后转归地方政府发放参票,“领票曰揽头,挖参曰刨夫”,“每票一张,交京钱五百吊,包给揽头,刨夫代为交参”。“准揽头、刨夫挂号变卖。有苏州、山西参商来买者,亦有揽头、刨夫自赴苏州去卖者。”“富足揽头自出己资请领多票,盈余亏折,尚足彼此相当。”〔32〕人参的经营也是由参商或揽头领票,雇夫刨挖,参商和揽头向官府包交人参。乾隆二年规定,领取参票的商人“每票一张,应交官参十两,参商收本参六两,余参留给领票之人,如刨夫售卖,参商多收,均著该将军巡查御史指名参处,官参不敷,著落参商赔补。”〔33〕 盐,运销实行总商制,由国家招募总商领引,包缴税课和各种款项,其他引商向总商买引运盐。雍正三年规定,于盐商之中,“择家道殷实者,点三十人为总商,每年开征之前,将一年应征钱粮数目核明。凡散商分隶三十总商名下,令其成管催追。”〔34〕两准,长芦、山东的盐引,都是总商管理,引商运销。河东盐引乾隆五十七年以前,也是引商运销,以后改为民运。〔35〕有人认为,广东盐是官运官销。〔36〕实际上广东盐也是总商负责下的引商运销。康熙二十一年“增茂名县百五十四引招商办课。”三十二年,“广东省认埠行盐,三年一换,今定大埠招商二名,小埠一名,公平贸易者令永远承充”。雍正元年,“责埠商运盐纳课”。乾隆“五十四年议准,广东省河各盐埠并为一局,公举老成谙练者十人定为局商,总司其事。”此外“分设子柜六处。”商人“分赴公局及各柜领盐运销。每年所获盐利尽数汇归公局,为完课运盐之用。获有余利,即按原出资本之家均匀分给,……如有短欠惟局商是问。”〔37〕这里的局商实际就是总商。除了总商管理,引商运销之外,还有民商运销,陕西的一些地方、贵州、云南亦改为“民运民销”,“商民买盐运销”。也有官方运销,云南盐在乾隆四十七年以前都是官运官销。〔38〕福建也实行官运官销。〔39〕广西盐因商人无力承办,自雍正元年起“令官运官销。”至乾隆三十二年,怀集、平乐等二十八州县埠及临桂等三十八埠,都先后“改招商办。”〔40〕民商运销和官运官销中,有时也有引商参与运销,不过,这两种形式的运销只在少数地区实行,大部分省区的盐是总商负责,引商运销。盐引与茶引、参引不同,可以子孙世袭。〔41〕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官商是由户部、工部、内务府、及国家令各级政府招募而来,直接承担国家的经济任务。清代的国家财政由户部掌管,皇室财政由内务府掌管。尽管内务府的职能是为皇室服务,但皇帝常常把一些政府的经济任务委派给内务府商人采办。因此,可以说无论什么部门招募的商人,只要其承担政府的经济任务,就可以称之为官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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