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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苏州市民公社的性质(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江海学刊》 屠雪华 参加讨论

关于公社的经费,收入一般分为入社费、常年费和特别费三项。入社费5角至5元,常年费按月2角至1元,特别费自愿捐助,不限数额,由于特别费款项通常较大,因此也就成了公社经费的主要来源。如观前公社从宣统元年五月初八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日止(1909年6月25日~1910年2月9日),共收到特别费大洋1373元,占全部收入的76.46%。公社还有溲池租金和存庄利息的收入,在举办工程时,也能得到官府和公益团体的部分拨款。经费的支出均不超出公社办事所需费用之外,如兴筑工程、修理水龙。添置附属物品、常驻办公人员的薪俸和日常办公费用,以及迎送宾客的招待费等。经费的管理比较严格,每项经费的预算、决算,都必须经过评议员过半决议者同意后才能实行,再加上会计员必须按月报告收支银钱款项,因此就避免了侵吞公款行为的发生。
    相对来讲,入社就比较宽松,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即可:(1)有本社社员介绍者;(2)年满25周岁者;(3)居住本街,须满一年以上者。同时,还规定下列三种人不能入社:(1)营业不正者;(2)失财产之信用者;(3)患有疯癫疾者。公社的入社条件没有对职业进行限制,这就使居住本街的工商业者及其他人员如教师、律师和公职人员等都能进入公社成为社员,从而避免了如商会那样由一种成份组成的社团而带来的弊端,具有更广泛的社会性。
    公社所订的会议制度,分常会和年会两种。常会每月一次,评议员必须到会。另外,在遇到特别重大事件时,总干事还可以召集全体社员,举行临时特别会议。
    通过上述对观前市民公社的成立状况及其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社会功能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出,苏州市民公社是在清末中央集权统治弱化和地方自治兴起的情况下产生的,它是由苏州商会人士发起,以街区为单位,以商人为主体多种市民成份的基层自治组织。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性和独立性。除了呈请苏属地方自治筹办处、地方官府批准外,基本上不受政府的直接控制和干预。它的领导人由市民选举产生,活动经费自行筹措解决,并独立自主地举办公益活动。(2)拟订了较为详细的规章制度。公社内部主要靠规章制度来维持,摆脱了以往城市会馆、公所、行会等靠传统的血缘、乡缘和行缘关系来维持的封建色彩。(3)贯彻了近代民主自愿的原则。公社通过自愿的原则组成,入社不受籍贯和行业的限制,凡本街市民,经社员介绍,缴纳会费,即可入社。公社内部运作依据民主原则,领导层的干事和职员均由社公举,定期任职,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经费使用公开。(4)公社实施社会职能,即所列办事内容主要是消防、卫生、市政公益,均在自治范围之内。正如公社发起者所称,以“辅助官治”、“与官治无相抵触”,以便在初创时争得合法地位,一旦获准,即可扩大职能范围,而达“独立社会之起点者”之最终目的。进入民国时期以后,随着公社的发展和组织结构的完善,它的社会功能也就日益扩大了。
    
    如前所述,以街区为单位的苏州市民公社,在清末只建立了4个,但进入民国以后就得到了迅速发展,仅1912年至1913年间就建立了11个,1918年后又成立了15个。随着市民公社的迅速发展,它的组织结构就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它的社会功能也在日益扩大,以致最后达到“不负共同集社之本意,以冀成完全之自治团体”⑧。
    苏州市民公社组织结构的加强和完善,主要表现为商人和商会在公社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增强。据有的学者统计,“在现存十个市民公社一百九十七名历届正副社长名单中,商人占一百六十九名,其余二十八名是退职官吏、律师、小学校长、小农场主等等”⑨,可见,在市民公社的最高领导层中,属商人阶层的占了绝对优势,而非商人的其他职业者只占了14.2%。我们在苏州众多市民公社的档案资料中随时可以发现,各公社领导成员,无论是五部职员,还是正副干事,一般均由大中商人所任。这些商人既有经济实力,又有社会声望,对于建立公社的权威和公社活动的开展,是十分有利的。为了稳定和加强组织的权威性,民国初年,有不少公社还有意识地吸收商会领导人和殷实富商、有名望者进入领导层或聘为名誉社董。1918年以后,市民公社的社长大部分被商会会董所有,在1926年开列的27名社长名单中,有14名先后任过商会会董,占51.9%。此外还有一些是会员,而这些会董又大都是商界领袖各业代表,俨然都是代表各行业来参与地方行政的。这种组织结构的变化,是公社为保持组织系统本身的整合和连续性的需求而产生的自推进变化,它稳定和支持着公社的日常活动中的正规权威,使得公社的组织能够健康发展。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种变化也说明了市民公社通过日常活动,地位和声誉在日益提高,从而吸引了更多的中上层资产阶级加入公社组织。
    公社组织结构的变化,必然导致它活动范围的扩大。如果说清末成立的市民公社,在章程中所列的举办事项,最多者也只有甲、乙、丙三类,那么到民国以后成立的公社,所要举办的事项就远不止这些了。如1912年9月成立的齐溪市民公社,章程中就分别列举了学务、卫生、工程、善举、保安五大类,而各类还包括了许多子项目,如学务类分夜学、宣讲团、阅报社和其它关于开导感化等;卫生类分清洁道路、辟除污秽、施送医药、防救时疫、劝导戒烟和其它关于一切卫生等;工程类分修缮道路、修建桥梁、疏通沟渠和其它一切工程;善举类分借本所、施棺和其它一切善举;保安类分商团、救火会和其它一切保安等。办事范围的扩大,很显然是因为市民公社已度过初创期步入成熟、完善期,再加上共和新体,民国伊始,百废待举,新成立的公社扩大办事范围是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像保安类中的商团一项,原称苏商体育会,成立于1906年,但它得到迅速发展却是在辛亥革命期间,体育会改组成商团,隶属商会,商团成员遍布苏城各区,并配有服装、武器装备,俨然是一支保卫商家生命财产、协助警局维护地方治安的商人武装力量,因此,组织商团保护商民必然成为市民公社的一项内容。事实上,齐溪、胥盘、城北、山塘等公社都曾先后组设了商团支部。另外,民国政府提倡平民教育,办夜校、创立平民学校等普及平民教育,自然也就列入了公社所办事项内。如果说清末苏州市民公社的活动范围基本不出清政府颁发的《城镇乡自治章程》规定范围的话,那么,到民国时期市民公社的活动就不时超出这个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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