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关于澳门问题的中葡条约(2)
二 里斯本中葡《会议草约》 1885年(光绪十一年)7月18日, 中英双方签订了烟台条约续增专条,即《洋药税厘并征专条》,1886年5月6日在伦敦交换批准。 该专条第二款规定:“洋药(即鸦片)运入中国者,应由海关验明……必俟按照每百斤箱向海关完纳正税三十两并纳厘金不过八十两之后,方许搬出。”其后鸦片运往中国内地,无须再缴纳任何厘金税课。专条第九款还载明中英双方从速派员查禁“香港至中国偷漏(鸦片税厘)之事。”〔3〕 当时,中国对进出澳门的中国民船和装载的货物按国内货物征税,而对于往来香港的同类船货却按照洋货征税。因而,在贸易上,澳门实际上比香港占有一定的优势,这自然是英方不愿接受的。于是,港英总督乘邵友濂(时任台湾布政使)与赫德(Robert Hart 英国人,1863年起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40余年)在香港同英国谈判查禁香港向中国走私和协助中国海关征收鸦片税厘之机,提出一个交换条件:即香港不但在征税问题上要与澳门一致,对“洋药”问题也要和澳门同样办理。为了使香港与澳门在对华贸易上取得同等地位,并实现《洋药税厘并征专条》的规定,赫德亲自数次去澳门与葡萄牙驻澳第92任总督罗沙(Roza)会商。赫德的宗旨是,“维持已成局势,照顾中葡双方面子”,“借以取得实利”,当然是为大英帝国谋取利益。他向葡方提出协助中国办理洋药税厘并征,向中方提出允准葡萄牙永驻和管理澳门。此时的葡萄牙国势衰微,本无力顾及澳门,但赫德的举动刺激了葡萄牙当局的贪欲。罗沙代表葡方拟定了一个条约草案,作为下一步里斯本谈判的依据。这个“拟议条约”草案的内容包括:清政府允准葡萄牙永远占据及管理澳门及其属地;清政府停闭澳门周围关卡,并不能在别处重新建立;葡萄牙占领中国的拱北;葡萄牙按照续订洋药专条帮助中国征收洋药税项。〔4〕其间,赫德曾将葡方要求告之清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总理衙门为取得葡萄牙一方协助征缴鸦片烟税以缓解财政困难,同意对葡萄牙“居用”澳门给予考虑,但对葡方的其它无理要求断然拒绝。 随后,赫德派自己的亲信、清政府海关驻伦敦办事处税务司英国人金登干(J.D.Campbell),到里斯本与葡萄牙外交部长巴罗果美(B-arros Gomes)进行谈判。1887年(光绪十三年)3月26日,金登干与巴罗果美分别代表中国政府与葡萄牙政府在草约上签字。该草约称“会议草约”,又称“会议节录”、“会议条款”,英文本称为“里斯本议定书”。中葡《会议草约》共四款,原文如下: 一、定准在中国北京即议互换修好通商条约,此约内亦有一体均沾之一条。 二、定准由中国坚准,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 三、定准由葡国坚允,若未经中国首肯,则葡国永不得将澳地让与他国。 四、定准由葡国坚允,洋药征税宜应如何会同各节,凡英国在香港施办之件,则葡国在澳类推办理。〔5〕 对于这样内容的《会议草约》,葡萄牙当局自然十分满意,三天后葡萄牙国王便发布敕令宣布草约签订。葡萄牙国王对促成草约签订的赫德表示谢意。金登干在给赫德的信函中说:3月31日, “葡萄牙国王很隆重接见了我,一握手之后,首先表示他感谢您(指赫德--引者注)所作的一切。”〔6〕 而在中国,中葡草约则受到一些有识之士的坚决反对。当总理衙门给皇帝呈递的关于《会议草约》的奏折咨行到广州后,两广总督张之洞奏请清政府妥议、从缓与葡萄牙国订约。张之洞在奏折中提出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中国政府对澳门拥有财政权和行政司法权,土地、人民历来并未归葡萄牙人管辖。且“屡数绅民呈词,深以入洋籍、输洋赋为耻,情词愤激,不约而同”。“若明归葡属,各村各岛断不甘心”。如果定约,“应声明澳门仍系中国疆土,葡国不能转让与他国。如此,则我有让地之名,而无损权之实”。 二、澳门关闸以南,围墙以北七村,并非皆予葡人。但鸦片战争后,葡萄牙人逐渐侵占,修路筑台直抵关闸。今若立约,葡萄牙人必将关闸内七个村庄及氹仔、路环两大岛攘为己有,甚至对隔海相对的湾仔、银坑一带皆生希冀。“于立约之时,坚持围场为界,不使尽寸有逾。”张之洞强调,“宜明立条款”,澳门附近的水域,只准葡方船只通过,葡萄牙人“不得援引公法,兼管水界”。 三、英国图占澳门之意已久,早在嘉庆十三年时就曾派兵船占据澳门炮台,图谋取葡萄牙而代之,只是后来得到香港,这个念头才算打消。现在如果将澳门给予葡萄牙,其它国家难免觊觎。而且中葡定约一案倡自英国人,恐怕英国人还会从中作祟。因为现在葡萄牙已欠外国借款高达五千三百多万镑,将来葡萄牙很可能以澳门为筹码折债抵偿,或通融借用,对此不能不防。张之洞在奏折中特别指出,不能因图多征收些鸦片税而使中国主权受损。〔7〕 在当时来说,张之洞的头脑是清醒的,他对问题的分析也颇有道理。但他却无力阻止腐败的清政府在赫德等人设置的轨道上滑行。 三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1887年7月,中国与葡萄牙在北京举行正式会谈。 葡萄牙全权代表罗沙坚持里斯本草约内容之外,又提出“属澳之地”应包括关闸以南的澳门半岛以及青州、氹仔、路环、大小横琴岛等处。总理衙门急忙派人去澳门调查实情,并向张之洞、吴大溦查询。两广总督张之洞上了“澳界轇轕太多澳约宜缓定”的奏摺。摺中陈述了澳门形势后指出:“总之,除原租围墙以内之地仍旧听其居住,已侵占者明示限制,察其于我无大碍,分别租给、收回,未侵占者,力为划清,严加防范。”〔8〕吴大溦还亲自到澳门及附近地区进行勘察, 他在给清廷的奏摺中历数葡萄牙在澳门一带的旧占新占之地,建议朝廷谈判中绝不让步:“臣愚昧之见,拟请暂缓订约,或竟作为罢论。葡使若有要求,请饬总理衙门商令葡使暂回澳门,与臣等清理地界,似亦急脉缓受之一法。”〔9〕 腐败的清政府为了增加税收,不顾张之洞等人反对,在赫德的怂恿之下,于1887年(光绪十三年)12月1 日在北京与葡萄牙签订了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中国方面的代表是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庆郡王奕劻、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工部左侍郎孙毓汶,葡方代表是全权大臣罗沙。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因在北京签署,又名中葡《北京条约》。因该条约是中葡之间涉及到澳门地位的唯一的正式条约,人们习惯上又将其简称为“中葡条约”。中葡条约共计54款,其主要内容可分为三大部分。一是以不平等条约的形式扩大并确定了葡萄牙的在华权益。该条约第五款、第九款规定,葡萄牙国可派公使进驻北京,派领事官员驻扎中国各通商口岸;第十、十一条规定了片面最惠国待遇,即“所有中国恩施、防损、或关涉通商行船之利益,无论减少船钞、出口入口税项、内地税项与各种取益之处,业经准给别国人民或将来准给者,亦当立准大西洋国(即葡萄牙国--引者注)人民。”“所有大清国通商口岸均准大西洋国商民人等眷属居住、贸易、工作,……其应得利益均与大清国相待最优之国无异”;条约第十四、十五、十六款规定,葡萄牙人在中国通商口岸有居住、租买土地、建造房屋、设立教堂等权利,中国地方官吏必须时加保护;条约第四十七、四十八、五十一款,规定了葡萄牙人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第五十二款规定允许葡萄牙人在华传教,“大清国官不得苛待禁止”。〔10〕总之,葡萄牙通过这个条约,在中国获取了其它西方列强相同的权益,有的方面如在领事裁判权等问题上,甚至超过了以往订立的各项不平等条约。
(责任编辑:admin) |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