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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仓库制度研究(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杜建录 参加讨论

二、仓库管理体制
    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西夏中期以后,仓库管理体制已相当完备。作为中央最高行政、军事机关的中书、枢密二省经常直接过问仓库情况,如,计量小监将纳粮清册“附于状文而送中书,中书内人当再校一番,有不同则当奏,依有何谕文实行”(注:《天盛律令》卷一五《纳领谷派遣计量小监门》。)。诸库局分若逾期不派,“京师所辖司人当告于中书,枢密所管事处,当行经略使处。应伏罪则令伏罪,应判断则判断”(注:《天盛律令》卷一七《库监派遣调换门》。)。
    中书之下设三司,位列次等司。作为全国最高财政机关,其一个重要职责就是掌管仓政。《天盛律令·收纳租门》在规定租户家主缴纳麦、粟草时指出,“各自依地租法当交官之所需处,当入于三司库”。同书卷一七《库监派遣调换门》在罗列了一长串库名后,又专门列出“三司所属上下十库……药钱库、纳上杂、衣服库、赃物库、皮毛库、铁柄库、绫罗库、杂食库、柴薪库、帐库”。由此可见,三司对仓库的管理分直接和间接两种。
    在中央还有一个与仓政有关的机构--磨勘司。该机构专门负责官吏的考绩迁转,从京师到地方各类仓库吏员的考绩迁转,自然也由它来负责。
    《天盛律令》多次出现“京师管辖官物各司”,如“京师管辖官物各司、边中监军司、府、军、郡、县、经略使等,一律以本处所属库局分迁转”(注:《天盛律令》卷一七《库监派遣调换门》。)。“京师官物所辖诸司及磨勘司前述库局分帐册、陲册应告纳,磨勘数依其时日,……借领、卖、本利限、赊价由本司催促,偿还损失由磨勘司催促,各自不许住滞”(注:《天盛律令》卷一七《库监派遣调换门》。)。显然,这种“京师官物所辖诸司”既非磨勘司,也非三司,而是和边中监军司、军、郡、县一样,直辖所属库局分。由此看来,很可能是统辖本行业仓库的织绢院、制药司、铁工院、木工院、纸工院、瓦工院、出车院等,它们大多属末等司(注:《天盛律令》卷一○《司序行文门》。),地位低于三司和磨勘司。
    地方仓库分隶属于经略司和不隶属于经略司两大系统,但不论是哪种系统,都要受所在监军司、府、军、郡、县的指挥,如领粮需要监军司谕文,“计量小监由监军习判、同判等轮番当往一人,领粮食处领近,则刺史当自往巡察,若远则可遣胜任巡察之人,依数分派。”(注:《天盛律令》卷一五《纳领谷派遣计量小监门》。)
    京师管辖官物各司、三司以及地方监军司、府、军、郡、县等直接统辖所属仓库。每个仓库设案头、司吏若干名,一般从“诸司超数之司吏中派遣”,如不足,则“派独诱中之识文字、空闲者”(注:《天盛律令》卷一七《库监派遣调换门》。)。其中军杂物库、细柳库、内库、中兴府租院、织绢院一律一案头四司吏;京师踏曲库、卖曲库、纳上杂库、茶钱库、衣服库、皮毛库、铁柄库、杂食库、官黑山踏曲库、卖曲库一律一案头二司吏;罚赃库、买酥库、草库、行宫库、买羊库、地租库、转卖库、蒲苇库、大都督府租院、踏曲库等一律二司吏;五州地租院、监池及其它种种库,一律一司吏。
    边中粮食库以所藏斛斗数派遣,五千斛以内二司吏,五千斛以上至一万斛一案头二司吏,一万斛以上至三万斛一案头三司吏,三万斛以上至六万斛一案头四司吏,六万斛以上至十万斛一案头五司吏,十万斛以上一律一案头六司吏。
    案头、司吏之外设地居、小监、出纳、指挥、掌秤、掌斗、掌钥匙、拦头等,其名额也是根据仓库的类型和大小来确定:如十八种卖曲税院一律设二小监二出纳、四拦头。中兴府租院二小监、二出纳、四十拦头。鸣沙军、官黑山、黑水三种踏曲库二小监、二出纳、一掌秤、一掌斗、二监库。诸粮食库二小监、二出纳、二掌斗、四监库。馆驿库二小监、四出纳、四掌斗、十监库。酒库、买肉库、砖瓦库、木工库、造作库、纸工库、细柳库、蒲苇库等九种一律二小监、二出纳。中兴府踏曲库二地居、一小监、二出纳、一掌钥、四掌斗、六监库。大都督府踏曲库二地居、二头监、二出纳、一掌钥、二掌斗、二监库。“三司所属上下十库共一地居、一都案、二掌钥匙。一库上各自二小监、二出纳、一监库。”(注:《天盛律令》卷一七《库监派遣调换门》。)
    三、仓库管理制度
    (一)收支制度
    从《天盛律令》有关条例来看,西夏仓库收支制度是比较健全的。地租库在“纳种种租时节上,计量小监当坐于库门,巡察当并坐于计量小监之侧。纳粮食者当于簿册依次一唤其名,量而纳之。当予收据,上有斛斗总数、计量小监手记,不许所纳粮食中入虚杂”(注:《天盛律令》卷一五《纳领谷派遣计量小监门》。)。
    谷物出库需要有关局分的谕文,然后由刺史或其派遣的巡察人“依数分派,所予为谁,分用几何,当行陞册。完毕时,现本册当送刺史处磨勘,同时令库局分、巡察者等当一并只关。未有虚杂,谕文、本册相同无疑,则当还监军司,并告出谕文之局分处,以索注销”(注:《天盛律令》卷一五《纳领谷派遣计量小监门》。)。
    其它仓库的收支情况亦大抵如此,“地边、畿内诸司来交种种官物时,预先测解原状,案当过。判凭完毕,当予管事案内,大人处当过问。所入钱、谷、物甚多、物大,则大人、承旨谁在当共过目。若物小无疑,则当视其物状,应何往当往。入库毕时,库上当取敛状,彼敛状当予前置文书处案内,其上头字当了毕,与敛状接而取用,内库与其他相同。”(注:《天盛律令》卷一七《急用不买门》。)前述官谷、钱、物必须在五天以内纳毕,并予之凭据。“若逾期不使纳毕,不予凭据时,局分大小一律自六日至十日徒三个月,十日以上至十五日徒六个月,十五以上一律徒一年。”(注:《天盛律令》卷一七《供给交还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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