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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玛宪法二元制与希特勒的上台(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理论研究》 景德祥 参加讨论

在总统派中,兴登堡是最不愿意任命希特勒为总理的人。7月31日大选后希特勒提出出任总理的要求,巴本与施莱歇尔已经同意,但遭到了兴登堡的断然拒绝。兴登堡的拒绝理由表现出了惊人的“民主意识”与对希特勒独裁倾向的警觉:“如果把全部政权交给一个政党,而且是一个片面对待不同思想者的政党,他不能向上帝、自己的良知以及祖国负责”。(16) 11月6日国会大选后,兴登堡表示不反对希特勒出任依靠国会多数执政的总理,但是他不能任命他为总统内阁总理。他这次的拒绝理由更是令人震撼。兴登堡认为,纳粹党一再强调其“独一性”,一个由希特勒领导的总统内阁“必然会导致一个政党独裁”,会大大加剧德意志民族内部的对立,因此他必须拒绝,否则他不能为其就职誓言以及良心负责。(17)
    兴登堡对希特勒的拒绝意味着总统派与国会派斗争的继续。在反对派占有国会90%多数的情况下,总统派根本不能指望通过再一次大选来削弱与摆脱国会反对派。唯一的出路是在又一次解散国会后不在宪法规定的60天内举行新的大选,而是将大选推迟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但是,如此小小的一步也是触犯宪法的,触犯宪法则性质严重,后果不堪设想,很可能引发内战以及国会对总统的罢免与控告。早在7月31日大选以后,总统派便准备走这条违宪道路,但是经历了9月12 日的大决斗以后,还是失去了自信,不得不如期举行新的大选。到11月底,当兴登堡在坚信不能任命希特勒为总统内阁总理,感到走投无路时,他还是决定与巴本一起铤而走险。
    但是,施莱歇尔阻止了他们。他让一位国防部中尉给内阁在图纸上演示了一个内战可能场景。演示表明,如果因非法推迟大选而爆发内战,国防军将无力在对付极“左”与极“右”翼武装组织的同时,抵抗“来自波兰的入侵”。施莱歇尔认为,还存在一条合法的出路,他可以把纳粹党内以施特拉瑟为首的左翼争取过来,另外还可以争取到工会的支持。兴登堡不得不退缩,给施莱歇尔一个机会。12月2日, 施莱歇尔被任命为总理。但是,他的幻想很快破灭,施特拉瑟在与希特勒的权力斗争中迅速败北。1933年1月23日,当施莱歇尔再要求兴登堡解散国会并推迟大选时, 兴登堡以他上任时的理由拒绝了其要求。
    从1933年1月初开始,兴登堡默许巴本与希特勒秘密谈判,谈判在22 日晚获得了突破。但是,即使到了26日,兴登堡还在考虑不任命希特勒,而是解散国会与推迟大选的可行性。他的设想是,如果国会的多个党派支持推迟大选,并不向国家法院控告总统触犯宪法,那么他就可以走这条路。但他没有受到足够的支持。中央党主席卡斯警告,这种“上面的非法行为”将引发“下面的非法行为”。社民党人布劳恩虽然在1月初向施莱歇尔提出过同样的合作建议,在1月底却又威胁施莱歇尔,推迟大选是犯“叛国罪”。(18)。而他们却不反对任命希特勒。易北河以东的大农庄主们与一部分工业家也联名致信兴登堡,要求任命希特勒为总理。内阁部长们表示愿意加入希特勒内阁。兴登堡最终动摇了。1月30日,他任命了希特勒。这是新选国会行将罢免施莱歇尔内阁的前一天。通过对希特勒的任命,兴登堡回避了与国会的第三次决斗。
    如果兴登堡可以合法解散国会并推迟大选,由此在较长时间内摆脱国会的攻击,那么他就可以回避任命希特勒。1930年3月总统内阁制建立时无人能够预料,总统派针对国会的最重要武器不是解散国会权以及紧急令权,而是似乎微不足道的“推迟大选权”,到最后,总统派竟然因为缺少“推迟大选权”而不得不向国会最大党妥协。(19) 可惜最后接受总统派投降的不是当年国会主力军社民党,而是决意颠覆共和国的纳粹党。
    三、魏玛宪法二元制促成了希特勒的上台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从魏玛宪法文本我们就可以看出,魏玛共和国的国会与总统之间是势均力敌、难分难解的二元制。在魏玛共和国初期,因总统与国会多数同属于民主阵营,没有出现总统与国会之间的对抗。只有到1930年3 月兴登堡实行与国会多数对立的总统内阁制时,魏玛宪法设计的二元对立与抗衡才真正出现。而兴登堡总统内阁制的实践证明,总统派以为总统权力大于国会,可以摆脱乃至征服国会的设想只能是幻想。在与国会的斗争中,总统派最后败北。可惜国会派只是表面上的胜利者,真正的胜利者是议会民主制的敌人希特勒。国会与总统之间的政治决斗带来了三次国会大选,使得纳粹党从一个在1928年大选中只拥有2.6%的小党上升为1932年7月大选中拥有37.3%选票,在11月大选中获得33.1%选票的国会最大党,并且以此身份接受了总统派的投降。国会的宪法地位与权力成了希特勒夺取政权、最终消灭议会民主制的工具。
    看起来难以置信,但恰恰是魏玛宪法这种势均力敌、难分难解的二元制成全了希特勒的上台。如果魏玛宪法的制定者只选择了单一的总统民主制或者议会民主制,希特勒就很难在现有宪法的基础上建立其个人独裁。因为,如果只存在一个民选的总统,那么就像1932年春的总统选举所展现的那样,希特勒不可能获得总统大选的胜利,他的所有反对者都能团结起来阻止其上台。(20) 其次,单一总统制下或没有国会或国会的权力很小,总统大选失败后,希特勒也就失去了第二条夺权途径。而如果只有单一的议会民主制,那么议会多数既不会受到一个大权在握的总统的干扰,也不会因这样一个总统的存在而逃避执政责任。(21) 议会必须并且能够担当起执政的任务,保证政府效率,那么像纳粹党那样的反议会极端势力也就难以立足。更重要的是,单一议会制之上不再有一个更高的集权机制,纳粹党即便在大选中获得多数并且执政,希特勒也难以在议会制宪法中找到建立个人独裁的现成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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