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可以看到,一方面袁世凯通过地方各局扩大了筹款来源,缓解了筹款压力,一方面却又继续仰赖中央拨款与各省协款。这些由袁世凯等地方督抚与地方各局经手的收支款项,一些属正项之外为不预先或根本不报部的“外销”之款。户部就此曾指责道:“近年库款支绌,各省皆然,任事之臣知臣部筹措之难,动辄自行电檄各省求为协济,其意不过在外销款项内匀拨,而各省亦不尽能另筹的款,遂将例支正项及报部候拨者挪移擅动以应之。迨臣部查知,而款已动用,往返驳诘,迄难就绪,诚恐日久难以限制。”(33) 当然,袁世凯通过地方各局筹集军费,其对象除下层百姓外,主要的则是顺直等地区的绅商。除了鼓励绅商捐输、捐纳积极募集军费外,其他主要方法还有:接管轮船招商局和电报局,并将后者改为官办,对盐商加派与借垫、挪借或息借商款与征收杂税。 当时舆论评价铁良南下整顿轮招局及提取轮招局存款一事,称二局整顿之方法,“必将如电报局之有电政大臣(袁世凯),轮船招商局之派杨京堂(杨士琦)为总理,由北洋特行奏保,请旨简放,制造局之权全归北洋而后止”。当时轮招局常年经费不过120万两,而铁良则提走80万两作练兵之用。“如此竭泽而渔,敲骨吸髓,不乱何待?”“今铁良筹款手段,更辣于刚毅,而其所筹之款又多于刚毅。”(34)王逸峰提及袁世凯派杨士琦接管轮船招商局和电报局一事,但无法确定袁世凯通过控制二局筹集军款的准确数额。按,刚毅整顿财政时,咨请前直隶总督裕禄准将轮招局与电报局二成余利报效,拨作海防经费计算。1904-1907年,轮招局的利润分别为715 428两、677 857两、559 715两、427 802两,其报效数额除1904年为105 144两外,其他三年均为8万两,实际均未占到利润总额的二成,且数额较小。除1905年轮招局净结余12 619两外,1904年无结余,1906和1907年则分别为负26 761两和负70 738两。(35) 至于电报局,刚毅南下时(1899年)曾“要电报局自本年起,除与轮船招商局每年捐纳124 000两外,每年还要‘报效’实银四万两”(36)。按,邮传部在宣统二年所称,电报局岁入在360万两上下,除将三成筹还商股本息,“按第二十五届账略似有盈余一百万两”。但邮传部亦指出,若扣除偿还展延线路借洋款本息,线路工程款,利息、花红、报效等,“实在丝毫无存”。且“电线增一线则赔一线之本,修一里即亏一里之费”。(37)比较而言,袁世凯通过二局常年所筹集的军费并不算多。 再者,王逸峰在文章中提及袁世凯将滦州、临城、中兴煤矿营业额抽取5%作为北洋军费,而据笔者考证,在周学熙、陆嘉谷1907年5月9日致袁世凯详文中,滦州煤矿有限公司拟定办法第11条中规定,结账分红“总须见煤十二个月为期。即将每年所得余利,除提官利六厘外,其余做十成分派:内提办事花红一成,公积二成,报效二成,下余按股均分”(38)。又照1908年6月滦州官矿有限公司招股章程第19条,其规定每年盈利,除提官利与公积金外,分成十四成,而报效北洋的为一成,且系用于举办实业。七成为股东分红,二成为资产折旧,二成为总(协)理、董事酬劳,二成为在事人员花红(39),并无提取5%营业额报效的规定。从袁世凯授意周学熙举办煤矿的初衷看,其目的是与英国霸占的开平煤矿竞争,以期收回利权。 再对1902-1907年直隶地区主要近代企业进行考察,如房山县晶银矿务局招股章程系抽二成归学堂经费;1907年周学熙将启新洋灰公司改组重新招股,在其新订唐山洋灰公司章程第13条中,也提出以利润之一成报效用做北洋兴办实业;天津电灯公司则以津贴之一成为学堂与工艺场经费。(40)因此,单从袁世凯对企业的控制摄取绅商利润、筹集军款来看其作用是不够的。这与袁世凯对官督商办企业中官为倡导、官为商助主张有极大关系。如他曾讲:“有弊则易以为革,有利则易以为兴,有限于财力权利者,则为之扶掖以助成之,有受人抑制凌轹者,则为之纠察而保护之。”(41)他并不主张对绅商过多地榨取、摄夺。 对盐商加派主要是长芦盐斤加价。如1904年3月,袁世凯以办理京旗练兵大臣名义奏,创练京旗常备军,向日本订购大批军火,合银120万两,拟援照李鸿章之例,除由津海关积存出使经费项与东海关4成洋税下拨付外,长芦盐商则缴付50万两。(42) 挪借商款主要是息借商号和挪用赈捐。如1905年3月30日,袁世凯奏报北洋新练第二、第三镇陆军军火购买所需经费统共约需库平足银2 137 000余两,现在本省自筹饷下支出200万两,仍缺13万两多,“惟有挪借商款,暂应急需,再行设法筹还”(43)。在征收杂税方面,直隶先后开征了茶捐、铺捐、烧锅税(酒捐)、铺捐、学捐、车捐、广告捐等及各行牙纪税。但以上各杂税,实际多用于巡警、学堂费用,用于新军编练的仅有1902年9月开征的烧锅税(酒捐),以后改为烟酒税,并将茶捐并入在内;此外便是统税。这些税项针对茶商、烟酒商人及土膏药商。针对广大绅商的印花税,从试办开始便一直受到反对,1908年天津曾有七百多家商号联名抵制,故此税(44)直到清朝灭亡,并未真正实行。 总之,袁世凯通过绅商所筹军费的主要途径是挪用赈捐、官督商办企业利润提成、盐税加价、烟酒税与统税以及息借商款。相比较而言,偏重于盐税加价、烟酒税与统税,息借商款与挪用赈捐时常有之,而官督商办企业利润提成的作用并不大。 四 六镇军费详细收(筹)支款项 综合上文所述,笔者归纳袁世凯筹集六镇军费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由练兵处、兵部(陆军部)会同户部(度支部)、财政处在各洋关、常关税项与各省钱粮、漕折及各省中饱、统捐、盐斤加价、报效、铜元余利等项下的拨款、协款。各省协款实际效果并非一概不理想。 第二,裁撤绿营、淮军各营和练军兵员,将其节省军费移为新军编练军费。如光绪三十二年三月、七月袁世凯先后奏称,从淮军军饷中提取60万两为常备军军饷。裁汰绿营兵二成,筹饷37 000多两为武卫右军军饷。(45)不仅如此,在平素他项饷需不敷或未拨,淮饷还往往从中垫支。如光绪三十年二月袁世凯奏,各省应协拨海防经费及津防练饷93万两,如今实解不及六成,只能在淮饷等项下挪借、垫支,已达28万两之多。(46) 第三,提取官督商办企业利润作为军费。王逸峰认为,袁世凯将关内外铁路公司的二成余利提做军费。笔者认为并非如此,理由有三:1.王逸峰引用袁世凯在1906年8月25日所上《请拨铁路余利以供北洋军需要政缮单具陈折》,其内容只是奏请支用铁路公司余利,而非实际动用。按,袁世凯在1907年3月12日所上奏折,称山海关内外铁路余利截止上年十二月底,已移交邮传部,现地方办理工业、学务、新政、练兵、巡防治安均需款用,请此后饬邮传部除将二局余利拨给外,天津铁路局二成余利亦请以后提取二成直接拨给北洋,“作为护路巡警、探访员弁暨各项新政之需,以济地方燃眉之急”(47),并未提及将铁路余利用做军费。2.本文第一节提及,袁世凯曾拟将铁路余利用作筹集第五、六镇军费所借公债之应还本息款,但遭到度支部的坚决反对,口吻十分严厉。3.据邮传部报告,1907年袁世凯奏请将铁路余利二成提取,也是用做北洋护路、巡警及学堂经费之用,而且提出将京奉路应拨北洋二成余利暂停。再如邮传部在复核京奉路第二案、第四案、第五案收支时所开列各项只有在巡路官兵薪饷,津贴,购买子弹、衣服等项下的开支。第五案共奏销洋银12 774 533元多,其中司员杂役等薪工550 542元多,洋员、洋匠及巡警(工匠薪饷等1 554 630元多,其中巡警兵丁薪饷93 052元多),购买运输器械2 278 826元多,工程开支1 004 107元多;偿还官商股本息及轮船、学堂经费、债务等7 386 428元多(其中此项下垫还保定练饷35 572元),均未拨为军费开支项。其主要利润自第四案起每年提取100万两用做京张铁路经费。邮传部后来又否决陈夔龙提请将京奉路二成余利挪做第二、第四两镇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不敷饷项,认为“于历次奏案亦未符合,应请毋庸置疑”。(48)据以上资料,还不能确认袁世凯将二成铁路余利用为北洋六镇军费。 第四,挪用赈抚局赈款和息借、挪借商款。这些款项均取自绅商,前者是绅商以捐纳或捐输形式的报效,后者则多是袁世凯于军费无着时临时向商号息借。如1906年1月13日,因陆军改编、调动原因,从商号挪借、垫资56 400余两,并恳请户部饬令江南迅速拨解,以偿还商款。(49)挪用赈款和息借情况前有介绍,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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