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朝倡廉惩贪措施的考察
金朝自收国元年(公元1115年)金太祖完颜阿骨打立国伊始,迄至天兴三年(公元1234年)正月。前后虽仅有百余年的历史,但其间廉洁勤政之循官良吏代不乏人,颇得其后史家的赞誉。对该问题的探求,有助于进一步认识与研究金朝政治的成败得失与理乱兴废,故笔者不揣冒昧,愿陈管见,以就教于同好。 一、金朝倡廉惩贪的措施 金朝统治者通过对以往历代皇朝统治的荣辱沉浮、盛衰隆替的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反思与认真汲取,切实地感到政府官吏的廉贪清浊与否,不仅事关吏治的理乱兴废,而且维系着国家的休戚安危,乃至生死存亡。亦即“功废于贪,行成于廉”,“治国莫过于倡廉惩贪”。因此,金朝统治者在完成举辽灭宋战争之后,即以全力抓倡廉惩贪。其具体措施为: (一)未雨绸缪,防微杜渐 为消隐患于未萌,防止政府官吏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危害国家利益,金朝统治者颁布了一系列倡廉法规。主要有: 1.杜绝贪官污吏仕进之途。明文规定:“诸曾犯公私罪追官、私罪解任及犯赃、廉访不好,并体察不堪临民,谓之犯选格”,只要犯选格,“则虽遇恩而不得与”(《金史·选举志三》)。 2.禁止政府官吏趋走权门,贿赂请托,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升迁。“世宗大定元年,又制,求仕官毋人权门,违者追一官,有所馈献而受之者,奏之。”(《金史·选举志四》)避免结党营私。 3.实行“移转法”。“泰和四年,签河东按察司事张行简言:‘自罢移转法后,吏势浸重,恣为豪夺,民不敢言。今又无朝差都目,止令上名吏人兼管经历六案文字,与同类分受贿赂。吏目通历三十年始得出职,常在本处侵渔,不便。’遂定制,依旧三十月移转,年满出职,以杜州府把握之弊。”(《金史·选举志三》) 4.禁止政府官吏从事与本职权范围有关的任何营利事业。“明昌三年,遂定制,有冶之地,委谋克县令籍数,召募射买。禁权贵、官吏、弓兵、里胥皆不得与。如旧场之例。”(《金史·食货志五》)贞祐三年,“又禁随朝职官敛民碾磑以自营利”(《金史·宣宗本纪上》)。 金朝统治者颁布一系列倡廉法规的目的,就在于以此作为行为规范对政府官吏予以约束、限制,进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与杜绝政府官吏贪赃枉法、以权谋私的机会与条件,以收未雨绸缪、防微杜渐之效。 (二)激浊扬清,奖廉惩贪 政府官吏的廉贪清浊、奢俭勤惰、公私邪正与否,同他们名誉的荣辱毁誉、仕途的升降浮沉、奖赏的有无多寡与待遇的优劣厚薄有机结合起来,藉此调动政府官吏克己奉公,廉正清勤的自觉性与积极性。具体措施为: 1.颁行“四善十七最”考课法 为了十分恰当地对政府官吏的素质、政绩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作为奖惩黜陟的依据,以收激浊扬清之效。金朝统治者参照唐朝考课制度制订并颁行了“四善十七最”考课法,以考核政府各级官吏。其具体内容为:“四善之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勤恪匪懈。十七最之一曰礼乐兴行,肃清所部,为政教之最。二曰赋役均平,田野加辟,为牧民之最。三曰决断不滞,与夺当理,为判事之最。四曰钤束吏卒,奸盗不滋,为严明之最。五曰案簿分明,评拟均当,为检校之最。以上皆谓县令、丞簿、警巡使副、录事、司侯、判官也。六曰详断合宜,咨执当理,为幕职之最。七曰盗贼消弥,使人安静,为巡捕之最。八曰明于出纳,物无损失,为仓库之最。九曰训导有方,生徒充业,为学官之最。十曰检察有方,行旅无滞,为关津之最。十一曰堤防坚固,备御无虞,为河防之最。十二曰出纳明敏,数无滥失,为监督之最。十三曰谨察禁囚,轻重无怨,为狱官之最。十四曰物价得实,奸滥不行,为市司之最,谓市令也。十五曰戎器完肃,捍守有方,为边防之最,谓正副部队将、镇防官也。十六曰议狱得情,处断公平,为法官之最。十七曰差役均平,盗贼止息,为军职之最,谓都军、军辖也。”(《金史·百官志一》)从上述不难看出,金朝考课法有二层含义:一是对“人”的评价,即考核政府官吏的个人素质如何,它包括品行的臧否、能力的高下、工作态度的勤惰等。“四善”是对“人”的评价,它突出了为政清廉的主题。一是对“事”的评价,即考核政府官吏在任职期间的政绩如何,它包括考勤、工作能否胜任与有无特殊贡献等。“十七最”则是对“事”的评价,亦即对政绩的考核,是“四善”的重要补充。通过考核不仅为政府对官吏进行奖惩黜陟提供了较客观公正的依据,而且也有助于提高官吏廉洁自律,积极进取的自觉性。考核之后,则据考核结果对官吏行奖罚升降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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