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朝倡廉惩贪措施的考察(2)
2.实行不定期的廉察制度 廉察始于金天眷初年,通常由中央派大臣分行郡县,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以官吏的个人品行,亦即清浊廉贪为主要内容。事毕则将廉察结果呈报中央,中央则据廉察结果对官吏进行赏罚黜陟。“天眷三年,温都思忠廉问诸路,得廉吏杜遵晦以下百二十四人,各进一阶,贪吏张轸以下二十一人皆罢之。”(《金史·熙宗本纪》)金朝统治者实行廉察之制的目的就在于以其作为考课法的重要补充,加大倡廉惩贪的力度。 3.大张旗鼓地宣传与表彰廉洁奉公的能官贤吏,以励其余;对贪官污吏亦彻底曝光,以丑其行。明昌四年十一月,“诏诸职官以赃污不职被罪,以廉能获升者,令随路、京、府、州、县列其姓名,揭之公署,以示劝惩”(《金史·章宗本纪二》)。 4.将官吏的清浊廉贪、称职干练与否,作为决定其黜陟升降的主要依据。大定二年十一月,“(诏右丞相仆散忠义)第职官,廉能、污滥、不职各为三等而黜陟之”(《金史·世宗本纪上》)。甚至可以破格提拔使用。如榆次县令杨伯元即以廉能超授同知河东北路转运事。此外,为了防止倡廉流于平泛,金朝统治者要求官吏在为政清廉的前提下,要卓有成效地做好本职工作。“明昌三年,以所廉察则有清廉之声,而政绩则平常者,敕命不降注。”(《金史·选举志二》)要求将清廉之美誉同出色之政绩紧密结合起来,以求名实相符。 从上述不难看出,金朝统治者的良苦用心,就在于通过激浊扬清、奖廉惩贪,使清廉刚正者再接再厉、自强不息,赃污贪墨者改过自新、迁恶向善,以收事半功倍,一举数得之效。 (三)严惩重罚,以儆效尤 为及时洞察一些官吏的贪赃枉法行为,真正做到有的放矢,惩犯罪于已成,并加大对那些有恃无恐、屡教不改之徒的打击力度,金朝统治者采取了如下措施。其具体做法为: 1.罗织法网,强化监督 为达到上述目的,金朝历代统治者悉致力于监察网络的建设与完善。在金朝监察网络分为察官与言官两大系统,前者在中央有御史台,在地方先后有提刑司、按察司、行司农司等。后者由谏院与审官院组成。此外,还有一些临时差遣的“明察暗访”的密使。金朝官吏的举止动静悉在这庞大而严密的监督网络的监督之下。如“程震得陈留,治为河南第一,召拜监察御史,弹劾无所挠。时皇子荆王为宰相,家僮辈席势侵民,震以法劾之,奏曰:‘荆王以陛下之子,任天下之重,不能上赞君父,同济危难,顾乃专恃权势,蔑视典礼,开纳货贿,进退官吏。纵令奴隶侵渔细民,名为和市,其实胁取,诸所不法不可枚举。陛下不能正家而欲正天下难矣。’于是上责荆王,出内府银以偿物值,杖大奴尤不法者数人。”(《金史·程震传》) 2.惩前毖后,痛下杀手 在这项措施中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行政处罚,主要有降授、解职、免职和除名等处罚。其中以除名最重,被除名者不仅罢其世袭,而且连日常起居行止亦受到严格限制。此外,还要受到体罚,即被施以杖刑。如“西北路招讨使完颜守能以赃罪,杖二百,除名”(《金史·世宗本纪下》)。一是法律制裁,主要有拘捕候审、徒刑和死刑等制裁,其中以死刑最重。此举是金朝统治者欲通过强化监督,严惩重罚,以使贪官污吏受到应有的惩罚,免生侥幸之心,同时也更是为了惩前毖后,以儆效尤。 二、金朝倡廉惩贪的作用 由于金朝历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与执法人员的尽职尽责,绝大多数政府官吏的廉洁自律,以及倡廉惩贪措施的适宜得当和贯彻实施,致使倡廉惩贪颇见成效,对金朝政权的巩固、建设与发展悉曾起过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这主要表现为: (一)肃正纲纪,澄清吏治 仅据目前我们所能见到的资料粗略统计,在有金一代百余年的历史进程中,金朝政府各级官吏有134人次先后因贪赃枉法、监守自盗、索贿受贿、中饱私囊、趋走权门、结党营私、以权谋私、巧取豪夺、威福地方、渔肉乡里、赌博妓、品行不端等,而受到应有的降级削官、解职、免职和除名等行政处罚,以及杖刑、拘捕候审、徒刑和死刑等法律制裁。这些无疑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了倡廉肃贪、扶正祛邪的积极作用。此举非但在一定范围内、在一段时间里,净化与纯洁了金朝官吏队伍,延缓了其腐败的速度,有助于封建纲纪得以肃正,而且亦有力地保障了国家职能的正常行使。还有对上述各类不法官吏的有力制裁与无情镇压,着实起到了惩前毖后,以儆效尤的威慑作用,不仅使贪官污吏难逃法网,免生侥幸之心。史载:“安化军节度使徒单子温,平章政事合喜之侄也,赃滥不法,(御史大夫李)石即劾奏之。方石奏事,宰相下殿立,俟良久。既退,宰执或问石奏事何久,石正色曰:‘正为天下奸污未尽诛也!’闻者悚然。”(《金史·李石传》)不久,徒单子温以此罢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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