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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玛宪法二元制与希特勒的上台(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理论研究》 景德祥 参加讨论

而像魏玛共和国这样的国会与总统二元制是最适合希特勒夺权的。当国会政党不能达成一致,而且又与总统有矛盾时,就出现了国会与总统都不能执政的僵持状态以及整个民主制度瘫痪的结局。因为宪法第48条第1、2款已经赋予了总统“近乎独裁”的权力,已经设立了这一集权机制,那么在此基础上“更上一层楼”也就显得不足为奇,而且有充足的理由。因为总统实际上还是受到国会牵制,国会可以取消其紧急令。总统虽然可以解散国会,但是必须按时举行大选,两个月后总统又必须面对国会。因此,上台后的希特勒完全有理由说,总统及其内阁的权力还不够大,必须取消国会的权力乃至取消国会,实现彻底的一元制。又因为希特勒身兼总统内阁总理与国会最大党“领袖”的双重角色,其让国会授予政府立法权的建议也容易实现。
    所以,我们看到了这样一幕:在1932年总统选举中,社民党、中央党以及部分右翼党派团结一致击败了希特勒。但在竞选总统失败后,希特勒可以利用国会的平台以及国会派与总统派之间的对抗继续其夺权斗争。在这一斗争中,他得到了国会派其他党派,包括原本是敌对关系的政党的支持。当总统派最终向国会派妥协的时候,希特勒通过国会这一台阶踏上了总统这一台阶(充任总统内阁总理),然后又通过总统的台阶登上了个人独裁的最高台阶。总统这一台阶是关键性的,没有总统台阶他难以一步登天,而没有国会作为铺垫,他又难以登上总统台阶。希特勒一被兴登堡任命为总理,他在二元制中的宪政地位就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他从国会派攻击总统派的领军人物转变为协助总统对付国会的得力助手。而其上台后的双重身份,国会最大党“领袖”与总统内阁总理,又使他在集权过程中左右逢源,得心应手。2月27日的“国会纵火案”给他提供了取消人民基本权利,打击德国共产党的借口。3月5日的国会大选使纳粹党选票再次上升,达到43.9%,可以与获得8%选票的德意志民族人民党构成国会多数。3月23日,希特勒又以自己的国会多数为资本,以规劝加恐吓的方式获得中央党以及资产阶级小党派的支持,通过了实际上取消了国会立法权的《授权法》,消灭了魏玛宪法的国会与总统二元制。此后在总理与总统之间潜在的二元关系也随着1934年8月2日兴登堡的去世消失,希特勒个人独裁最终得以确立。
    总而言之,正是魏玛宪法这种国会与总统之间难分难解的二元制促成了希特勒的上台。在单一的总统民主制或者议会民主制的条件下,希特勒是难以建立其个人独裁的。在这里,一战前德意志帝国以及二战后联邦德国的二元问题可以为上述观点提供一定的间接佐证,并且就二元制问题给予我们进一步的启示。
    四、德意志帝国的脱节性二元制
    毫无疑问,德意志帝国没有魏玛共和国民主,其专制传统也被许多历史学家看成是魏玛民主制度难以巩固的主要历史原因。(22) 但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德意志帝国政治制度条件下,像希特勒这样的大众党“领袖”是不可能进入国家政权核心,继而建立个人独裁的。社会民主党与纳粹党虽然在政治性质上不能相提并论,但是前者在帝国晚期国会和后者在魏玛共和国末年国会中的地位却很有相似之处,它们都获得了国会大选约1/3的选票,成为了第一大党。(23) 希特勒最终被总统任命为总理,而社民党人却完全无望获得帝国总理位置。可以想像,如果是在德意志帝国,希特勒及其纳粹党也难以逃脱社民党的命运。
    原因就在于德意志帝国不如魏玛共和国民主。不仅皇帝还在,其至高无上的宪法地位不可能作为“总统”供政党领导人角逐乃至兼并。更为重要的是,国会对政府的监督与牵制权力远没有魏玛时期强大。帝国时期的国会是立法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政府、皇帝与参议院原则上属于同一政治阵营,国会的态度就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政府如果在国会找不到多数的支持,也几乎无法执政。俾斯麦与比罗的下台也有这方面的原因。但是,帝国国会的权力还是不能与魏玛国会相比,它无权弹劾或罢免总理、部长甚至皇帝。皇帝及其政府可以无限制地解散国会。虽然1871年帝国宪法(第25条)也规定皇帝在解散国会以后必须在60天以内举行新选,在90天内召开新国会。但是这种规定没有强制作用,如果皇帝不按时召集国会,国会政党也无可奈何,只能消极等待。(24) 而魏玛共和国的国会有自动召集的权利,一个试图推迟大选或强制国会休会的总统必须担心受到国会的罢免与违宪控告。因此,总统最终必须向国会多数妥协,而国会最大党最有可能取得政权。
    除了在立法问题上,帝国时期的国会与政府是“脱节的”,政府的任命与生存独立于国会,因而也比较稳定。这种国会与政府之间的脱节性二元制是十分耐人寻味的。政府的相对独立既维护了封建贵族以及资产阶级执政派的政治特权,又保障了国家机器作为民族公共管理机构的有效运转;政党与国会的存在也使得反对派享有一定的监督与牵制政府的权力,但又不能完全与直接地参与或控制政府。于是,我们就看到了德意志帝国的双重面目:一方面是举世瞩目的经济、科技、军事现代化建设成就,另一方面是保留着专制残余的、没有彻底民主化的国家政治制度。从民主自由的角度来看,不尽如人意,美中不足。德意志帝国最后走上战争与覆灭之路的命运难免要被归咎于这种政治现代化与经济、科技现代化之间的不同步。因此,人们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德意志帝国的症结就在于缺少彻底的政治民主化。但是,被誉为“世界上最民主的民主制度”的魏玛共和国也失败了。当然,其失败有许多原因,特别是其诞生与生存环境非常不利。我们还可以继续追究其民主化的局限性。但只朝着一个方向寻找失败的原因,难免有些片面。在笔者看来,在将帝国政治制度民主化的过程中,魏玛宪法设计者忽视了一个重要的环节,即如何在充分实现民主自由的基础上达成人民意志的统一,并且将这一统一意志转化为政府意志与行为。在德意志帝国,因国会与政府是相对脱节的,所以政府能够相对稳定与有效地运转。但是到了魏玛共和国,恰恰因为魏玛宪法将政府与国家元首也纳入了民主化的轨道,又建立了国会与总统难分上下的二元制,使得在双方相互对抗时任何一方的意志都不能成为政府意志,造成了无政府状态,为希特勒以造就“高效政府”为由建立独裁政权提供了理由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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