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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关于澳门问题的中葡条约(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 郑永福 吕美颐 参加讨论

中葡条约的另一重要内容,是关于鸦片税厘并征、查禁鸦片走私问题。条约第四款规定:“大西洋国(即葡萄牙国)坚允,在澳门协助中国征收由澳门出口运往中国各海口洋药(即鸦片)之税厘”。协助章程办法,另订《会议专约》作为本条约之附约。(《会议专约》共计三款,后与《和好通商条约》于1888年4月28日在北京交换批准。)〔11〕
    中葡条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以条约形式确定了澳门的地位。条约的第二款、第三款原文如下:
    “第二款 一、前在大西洋国京都理斯波阿(即里斯本)所订预立节略内,大西洋国永居、管理澳门之第二款,大清国仍允无异。惟现经商定,俟两国派员妥为会订界址,再行特立专约。其未经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现时情形勿动,彼此均不得有增减、改变之事。”
    “第三款 一、前在大西洋国京都理斯波阿所订预立节略内,大西洋国允准,未经大清国首肯,则大西洋国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之第三款,大西洋国仍允无异。”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签订后,葡萄牙人并未遵守未定界前维持原状不得改变的允诺,进一步扩大侵略,于1890年占据青州岛。
    中葡条约第二款中,有“惟现经商定,俟两国派员妥为会订界址”一说。1909年初,中葡双方达成协议,派代表谈判查勘澳门界地,在香港举行“勘界”会议。这次会议,引起中国人民的极大关注。广东自治会召开大会,坚持中国对澳门的主权,指出:“澳门本系中国之地,其租借时,葡人只能管辖所住之陆地,其余领海权,全为我国所有。”大会认准葡萄牙人在澳门的陆界只能以明代修筑的围墙旧址为限,而海路只许葡人船只往来,“不得援引公法,并管辖水界”。广东香山人组成香山县勘界维持会,要求清政府收回领海权,陆界除明代围墙以内,一律争回。此外葡萄牙人图占之地,中方万勿退让。广州、香港也成立类似组织,誓做政府谈判代表的后盾。2月27日,广东自治会再次集会, 宣读了国外华侨持澳门主权的电函。大会致电清政府外务部,表示:“澳葡虽图占界,人心愤慨。恳电粤钦使,详查澳门陆界旧址,力拒勿让,海非葡有,无界可分,稍一拘情全粤受害,必抗死力争。”〔12〕葡萄牙为攫取更大权益,增兵澳门,香山县宣布由98乡乡民组成民团,保卫祖国的神圣领土与自己的家园。
    1909年10月1日, 中方勘界大臣高而谦与葡萄牙划界大臣马沙度举行第九次会议。葡方要挟扩张澳门附近一带领土,并提出以拱北关附近为港内水界,以大小横琴岛及澳门附近等处海岛为港外水界,统归葡方全权节制。在国内舆论的支持下,高而谦回拒了马沙度的无理要求,并严正指出:澳门确属中国领土,只可承认葡萄牙对澳门有租借权,“安能反客为主?”于是,勘界会议陷于停顿。10月16日,粤东勘界维持会召开大会,要求广东省咨议局提议总督致外务部,干脆将1887年关于澳门地位中葡草约作废。〔13〕由于中国人民坚决反对葡萄牙殖民者借勘界之机扩大侵略权益,加之1910年,葡萄牙国内发生政治变化,中葡澳门交涉中断。因此,澳门并没有一个条约依据的水陆界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不是一个完整的条约。
    四 几点结论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是葡萄牙人占据澳门三百多年后,中葡双方签订的第一个关于澳门地位的正式条约,也是这方面唯一的正式条约。认真研究该条约的条款,考察条约签订的前前后后,我们在这里特别强调以下几点:
    (一)澳门问题与香港问题有明显的不同之处,不是割让。
    关于香港,中英《南京条约》第三款载明,“今(中国)大皇帝准将香港一岛给予大英国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据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14〕这就是说,中国答应将香港割让给英国了。而澳门,则不是割让。清政府只是允许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门,而坚持对澳门拥有主权。体现在条约文本上,至少有三点:第一,清政府是允准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门,而不是将澳门“给予”葡萄牙国。第二,条约明文规定,“未经大清国首肯,则大西洋国(即葡萄牙)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这也证明中国政府坚持拥有对澳门的领土主权。第三,清政府允准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门,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葡萄牙人必须履行“在澳门协助中国征收由澳门出口运往中国各海口洋药(即鸦片)之税厘”的承诺。这都说明,清政府并不认为允准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门是割让。
    在赫德本人与葡萄牙一方而言,鉴于清政府的原则态度,为了不使中葡条约签订事搁浅,他们也尽量回避“割让”的说法。早在中葡谈判《会议草约》时,赫德给金登干的电报中即说:“中国态度友好,不肯使葡萄牙为难,但正式割让土地决办不到。”〔15〕草约签订后,英国路透社发出的一则电讯中称中国“割让”澳门给葡萄牙,这使赫德很着急,他立即给在里斯本的金登干去电,云:“适才收到路透社的一件电讯,恐将在此间(指在北京)引起恼人的议论。”“我提议(葡国)外交大臣在议会内千万不要说中国割让了土地。”“不谨慎或夸大的话都可以为谈判条约制造困难。”〔16〕当日金登干给赫德来电,称葡萄牙外交大臣曰:“我们从未指明,也不拟指明这是割让领土。但我们无法防止恶意的,或经人指使的新闻电讯。”〔17〕
    实际上,中葡条约签订后,澳门原则上仍属居留地性质。葡方应向中方交纳租金。在中葡双方会谈中,清政府也曾坚持要求葡萄牙当局像1843年前那样每年纳租金折银500两。 中葡条约中清政府没有坚持葡方交纳租金,是葡方承担协助征收鸦片烟税的金额远比500 两租金大得多的缘故。
    (二)葡萄牙一方,在赫德的协助策划之下,以欺诈蒙骗的卑劣手段,实际上攫取了对澳门近乎割占的权益。
    为了达到卑鄙的目的,赫德与葡萄牙玩尽了花招。如,为了避免直接触怒清王朝,引诱清王朝签订条约,他们不用“割让”一语,用了“永居、管理”这一类比较含混的词语,而且在条约的外文本上大作文章。例如,葡萄牙外交大臣提供的草约文稿第二款的“永驻”,英文为p-erpetual occupation,这就含有“永久占据”的意思了。〔18〕 1887年中国与葡萄牙在北京正式会谈期间,赫德说:“地位条约的英文字句必须仔细斟酌,使它包含了每一意义。我预料用perpetual occupation(永久占据)等字就可达到目的。中文文字不妨含蓄,只要提到就够,不必说的太多。”赫德否定了罗沙拟的带有强占、割让领土意味的中文稿,罗沙对此表示不满,赫德反问罗沙:“我只问你一件事,你对occ-upy这个字究竟怎样解释和翻译?”〔19〕意思是说, 用occupy这个英文词(occpy一词译成汉语可以有占领、占据、占有、 占用等意思)你葡萄牙人要达到的目的不就全包含在其中了吗?何必用那些很直白、刺激的字眼引起中方的不满以导致会谈的破裂呢?根据世界各国通行的法律,诈骗的定义是,利用他方对某项知识和自身权力的无知而侵占其利益。诈骗,是西方殖民主义者侵华的惯用手段,这在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签订的过程中,也表现得相当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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