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恃有《中法新约》中的正式条款,在揽办中国铁路的活动中最为积极。光绪十五年(1889)八月,清廷决定兴办芦汉铁路后,法国公使李梅急忙会晤李鸿章并照会总理衙门,要求与法国商办。(注:《海防档》铁路,60页。)李鸿章致函奕譞:“将来如果采购外洋钢轨、铁桥、机器、车辆,法国必执约争购。但须货精而价较廉,或与他国货价一律,方能允行,断不能任伊把持垄断也。”(注:《海防档》铁路,61页。) 光绪十七年(1891),关东铁路兴工后,法署公使林椿照会总理衙门,荐法国各铁厂承办铁路工程。总理衙门转饬李鸿章,李鸿章复:“是中国铁路如有借助法商之处,自可迳与该商议订,不必定由贵国官员介绍。如取材他国,法商不得有异辞”。(注:《海防档》铁路,87页。)十二月,李梅回任,指责中国违背条约,总理衙门回文称:“本衙门查中国建造铁路,虽购买外国物料,岂能遽损自主之权?但求货价合宜,无论何国,均可购买。此铁路公司一定办法,各国皆然。”(注:《海防档》铁路,120页。)否认有违约之责。 从上面各事可以看出,在中国开始自建铁路的高潮后,各国处心积虑地要求进入其中。但是一直到甲午战争爆发,中国很好地维护了主权,在铁路建设中始终坚持自主的原则,从而使这一时期的铁路发展处于比较健康的状态。 还有一点应予以解释的是这个时期的铁路外债问题。光绪十三年(1887),津沽铁路招商资金不足,李鸿章向英怡和洋行贷款六十三万七千余两,德华泰银行四十三万九千余两,后来为修建津通铁路又先借英汇丰银行十三万四千五百余两。(注:详陈创修铁路本末,《李文忠公全书》,海军函稿卷3,28页。 )这些借款与甲午战后的外债有极大的不同,不仅全部予以归还,而且是由北洋大臣出面向外商商借,尽量避免与中央政府直接相关,从而使这种借款限定在纯经济的范围之内。对待牵涉到政治性质的借款则不仅一概加以拒绝,就连贷款条件不如意的借款,也不予以松动,如光绪十六年(1890)与奥商伦道呵商借贷款时,伦道呵曾提出“借债、购件、雇洋人、造工、在洋设公司,俱由伦代办。其价、货与他人同,并准伦父子在洋设公司专为中国办事”和“倘中国将来派员在洋专办银务,即委伦或伊子充是缺,”(注:陈参赞来电,光绪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李鸿章全集》,电稿(二),313 页。)李鸿章回电:“所包太广,恐有流弊。在洋设公司,专为中国办事,必骇各国听闻,群起争论,断难允行”,指示陈季同“将以上要求各端删去,方可画押”。(注:寄巴黎陈参赞,光绪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李鸿章全集》,电稿(二),314页。) 综上所述,自“甲申易枢”之后清政府的铁路政策有了根本性的转变,这种转变促成了中国铁路发展的第一个高潮。而且这个发展还是在完全自主的情况下进行的,相较于甲午战后的情况不啻有天壤之别。也正因为此,我们更应该关注一下这个时期的自强运动。与其说是由于甲午战争的失败刺激了中国铁路的发展,倒不如说是因为甲午战争的爆发打断了中国铁路发展的正常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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