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通过以上考察,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苏州市民公社作为一个具有较完整意义的自治团体是毫无疑问的,与当时其他城市的自治团体相比,它有两个明显的特色:(一)与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相比,尽管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是最早成立的一个具有完整意义的自治组织,但它存在的时间不长,1909年清政府颁发《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之后,即改为上海城厢内外自治公所,改组后的上海自治公所已成为更符合清政府要求“官民共担”的团体了,而苏州市民公社则保持了20年,且性质未变。(二)与一般城市的自治公所相比,自治公所名义上虽由官绅合办,但实际上大多由官方把持,失去了民主自治的意义。而苏州市民公社始终未被官方控制,保持了独立自主的面貌。虽然1910年曾发生过苏属自治筹办处企图从苏州商会那里夺取对市民公社的领导权以改变公社性质的事,但遭抵制未能得逞,公社一直归商会管辖。 在本文的开头,我们就提到,将苏州市民公社仅看作一般城市自治团体,视野似有局限;若将它置于市民社会的范畴来探讨,会更有助于对它性质的全面深入的认识。实际上,在近年来中外学者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讨论中,已有人提到苏州市民公社。这场讨论,对近代中国是否存在市民社会、何时产生市民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的特征等问题争论得比较深入。笔者基本上赞同朱英同志的意见(27),也认为市民社会最早虽是欧洲历史的产物,但它不是欧洲独有的单一模式;欧洲市民社会的产生虽与市民阶层密切相关,但它并非直接由中世纪的市民阶层建构起来的,而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市民阶层演变为资产阶级之后形成的,根据马克思的考察,真正的市民社会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因此,探讨市民社会的产生,关键在于考察是否形成了资产阶级;近代中国虽然没有市民等级,但由于形成了资产阶级,就有可能形成类似市民社会的社会生活领域。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出现是在20世纪之初,当时中国资产阶级已经形成,而且发展为一支独立的社会力量,清王朝中央集权统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新政的改革和地方自治的兴起,许多原来由国家控制的社会生活领域的管理权下移到了民间,这些都为中国市民社会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实际上,当时在各地成立的新型工商业组织(如商会等)以及由绅商发起成立的地方自治团体中,已有一部分发展成具有市民社会特征的团体。苏州市民公社即是其中极为典型的一例。它冲破了以往以血缘、地缘、业缘为组织团体的纽带,实现了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公社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原则,而这种成员间的契约关系又是以法律所保护的所有权为基础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市民公社能够脱离国家的控制和干预,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自主性和民主性。至于市民公社的议政参政活动,不可否认,在其初创时期即处于分散状态时,这种倾向并不明显,但是到了1920年前后,由分散走向联合进入鼎盛时期时,这种活动就频繁了。例如在北洋军阀统治期间,它包办了在苏州举行的一次省议会选举,并几乎掌握了全部选票;同样,它在1920年发起要求改组原苏州工巡捐局和由公社推代表重组苏州工巡捐局斗争达3年之久。同时,公社还对地方政府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如1920年1月,有一赵委员者,“假查印花为由,怙恃省令,挟持巡警,闯入大小各店柜台以内,翻弄帐箱,倒乱帐文,重额勒销千元百元。……市民惶骇,群情激愤”(28)。道养、金阊等10个市民公社即联名函请商会电省,要求撤销赵委员,在公社的强烈要求和苏州商会的支持下,不到一个星期,江苏省公署即作了查办赵委员的批示。公社不仅参与了地方的政治活动,而且还参与全国性的政治活动。如在五四运动中,苏州市民公社与全国人民一道强烈要求政府不承认二十一条和罢免曹、章、陆,以及主张“三罢”。在五卅运动中,公社积极参加募捐救济上海工人,通电要求惩凶及抚恤学、工、商,要求取消邻事裁判权。1927年5月正当国民党蒋介石向共产党大开杀戒时,当局要求苏州市民公社参加各界清除共产党联合会筹办处的清党会议,苏州市民公社联合会则以“本会改组期间,似难推定负责代表”为由,拒绝参加(29)。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清末民初出现的苏州市民公社,它不仅仅是一般性的城市自治团体,而且是具有明显的市民社会特征的市民基层自治组织。我们虽然不能把苏州市民公社与欧洲历史上出现的市民社会相提并论,然而,这在短短的20年里经历了清王朝、北洋军阀政府和国民党政权初期三个阶段,对于它在苏州地方所作的贡献,以及它在近代中国出现的历史意义,却是不可低估的。但是,在旧中国这样一个专制集权统治的国家里,民主与专制终不相容,市民公社必然会与中央专制集权矛盾对抗,当年(1906年)袁世凯曾在天津雷厉风行地试办地方自治,当他窃国之后便下令停办自治,1914~1917年苏州市民公社的组织没有新发展,处于停滞状态;蒋介石在南京建立国民政府之后不久,1928年3月苏州市民公社就被撤销了。 注释: ①张謇:《张季子九录·自治录》。 ②④⑤⑥⑦⑧⑩(11)(12)(13)(14)(15)(16)(17)(18)(19)(20)(21)(24)(25)(26)(28)苏州市档案局编:《苏州市民公社档案资料选编》,第29、36、83、37、35、34、30、140、36、183、177、179、180、201、200、143、151、148、166页。 ③《苏松太道袁(树勋)照会邑绅议办总工程局试办地方自治文》,1905年8月6日,转引自《上海总商会史》,第13页。 ⑨章开沅、叶万忠:《苏州市民公社与辛亥革命》,载《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期,第38页。 (23)(24)《新黎里》,1924年5月1日,1925年5月16日。 (27)参见朱英《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几点商榷意见》,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年5月(总第7期)。 (29)《苏州明报》,1927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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