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联邦德国的议会二元制 从理论上来说,解决国会与总统二元对抗造成的政府意志缺失问题的途径就是取消其中一方的权力,并将其归集于另一方。联邦德国(25) 就是这样解决此问题的,而它取消的是总统的权力。在1949年西德重建民主制之际,魏玛宪法的缺陷被视为是造成魏玛共和国失败与希特勒上台的重要原因,而第48条规定的总统角色更被看成是罪魁祸首。(26) 在联邦德国基本法中,总统的宪法地位受到了大大的削弱,只拥有一些象征性权力。立法权、总理与政府的选举权全部归国会所有。总统本身也不再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国会(众议院)的全体议员以及同等数量的各州代表选举产生。联邦德国的成功历史已经充分证明,基本法对总统地位的削弱以及国会地位的加强无疑有利于议会民主制的运作与巩固。 不过,人们似乎把总统权力的削弱更多地看成是消除了个人集权机制,不认为二元对抗的解决是问题的关键,因为基本法又设计了一种新的二元制。为了防止中央集权的出现,基本法规定一系列联邦法律的制定都必须得到由各州政府代表组成的联邦参议院的同意。联邦参议院对众议院的牵制,成为了联邦制度的核心。联邦制度虽然对德国各地区的平衡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影响了民主制度的执政效率。建国后几十年以来,这种必须有参议院同意的法律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从原来的10%增加到60%。而联邦参议院中的多数党派往往是联邦众议院的少数党派。在众议院大选失败后,少数党派就会利用其在参议院的多数地位,与构成联邦政府的众议院多数党派进行抗争,以弥补其在众议院的劣势地位。(27) 这就使得联邦众议院的许多法案或半途而废或被参议院修改得面目全非,严重影响了德国经济与社会改革的进度。最近,德国进行了1949年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联邦制度改革,改革的目标是明确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之间的分权,大幅度削减必须有参议院同意的法案数量。联邦德国的议会二元制问题,也使得我们有必要反思,魏玛宪法二元制的缺陷很可能在于二元制本身,而不是在于所谓的总统“独裁权力”。 纵观德意志帝国、魏玛共和国、联邦德国政治制度的不同命运,我们可以看出,二元制问题在根本上来说是执政派与反对派的关系问题以及如何同时实现民主与高效政府的问题。德意志帝国的解决方式是既有民主又有高效政府,但两者之间是相对脱节的,高效政府在较大程度上是以民主的不足为代价的。而魏玛共和国末年与联邦德国近年来的二元问题实际上颇为相似,都是民主选举的立法机构之间的对抗,前者是在总统与国会之间,后者是在众议院与参议院之间。对抗双方都在不同选举层面与时刻获得了多数选民的支持,因此互不相让,堵塞了国家的立法渠道。当然联邦德国的问题远没有魏玛共和国那样严重,但它更清楚地表明了,二元对抗问题并不会随着总统集权机制的消失而消失,需要解决的是二元乃至多元立法机制的出现与长期对抗。权力之间的制衡是必须的,但不能长期僵持,必须在简便的较量仪式后赋予某一方先行权,否则难以保障政府的高效运转。那种认为必须在两种乃至多种立法机制之间实行针锋相对的对抗的观点,实际上不仅低估了高效政府的重要性,也忽视了另一意义上的执政派与反对派之间分权的存在,即时间意义上的分权。在只存在一元的立法机制的前提下,定期的选举就起到了政治红绿灯功能,反对派若确有多数的支持,自然能够获得下一次先行权。魏玛宪法式的二元对抗可以休矣。 注释: ① 如韦乐、云客乐、埃德曼、舒尔策等德国著名历史学家都不同程度地认为,在魏玛宪法中总统的权力大于国会,见H.-U.Wehler,Deutsche Gesellschaftsgeschichte,Vierter Band 1914-1949,Muenchen 2003,S.351;H.A.Winkler,Der lange Weg nach Westen,Band I,Muenchen 2000,S.407; K.D.Erdmann,Die Weimarer Republik,Muenchen 1999 (1973),S.122-123; M.Vogt (Hg.),Deutsche Geschichte,Stuttgart 1994,S.581,627; H.Schulze,Weimar.Deutschland 1917-1933,Berlin 1982,S.98。不过舒尔策不认为总统权力是导致魏玛共和国失败的主要原因。美国著名历史学家克瑞格则称魏玛宪法中赋予总统紧急立法权的第48条为魏玛共和国的“阿基里斯的脚踵”(“Achillesferse”),见G.A.Craig,Deutsche Geschichte 1866-1945,Muenchen 1980,S.365。国内主要相关论文参见杨和平:《魏玛共和民主的专制体制》,《四川师范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1期;王云飞:《从魏玛宪法看魏玛共和国的体制性弊端》,《衡阳师范学报》2005年第2期。其他有关魏玛共和国失败原因的文章见黄正柏:《近年来国内德国史研究》,《史学理论研究》2006年第2期。 ② 魏玛宪法文本参见F.Siebert,Von Frankfurt nach Bonn.Hundert Jahre deutsche Verfassungen 1849-1949,Frankfurt/M.1979,S.100-143。 ③ F.Siebert,Von Frankfurt nach Bonn.Hundert Jahre deutsche Verfassungen 1849-1949,S.109. ④ 不过,如果总统要编造一个新的解散国会理由,以绕过这条规定的限制,也不很难。但如果真是这样,国会中的反对派肯定也不会罢休,他们可以依仗宪法第59条向国家法庭控告总统违宪。 ⑤ F.Siebert,Von Frankfurt nachBonn.Hundert Jahre deutsche Verfassungen 1849-1949,S.113-114. ⑥ F.Siebert,Von Frankfurt nach Bonn.Hundert Jahre deutsche Verfassungen 1849-1949,S.11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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