缫和生丝、纺织段匹等之耗:缫生丝百斤可耗减二两,在实交的九十八两中,优九十一两半,劣四两,混二两半。纺段匹一百两耗减二两。 纺线之耗:纺上等好线一两中耗减三钱;下等绢钱十两中耗减六钱;不堪织绢用之混丝线渣为马鞍盖者,百两中耗减七两。 绳索匠领麻皮斤两明,完毕交工时称之,一斤可耗减三两。 毡匠领羊毛制毡褐,秋毛十斤可耗减三斤。为官家染生毛线,由库局分人监督,十斤可耗减一斤。(注:《天盛律令》卷七《物离库门》。)。 (四)贮藏保管和安全保卫 防潮、防水、防蛀、防火是贮藏保管的基本要求,《天盛律令·与他国买卖门》明文规定:“诸沿库贮藏放置种种官物,铠甲、武器、杂物,当好为地盘,下方勿使透湿,上方勿过雨水。局分处当常常视之,依时节晾晒,若不晾晒致损毁时,当计损毁几何,局分大小库局分当共偿之。”该《律令》对粮仓的防水、防潮规定更为详细,“地边、地中纳粮食者,监军司及诸司等局分处当计之。有木料处当为库房,务需置瓦,无木料处当于干地坚实处掘窖,以火烤之,使好好干。垛囤、垫草当为密厚,顶上当撒土三尺,不使官粮食损毁。”(注:《天盛律令》卷一五《纳领谷派遣计量小监门》。) 《天盛律令》“官家库失火”条全佚,具体内容不得而知,只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西夏对仓库防火工作的重视。 在安全保卫方面,为了预防监守自盗,内库的钥匙“每夜晚当交纳,早晨当领取。诸府、军、郡、县、边中地方内各库之库门上钥匙,勿置库局分处,每夜由所属管事大人藏之,每晨当使领取。此外大门上钥匙者,当置自己库主处,依时开启”(注:《天盛律令》卷一七《库监派遣调换门》。)。这样,管事大人和库主分别执库门和大门钥匙,相互制约。如果每晚不按时交纳内库钥匙,或者“遗门后及门记上不置御印子而忘之等,一律徒三个月”(注:《天盛律令》卷一二《内宫待命等头项门》。)。 诸库库主、出纳等管理人员的上下班也非常严格。“每日早晨日出时当集,每夜晚当散住。若其中除有医病假期、因公出使、诸司分析等缘由之外,擅自不来任上,承罪次第依诸司使人放弃职法判断。”(注:《天盛律令》卷一七《库监派遣调换门》。) 四、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对西夏仓库制度初步得出这么几点认识: 其一,仓库运转是在王国政权严格控制下进行的。无论是京师库还是地边、地中库,是民用库还是军用库,其出纳帐目都要定期上报有关局分和中书、枢密管事处。库局分三年一次的迁转,也是由监军司、府、军、郡、县、经略司报送京师隶属处考核,然后依次送磨勘司,最后由磨勘司审定,并从前宫侍、阁门等臣僚中派遣胜任之人,“分别当往实地上”,主持新旧库局分的手续交接。这一切都表明仓库系统的运作,完全在王国政权控制下进行的,它反映出西夏中后期中央集权得到进一步加强,这一点值得重视。 其二,仓库管理制度相当严密。前述仓库收支帐目的报审,库局分三年迁转考核,仓库的贮藏保管、安全保卫,库局分人上下班,等等,都以法律的形式作了严格的规定,使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特别是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库藏物品的损耗率,这是前代法典中所没有的,此外,有关仓库吏员的配备、考核、迁转规定,也比唐宋详细的多。 其三,仓库制度对封建王国政权的巩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西夏建国初期,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和官吏和供给,主要靠部落内部解决,国主和地方各级军政长官(部落首领)仅维持一种羁縻关系。元昊“每举兵,必率部长与猎,有获则下马环坐饮,割鲜而食,各问所见,择取其长”(注:《宋史》卷四八五《夏国传上》。)。但至少在中期以后,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和仓库制度的健全,部分军队和官吏的费用主要由国家财政中介机构仓库提供,地方豪右(部落首领)的权力受到削弱和限制,封建王国政权由此得到巩固。 其四,西夏仓库不仅同社会生产过程中的分配、消费环节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关系,而且还与生产、交换环节建立了密切的关系。各种地租院、地租库完成了租税的征收,与社会生产中的分配紧密相联系;诸粮仓贷给农民籽种,手工业品库或提供部分生产原料,或直接监督生产,与社会生产环节紧密相联系;卖曲库、转卖库等与交换环节紧密相联系;至于军库、内库、御仓等完成军队和皇室百官的供给,实现租税的再分配,同最后的消费环节相联系。这样,西夏统治阶级通过仓库系统,加强了对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干预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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