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民权”有关联的“民主”一词,在中文中则最早见于《书经·多方》:“天惟时求民主,乃大降显休命于成汤”(蔡沈《书经集传》注:“言天惟是为民求主耳,桀既不能为民之主,天乃大降显休命于成汤,使为民主”)。“简代夏作民主”(蔡注:“简择也,民择汤而归之”)。蔡沈《书经集传》作为《五经》之一,在晚清社会具有普及性的影响〔38〕。故在时人的认知中,中国经籍中“民主”之本义虽为“民之主”,但这一“民之主”是由“天”为民求得或由“民”择而归之,这一“民主”也就隐含有“民择主”,“传贤不传子”之义。鸦片战争前后,传教士和国人在介绍美国政制时就已经注意到了其国元首“不世及”这一特征。1838年,美国教士高理文(Elijah C.Bridgman, 一译裨治文)所刊印的《美理哥国志略》言及华盛顿当选为总统一事时,称“共推华盛顿为首,身后公举贤者更代,不世及,不久任。”魏源在《海国图志》介绍美国“公举一大酋统摄之,匪惟不世及,且不四载即受代。”〔39〕19世纪后期中文文献中的“民主”一词多有接近于此义者,时人将美国、瑞士等国由民“选举”(大概被理解为相当于民择而归之)的元首“伯理玺天德”(President)称之为“民主”。1879年5月31日《万国公报》541卷所刊《纪两次在位美皇来沪盛典》云:“篇中所称伯理玺天德者,译之为民主,称之国皇者。”同年5月17 日《万国公报》第539 卷所刊《华盛顿肇立美国》云:“美国虽得自主而尚无人君治理,故通国复奉顿为民主。”可知19世纪后期中文词汇中作为“伯理玺天德”之义的“民主”一词,如《万国公报》中出现的“选举民主”、“民主易人”、“新举民主”、“民主晓谕”等等,与《书经》中的“民主”实有涵义相通引申之处〔40〕。时人常谓西方之“民主”,不过是得中国经籍之要旨精义,往往以“礼失求诸野”之说,为采纳西政之文化认同。鉴于时人对“民主”之义的最初认知,这亦在情理之中。 西文democracy一词源于希腊文,其词根为demos(人民),krate-in(治理)。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云:“我们可以以此作为准则:不容许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是寡头的,容许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是民主的。”〔41〕19世纪后期中文文献中出现“民主”一词亦有明确具有dem-ocracy本义者,如1875年6月12日出版的《万国公报》340卷所刊《译民主国与各国章程及公议堂解》一文〔42〕,其释“何谓民主国乎?”略谓:“按泰西各国所行诸大端,其中最关紧要而为不拔之基者,其治国之权属之于民,仍必出之于民而究为民间所设也……治国之法亦当出之于民,非一人所得自主矣,然必分众民之权,汇而集之于一人,以为一国之君,此即公举国王之义所由起也。”文中还详细介绍了西方的三权分立和议院制度。该文所说的“民主”的主旨为“治国之权属之于民”,“治国之法亦当出之于民”,正是democracy之本义“人民治理”,即后来所译之“民治”。而“公举国王”不过是“治国之权属之于民”的一种体现形式(并非唯一的形式)。1895年3 月严复在天津《直报》上发表的《原强》所言“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一语中的“民主”,亦当是西文democracy之意译〔43〕。 19世纪后期国人之使用“民权”往往与“君权”相对应,并认为两者具有互补的关系。薛福成称,“君民共主”之国,“其政权亦在议院,大约民权十之七八,君权十之二三。”〔44〕梁启超说:“君权与民权合则情易通”〔45〕。“民主”一词则常与“君主”相对应,“民主之国”亦与“君主之国”相对应,但两者则有相互排斥的关系,盖因“民主”由民公举,则意味着废除君主世袭制。故时人言“民权”多是指君权与民权互补的“君民共主”政制,言“民主(国)”则多是指废除君主世袭的共和政制〔46〕。何启、胡礼垣曾强调“民权”与“民主”的这一区别:“民权之国与民主之国略异,民权者其国之君仍世袭其位,民主者其国之君由民选立,以几年为期。吾言民权者,谓欲使中国之君世代相承,践天位于勿替,非民主之国之谓也。”〔47〕故当时的“改良派”大多赞同“民权”而不赞同“民主”。郑观应说:“君主者权偏于上,民主者权偏于下,君民共主者权得其平。”〔48〕薛福成说:“西洋各邦立国规模,以议院为最良,然如美国则民权太重,法国则叫嚣之气过重;其斟酌适中者,唯英、德两国之制颇称尽善。”〔49〕王韬亦称:“君为主,则必尧舜之君在上,而后可久安长治;民为主,则法治多纷更,心志难专一,究其极,不无流弊,惟君民共治,上下相通,民隐得以上达,君惠亦得以下逮。”〔50〕陈炽在为郑观应《盛世危言》写的序中甚至说:“民主之制,犯上作乱之滥觞。”〔51〕有学者早已征引上述论说,注意到了“改良派大多数倡‘民权’而反‘民主’”这一现象,惜以为“民权”系西文“民主”之日译,乃同义词,而将时人对两词的不同解释且褒贬不一,视为“一个奇怪的现象”〔52〕。其实,时人对“民权”与“民主”两词作不同义的解释并不奇怪,是有其道理的。 张之洞又是如何理解“民权”的呢?《劝学篇·内篇·正权第六》对“民权”作过如此诠释:“考外洋民权之说所由来,其意不过曰国有议院,民间可以发公论,达众情而已,但欲民伸其情,非欲民揽其权。译者变其文曰民权,误矣。(美国人来华者自言其国议院公举之弊,下挟私,上偏徇,深以为患。华人之称羡者,皆不加深考之谈耳。)……泰西诸国无论君主、民主、君民共主,国必有政,政必有法,官有官律,兵有兵律,工有工律,商有商律,律师习之,法官掌之,君民皆不得违其法。政府所令,议员得而驳之;议院所定,朝廷得而散之。谓之人人无自主之权则可,安得曰人人自主哉?”张之洞理解的“外洋民权”可归结为三个要素:一、实行议院政制(“国有议院”);二、民众有议政的权利(“民间可以发公论,达众情”);三、任何人都要受法律的制约(“君民皆不得违其法”)。他针对有人将“民权”解释为“民揽其权”,“人人有自主之权”,而“犯上作乱”,故对时人所倡言之“民权”持反对态度。不过他所诠释的“外洋民权”三要素,也大致不错,特别是“君民皆不得违其法”的原则,已经有了限制君权的意义。正如霍布豪斯所说:“自由统治的首要条件是:不是由统治者独断独行,而是由明文规定的法律实行统治,统治者本人也必须遵守法律。”〔53〕 上述张之洞的诠释中有两点特别值得注意:第一,强调西洋各国“国必有政,政必有法,官有官律,兵有兵律,工有工律,商有商律,律师习之,法官掌之,君民皆不得违其法”,这正是为了说明所谓“民权”应是由各种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第二,举出美国议院“公举之弊”作为反对倡言民权的理由,又举法国为例证明民主乃迫不得已之事,“昔法国承暴君虐政之后,举国怨愤,上下相攻,始改为民主之国”〔54〕。这些看法恰好说明张氏认为将导致“愚民必喜,乱民必作,纪纲不行,大乱四起”的“民权”(即所谓“人人有自主之权”),是指美、法式的“民主”,即陈炽所说的“犯上作乱之滥觞”的“民主”。郑观应所言“民主”的特征乃“权偏于下”,也与(张之洞反对的)“民揽其权”意思相近。 可知时人对“民权”与“民主”既作了不同义的解释,又有人将两者相混淆。《国闻报》曾发表《民权与民主不同说》一文〔55〕专门辨析两词的不同涵义,将“民权”释为“予民以自由而设律以定之”(与张氏所言“君民皆不得违其法”意思相近),将“民主”释为总统,(美国)“权在议院,民主仅供手画押而已”。仅就“民主”而言,时人也有不同的理解,歧义较多。“或谓西国民主之制可行于中国,此非本朝士子所忍言也。……知吾君之不可弃而已,变君主为民主,将置我君于何地乎?此一说也。”“各省会匪其所以号召党与,亦持西人民主之义。民主之说,其可倡乎?”“又有谓民主之义者,非必欲变为民主也,但以减轻君主之压力以伸民气而御外侮,于是而君主安若泰山,是倡言民主之义者,正所以保君权也,此又一说也。”〔56〕难怪梁启超在戊戌后也一再强调“民权与民主二者,其训诂绝异”,不可“混民权与民主为一途”〔57〕;并认为他倡言的“民权”之所以为当道者不容,正因对“民权”的涵义产生了误解,“吾侪之昌言民权,十年于兹矣,当道者忧之嫉之畏之,如洪水猛兽然,此无怪其然也,盖由不知民权与民主之别,而谓言民权者,必以彼所戴之君主为仇,则其忧之嫉之畏之也固宜,不知有君主之立宪,有民主之立宪,两者同为民权,而所以驯致之途,亦有由焉。凡国之变民主也,必有迫之使不得已者也”〔58〕。梁氏所言,自有道理。他之所以反复强调“民权”与“民主”的区别,正是为了表明他主张在中国建立的是君主立宪政制,而非共和立宪政制。实际上,不论是君主立宪还是共和立宪,均是西洋的民主政制,皆通过各种法律规范及议院政制来实现所谓的“民权”。此即梁氏所言“两者皆为民权”。对此,曾出使欧美的崔国因早在1892年即已指明,欧美各国政体虽有不同,但都是一种体现民权的民主政制。他说:“欧墨州各国均设议院而章程不同。美之议绅均由民举,不分上下也。英之下议绅由民举,而上议绅则由世爵,然权归于下议院,则政仍民主之也。欧洲除法国、瑞典、瑞士之外,政皆君主,而仍视议绅之从违,则民权仍重。”〔59〕崔氏所言的“政仍民主之”,亦符合democracy之本义。 至于维新派所倡言的“人人有自主之权”一语,其义也不甚明确。何谓“人人有自主之权”?梁启超1896年所写的《论中国积弱由于防弊》一文解释说:“西人之言曰:人人有自主之权。何谓有自主之权,各尽其所当为之事,各得其所应有之利,公莫大焉。”〔60〕而与张之洞关系密切的王仁俊则解释说:“西人之言曰,彼国行民主法,则人人有自主之权。自主之权者,各尽其所当为之事,各守其所应有之义,一国之政,悉归上下议院,民情无不上达,民主退位与齐民无异,则君权不为过重。噫此说也,是其言利也。然不敌其弊之多也。即如美之监国,由民自举,似乎公而无私矣,乃逢选举之时,贿赂公行,更一监国,则更一番人物,凡所官者,皆其党羽,欲治得乎?”〔61〕比较而言,梁氏的解释便不及王氏的明晰。梁氏仅言“各尽其所当为之事,各得其所应有之利”,但以什么来作为确定“当为之事”与“应有之利”的法则呢?又以什么形式或程序来实行“人人有自主之权”呢?皆语焉不详。而王氏则认为“自主之权”的前提条件是“行民主法”,“当为之事”与“应有之义”(即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并通过代议制来实现“民情无不上达。”看来,王氏的解释更符合西方民主政制的原则。而王氏强调“民主退位与齐民无异”以及美国公举“监国”之弊,也表明其理解的“人人有自主之权”即是指美国式的民主。虽然王氏因与张之洞关系密切,其文又被收入《翼教丛编》而被视为维新派的对立面,但治史者应尊重历史事实,故不应忽视王氏的这一见解。 至此,我们不难看出,张之洞之所以反对倡言“民权”,实是反对将“民权”释为涵义不甚明确的“人人有自主之权”、“民揽其权”,而非反对民权的本义即法律规定的“权利”〔62〕。在张氏看来,“人人有自主之权”或“民揽其权”则意味着将演变为“犯上作乱”的“民主”--这不仅是张氏也是改良派所反对的,并大体符合19世纪后期人们对“民主(国)”的认知,即其特征乃“权偏于下”(郑观应语)、“民权太重”(薛福成语)、美国乃“为民自主之国”、“有民人自主之明例”〔63〕等等。 外来词汇进入中文词汇初期,国人产生误解乃常见之事。“自由”一词在中国的命运便最为典型,常常被误解或曲解为“为所欲为”、“自由散漫”之类。故精通西学的严复在1902年发表的《主客平议》一文中即指明:“自由者,各尽其天赋之能事,而自承之功过者也。 ”〔64〕他既强调个人的权利,也指出个人对社会的责任, 并特意将约翰·穆勒《自由论》的书名翻译为《群己权界论》,正是为了避免国人产生误解。细察张氏之用意,既然其主张采纳的“西政”中已经包括“学校”、“律例”,这就意味着具有这样的潜台词:欲兴民权(法律规定的“权利”)还有待于先行兴办新式教育,采纳西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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