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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碑刻中的光绪旱灾(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文献》 郭春梅 参加讨论

光绪三年旱灾发生的烈度之强,时间之长,大大超出了人们的意料和准备之外。由于根本无法下种,春麦秋麦皆未交土,粮价迅速暴涨,暴涨的价格远远超出了普通民众的购买能力。碑文给我们留下了一些真实的价格记录。
    先时,麦市斗加六,每担粜银三两有余。至是,每石银渐涨至三十二两有零,白面每斤钱二百文,馍每斤钱一百六十文,豆腐每斤钱四十八文,葱韭亦每斤钱三十余文,余食物相等。……房屋器用,凡属木器,每斤卖钱一文,余物虽至贱无售。每地一亩,换面几两,馍几个。家产尽费,即悬罄之室亦无,尚莫能保其残生。(注:运城市碑刻《丁丑大荒记》。)
    斗麦价高五六两,无银难籴升合之粮;沃壤钱值百余文,数亩略充一餐之饱。饲牲畜之户,卖牛羊、宰鸡犬,聊裹饥肠;缺供养之家,剥树皮、拔草根,苟延生命。首饰重金玉,货变时轻若泥沙;器物纵精良,售卖者只作菜草。可怜季女斯饥求嫁,不惜千金体;竟以丈夫溺爱逃生,忍抛三岁儿。(注:平陆县碑刻《灾年后掩藏暴骨记》。)
    其时米麦之价,每石贵至三十余两,而田产房屋较素日不只贱至十倍。(注:稷山县碑刻《历年遭劫记》。)
    这几条碑文,与地方志资料相互佐证,记录了当时物价的变动情况。发生大旱,粮价上涨,器物房屋田产价格下跌,既反映了商品运行的规律,更是形势使然。但是,如此大规模的粮价暴涨,一方面反映了河东灾荒的严重程度和灾民长期严重缺粮的基本社会状况;另一方面反映了粮商唯利是图的本性,借灾难大发不义之财,借粮荒巧取灾民之家业的社会事实;再一方面也反映了地方官府的腐败和管理功能的低下,反映了一些基层官吏与商人的关系。据《河津县志》记载,光绪初年河津地区粮食每石为白银一两左右。光绪三年发生大灾时,河津作为一个繁荣的水运码头,运来的粮食很多,13家粮行每家粮行存粮不下千石左右,而商人互相串连,粮价一日三涨,县官接受贿赂,明知不问,使粮价每石由灾前白银一两,暴涨到三十两以上(注:河津县志编委会编:《河津粮食志》,1984年版。)。按清朝赈灾定律,“山西省折赈,每米一石定价银一两六钱。每谷一石定价银九钱六分”,阎敬铭和曾国荃本着“放粮则应撙节,放钱则应酌增”的原则,在给清廷的奏折中估算,大口约日需十二文至十六文,小口约日需六至八文(注:王轩、杨笃等纂修:《山西通志》(光绪朝)卷八二,《荒政记》,中华书局,1990年。)。而实际物价在运城却如碑文所言“先时,麦市斗加六,每担粜银三两有余。至是,每石银渐涨至三十二两有零,白面每斤钱二百文,馍每斤钱一百六十文,豆腐每斤钱四十八文,葱韭亦每斤钱三十余文,余食物相等。”(注:运城市碑刻《丁丑大荒记》。)芮城“升米五百钱,石粟四十两,衣服田产无常,价值一两,只卖数分,房屋木料难济急,重十斤仅售三文。”(注:芮城县碑刻《荒旱及瘟疫狼鼠灾伤记》。)由此看来,按地方政府有限的赈银,灾民每天所得赈银连一两粮食都买不到。当大旱灾发生、粮食奇缺之时,地方政府未能承担起有效的责任,省府既未能运入大批粮食,一些地方基层官员又未能控制物价,甚至一些人还收受贿赂庇护投机粮商。无论哪种情况出现,粮商抬高粮价、粮食出现暴涨也就是势所必然的了。而这种状况是饥民即使破产也无法存活的要素之一。
    二、地方政府的赈灾措施
    旱灾如此惨烈和大面积的发生,作为地方政府,其角色与功能就显得特别重要。
    有清一代,清政府都十分重视救灾工作,并对地方官员的救灾工作有严格的要求和详细的规定。地方政府担负着报灾、勘灾、赈灾等项工作。在这场二百余年未遇的大旱灾中,地方政府的工作就显得特别重要。
    旱灾自光绪二年持续发生后,时任山西巡抚的曾国荃一方面禀报清廷,同时开放仓谷,并令地方官在光绪三年七月以前“捐廉抚恤,又令绅富各保各村”,七月至十一月起开赈(注:王轩、杨笃等纂修:《山西通志》(光绪朝)卷八二,《荒政记》,中华书局,1990年,第5628页。)。
    地方政府首先担负起筹粮筹款和赈贷的责任与任务。据大灾后所编的光绪朝《山西通志》中所载的这场大灾中相关七人事迹来看,其中五人为河东官吏。县吏们在这场大灾中所进行的首要工作在于“倡捐俸金,多方赈济”(注:王轩、杨笃等纂修:《山西通志》(光绪朝)卷一一一,《名宦录》,第7913-7914页。)。在这五人之中,他们或“煮粥食民”,或“督办赈务,亲临县邑查勘”,或“竭力筹捐,得二千金,设局分赈”。筹粮筹款和赈济成为官吏们的首要任务。
    灾荒发生后,若赈济物资充足并能及时发放到灾民手中,社会秩序基本会处于一种安定的状态。而从史料和碑文来看,抢劫和暴动还是发生了。史料记载,“(河津县)值大祲,饥民肆掠,将为乱。(袁希璋)乃分路缉捕,获数十盗。鞫研首从,戮十人,地方始靖。”(注:王轩、杨笃等纂修:《山西通志》(光绪朝)卷一一一,《名宦录》,第7915页。)饥饿已威胁到人的生命之时,人的本能会促使人去抢夺食物。但问题是饥民发生暴动和抢劫的时间究竟是何时?这实际上也反映了地方政府赈灾的实际效果和灾民维持生存的期限。这方面史料记载阙如,而碑文的详细记载让我们知道,“迨九、十月间,饥民不安本分者,结党成群,昼夜刁抢,虽禀官究治,命毙于桎梏下者不少,此风就未能息。”(注:平陆县碑刻《灾年后掩藏暴骨记》。)“自九、十月以至四年五、六月,强壮者抢夺亡命,老弱者沟壑丧生。”(注:运城市碑刻《丁丑大荒记》。)这两则碑文资料说明灾民暴动和逃亡的时间自光绪三年九、十月间开始,而此时也正是地方政府赈灾时间。有阎敬铭、曾国荃的奏折为证,“拟请免其循照例赈月份,不论灾分轻重,统于七、八、九、十、十一月等月开赈起,至明年麦熟后”(注:王轩、杨笃等纂修:《山西通志》(光绪朝)卷八二,《荒政记》,中华书局,1990年。)。从碑文和资料来看,灾民暴动和逃亡的时间正是赈灾活动的时间,如此,为什么还有饥民的暴动?只有一个事实能说明这个问题,即实际赈灾举措对灾民来讲收效甚微,地方政府的赈灾事务出现了严重问题。永济县一则资料详细记录了这次赈灾的情况:“光绪三年,永济、虞乡大旱,小麦薄收,亩不及斗。秋粮无收,小麦未种。清政府派工部侍郎阎敬铭主持赈务,设平粜、赈济两局,差官四出购粮。然脚稀途远,买易运难,虽有赈济,而寥寥无几,贫分极次,口分大小,每月放粮一次,大口3斤,小口斤半,‘赈者尽赈,死者仍死’”(注:永济县志编纂委员会:《永济县志》,山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01页。)。此资料与碑文记载相互佐证表明,清政府实际分发给灾民的微薄赈济口粮,根本无法满足灾民的基本生存。在此状况下的饥民暴动和逃亡实际是河东地区部分农户粮食断绝的反映。
    灾民暴动后旋即遭到地方官吏镇压,地方官吏们由初始的赈灾工作向维持社会治安、镇压饥民暴动、镇压抢劫任务的转变,说明了清政府地方官员的多重职能,更说明了社会基层民众基本生活状况的恶化。碑文的记载实际反映了清政府极其有限的赈灾能力和河东地区的基层社会在大灾面前的无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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