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此项成本估计已经过高,一般而言,19世纪早期,一名猪仔的成本不过十二、三元,而最后售价总在成本价一倍或几倍以上。至19世纪80、90年代,由于苏门答腊北部的日里及沙捞越的芋田、烟园大量开发,劳动力短缺,一名成本约为30元的“猪仔”,售往日里便可卖至125元,利润高达四倍。如此高额的利润,吸引了众多的秘密会党分子,据说在澳门,1872年共有800 名猪仔贩子在开业(注: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四辑,第531页。)。 这些人有很大一部分是海峡殖民地的华人会党成员,他们既与新加坡的“猪仔馆”有联系,又占尽了会说广东方言的优势,在“猪仔贸易”方面为其它人所不及。 其次,“猪仔贸易”能为秘密会党所控制的矿物、种植园、港脚提供大量的廉价劳动力。据19世纪中期的大种植园主佘有进估计,1848年,新加坡从事种植胡椒及甘密的全为华人,尤以潮籍人为多。(注:潘醒农:《潮侨溯源集》,台北八方文化企业公司1993年版,第43页。)在海峡殖民地的其它地方,锡矿场、种植园及港脚也几乎全是华人控制。控制矿物、种植园及港脚的主人,许多都是秘密会党的首领,他们不仅委托“猪仔头”购买“猪仔”,而且,有的人还自己从事贩卖“猪仔”的勾当。如吉隆坡大名鼎鼎的叶德来,本人出身“猪仔”,当过“猪仔头”,是当地义兴会的首领,在他的矿场、木薯园和一个大砖厂中,至少有四千名“猪仔”为他服务。(注:彭家礼:《英属马来亚的开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6页。)在柔佛,港主陈开顺原是新加坡义兴会的中坚分子。1851年,陈开顺到柔佛开港后便组织了新山义兴会,他利用关系,使义兴会成为当地唯一的合法会党,控制着包括“猪仔贸易”在内的诸多事务。柔佛的另一港主林亚相继陈开顺后成为义兴会的首领,他拥有新长兴港、新和兴港、新德兴港及新和林港的全部甘密园,雇佣大批的猪仔华工为其开港和种植甘密。(注:潘醒农:《潮侨溯源集》,台北八方文化企业公司1993年版,第63-65页。) 二、秘密会党在“猪仔贸易”中的作用 “猪仔贸易”所需要的强大控制力使19世纪新马华人秘密会党有把持这一买卖的得天独厚的条件,而“猪仔贸易”带来的高额利润也使秘密会党不会放过每一个可以挣钱的机会,从“猪仔”的供应、运输到销售,每一过程都由秘密会党控制着。 第一,秘密会党成员是供应“猪仔”的掮客和“拐子”的主要来源。在中间条约口岸开设洋行或代理行的英国人在接到需要劳工的消息后便着手让盘踞在口岸附近的掮客和拐子们以最快的速度猎取到足够的劳工。由于当时拐卖人口的非法性及广大群众对人贩子的痛恨,掮客和拐子往往都是具有黑势力背景的人,甚至有的人为了能从事掮客的工作而千方百计地加入会党组织。(注:Frederic Wakeman, "The SecretSocieties of Kuangtang, 1800 -1856", Popular Movements &Secret Societies in China, 1840 -1950, Edited by JeanChesneaux,stanford,1972,P.23. )掮客与拐子获取“猪仔”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就是骗、诈、掠。所谓骗就是拐子们在招工的幌子下,使尽一切伎俩,诱骗华工。他们要么甜言密语,编一些动听的发财故事,极力渲染海峡殖民地的挣钱机会及生活的安逸与舒适,要么给骗者以实惠,“不论此应募之劳工提出若何条件,辄信口答允”。(注: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五辑,第25页。)要么就是将少不更事的青年诱骗进城,介绍他们到赌场、妓馆,及至囊空如洗,再用诱惑、逼迫、强制的手段,使他们沦为猪仔。所谓诈就是掮客们在诱骗不成的情况下,为了那三、四元的中介费,不惜将同乡、熟人以至亲戚邀至茶楼酒馆,待将其灌醉后,使其在不知不觉中在一些莫须有的欠条上画押,结果,总是华工不得不卖身还债,成为猪仔。掮客们在诱骗、讹诈都不能满足其需要时,便采用最后一招--掠。拐子们在秘密会党势力的保护下,往往几人伏于偏僻处,待猎取对象通过,则突然上前将其击倒,装入布袋,运至“猪仔馆”,从此,家人便不知其死活下落。拐子们这种骗、诈、掠猎取行径被一些史学家称为拐卖劳工三步曲。更有甚者,一些有势力的秘密会党成员凭借会党的力量,干脆直接在新加坡、马来亚猎取“猪仔”。一般而言,那些自付旅费的自由移民在理论上是不应该受掮客们影响的,但实际上,他们中的许多人却沦落在“猪仔馆”里。其原因在于,新马的秘密会党成员或受掮客雇佣,要受其委托,诱骗抵达新马口岸的自由移民。这些恶棍装扮成向导,诡称为新客们提供帮助,不少自由移民因人地生疏,很快便落入圈套。《华工出国史料汇编》中所载的庄笃坎、李洪忠、谢芋蒂等(注: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五辑,第27-28页。)均属此例。到19世纪晚期,苏门答腊北部的日里及北婆罗的开发,“猪仔”的需求量及利润大增,一些秘密会党分子则干脆在新加坡、槟榔屿诱拐第一期工约已满的“猪仔”。槟榔屿警监勃伦开(Mr.Plunket)于1876年说:“槟榔屿拐案日有所闻,无业游民往来境内,尝诱拐苦力到苏岛之日里信东(Sirdong)等地。”(注:Campbell著 王旦华译《英属马来亚的猪仔贸易》载《南洋研究》第二卷第五号,第149页。) 第二,秘密会党是“猪仔”运输的主力军。“猪仔”运输船被称为“浮动地狱”,因为船主和帐房为了能多赚钱,根本不考虑华工的死活。虽然英国议会于1853年9月9日通过了一项法案,规定自香港装运亚洲乘客出口的船只必须保证每名乘客12平方英尺的船位,(注: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二辑,第141-142页。)但极少有船照章执行,常常是“船本可容三百人,而载以六百”(注:Campbell著 王旦华译《英属马来亚的猪仔贸易》载《南洋研究》第二卷第五号,第 147页。)。由于许多“猪仔”不是从乡村被诱骗就是被绑架而来,一旦他们意识到被蒙骗以及遭受虐待之后,就会促使他们采取暴力行动反抗雇主。加上大多数“猪仔”都是文盲并且信奉迷信,在船航行期间,任何危险迹象都可能导致他们的恐惧,并引起骚乱。因此,在运送“猪仔”前往新加坡、马来亚的过程中,那些从通商口岸的“猪仔贩”手中接收“猪仔”的客头就碰到了如何把“猪仔”保持在绝对控制之下的问题。秘密会党正好适应了这种要求。在汕头,两个最有势力的“猪仔”贸易商行是合记行和元兴行。合记的老板是一个叫陈伯牙的潮州人,专营租船运送“猪仔”往海峡殖民地的生意。他在新加坡有一客行,在槟榔屿有一总代理处,负责接收人货。据英国奉命调查海峡殖民地的华人劳工情况的委员会报告,1876年,陈伯牙租了“哥伦比亚”号船运送约1100名“猪仔”前往海峡殖民地。(注:颜清湟:《新马华人社会史》,中国华侨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104 页。)我们虽没有直接的证据来表明陈伯牙是秘密会党首领,但据此我们可以很有把握地认为,他一定与秘密会党有着密切联系,否则,他的“猪仔”生意就无法得到发展。(注:颜清湟:《新马华人社会史》,中国华侨出版公司1991年版, 第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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