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临时议会议决公布的《中华民国浙江省约法》、《中华民国浙江省议会法》、《浙江省议会议员选举法》等法规可知,浙江省议会的组织原则有以下几个特点:(1)它贯彻了立法与行政、 司法分立的原则。议会法规定:现任行政、司法官员、现役海陆军人、警务人员、各学堂学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不得为省议会议员。(2 )议员资格注重政治道德和学识。议会法规定:本省20岁以上男子居住本省3 年以上、有正当职业、识文字者有选举权;有本国国籍的男子,居住本省5年以上、年满25岁又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剥夺公权或停止公权、失财产之信用、有精神病,得被选为省议会议员,这与清末省谘议局议员资格强调财产和官职很不相同。 这些法规还明确规定了省议会的职权及其与都督府的关系。作为全省最高立法机关,省议会有讨论议决本省根本法及其它法律、本省预决算、本省税法及公债、本省对外契约之缔结及继续等权利。此外,省议会作为全省最高民意机关,对都督本人及都督府有监督控制权。都督任命各司、局长必须经议会同意;都督只能公布、执行议会议决的法律案;如有异议,可在7天内提请议会再议, 但如到会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维持原议,都督必须公布执行;议会有权弹劾政务员、对都督提出质问书及不信任案。这表明浙江的议会民主制建设已取得相当的成就,正如台湾学者李国祁所说, “辛亥革命确使浙省达到政治近代化的理想”〔19〕。 在议政、立法机关中,革命党人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笔者查得参议部的8位参议是清一色的革命党人,临时议会38 名议员中至少也有15人是光复会、同盟会员,有的议员虽然没有参加革命党,但曾从事革命宣传,参与所在府县的光复,也应属于革命派。 浙江军政府还逐步建立和健全了独立的司法机关。1912年1月22 日,军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浙江省约法》,明确规定军政府实行司法独立原则,其内容包括:(1)法院的组织机构独立。“约法”规定, 行使审判权的法院与行使立法权的议会、行使行政权的都督及政务员分开,单独建立组织体系,以保证其独立行使职权。(2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约法”规定,法院依法律审理民、刑诉讼,“法官单独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3)为了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规定了法官的身份保障。“法官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及应免职之惩戒宣告不得免职,并不得任意更之”。〔20〕 为切实贯彻司法独立原则,军政府采取了诸多措施。其一,建立各级审判机构,明确规定上诉制度和审判制度。军政府先后公布了《浙江省法院编制法》、《修订浙江省法院编制法》、《浙江省审判暂行简章》等法规〔21〕,规定浙江实行三级三审制,即在各县设县法院,审理第一审民、刑诉讼案件;在各军政分府所在地设地方法院,审理不服县法院判决而上诉之民、刑案件;在省会设省法院,审理不服地方法院第二审判决而上诉之民、刑案件。各级法院均设检事厅,负责提起公讼、实行公诉并监督判断之执行。各法院推事及检事厅检事不得从事政党、社团及中央或地方议会事务,不得干预政事和经商。其二,严格法官考试制度,建立专业化的司法队伍。军政府公布了《法官任用法议决案》,规定“凡法官非经考试合格者不得充任”〔22〕。后又依据该法制定了《法官考试法议决案》及其修正案,详细规定了法官考试的形式、内容和方法〔23〕。这对保证司法人员素质,实现司法独立具有重要意义。其三,建立律师制度,确立辩护原则。律师制度与司法独立相辅相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清末预备立宪时,以沈家本、伍廷芳为首的修订法律馆在拟订诉讼法草案时汲取了这一原则,但在呈请清廷批准时被绞杀于“母腹”。浙江军政府先后公布了《浙江省辩护士法议决案》、《浙江省辩护士考试暂行规定》、《浙江省辩护士登录规定》等法规〔24〕,明确规定了律师的职权、资格、辩护的程序及考试录用和登记办法,建立了西方式的律师制度。律师制度的建立和辩护原则的确立,是对清政府主观臆断的封建独裁审判制度的否定。其四,制定了检证规则,确立了司法审判重证据不偏信口供原则。审理诉讼重证据不偏信口供是资产阶级否定封建时代案件审理中的刑讯逼供以确保司法独立的重要原则。浙江军政府制定了《检证规则议决案》,严格规定“凡审理案件非有确实证凭不得定案”;“凡案犯审理无确证者得下无罪或免诉之判决”,“凡为伪证者依法律处之”〔25〕。 通过以上考察,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浙江军政府是以革命党人为核心的、按三权分立原则、依民主程序建立起来的资产阶级地方民主共和政权,这种新政权在浙江数千年历史上是第一次。 二 浙江军政府成立后,以光复全国、推进革命事业为己任,在光复本省的同时,积极参与援宁、援鄂、北伐及筹建南京临时政府等革命活动,为推翻专制统治,创建中华民国作出了贡献。 浙江军政府一成立,就把光复全省建立各级新型政权视为当务之急。11月10日,军政府即通电嘉兴、绍兴等10府及各地水陆巡防统领,敦促各府厅州县官吏和巡防统领“归顺”军政府,指出如有“不明大势,意图抵抗或观望依违者”,军政府将“拨遣义师,严行痛剿。”〔26〕军政府这一以武力为后盾的招抚政策取得很好的实际效果,不少府县官吏和巡防统领鉴于省城光复及全国革命形势的高涨,在此政策的影响下反正,或协助民军、革命党人和平光复所在府县,全省90%以上的府县正是和平光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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