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前期四川和台湾移民政策之比较
清代移民在我国人口迁移史上占有极重要的地位,清代也是汉族人口向边疆地区的大扩散时期。自康熙平定“三藩之乱”以后,国内形势基本趋于稳定,史称清前期的康雍乾三朝为“丁男不知兵革之患,亭障从无烽燧之警”〔1〕的太平盛世。在这一时期内, 我国人口的自发性迁移表现得异常活跃,出现了几股规模庞大的移民潮,四川和台湾的移民运动首当其冲。这种和平时期内的大规模移民潮,与历史上各朝代因天灾人祸而产生的人口流迁有着本质的不同。正是清前期大规模的移民涌入,使四川和台湾在清代均处于典型的移民社会形态;也正是由于大规模移民的涌入,使四川和台湾的社会经济逐步走向繁荣,以致四川自雍正以降即成为我国重要粮仓之一,而台湾也因此成为我国重要的米糖生产和出口基地之一。有关清代四川和台湾的移民史问题,学术界虽多有研究,但把在这一相同历史背景下出现的移民潮加以对比研究,至今却寥寥无几。本文拟通过清政府对这一时期四川和台湾的移民政策、制定移民政策的社会背景以及贯彻实施移民政策对两地开发进程的影响等问题的比较研究,来探讨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即政府行为在社会变迁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一 清初的四川和台湾均属人稀土旷之地,因而吸引了大批民众自发地向两地迁移。但清政府对两地制定的移民政策却颇不相同。 清前期政府对四川所实行的移民政策主要有哪些呢?首先,招抚流遗与劝官招民。早在战时的顺治十年(1653年),政府即“以四川荒地听兵民开垦,官给牛种”,对占领区进行垦殖,但收效甚微。康熙三年(1664年)夔东十三家失败,四川境内战事最终平息,于是四川的重建迫在眉睫。康熙六年湖广道御史萧震上疏请求以驻兵屯垦荒地,他说,蜀省“地多人少,诚行屯田之制,驻一郡之兵,即耕其郡之地;驻一县之兵,即耕其县之地;驻一乡之兵,即耕其乡之地”〔2〕。 与此同时,政府开始大力招募因战乱而外逃的四川本省劳动力。康熙七年户部下令“蜀中流民寄居邻省者,现在查令回籍。而山川险阻,行李艰难,地方各官,有捐资招抚,使归故土者,请敕议叙”〔3〕。 当时招民授职之例在全国已取消,可清廷对四川却破了例,史称“查招民授职之例已经停止。但蜀省寇氛之后,民少地荒,与他省不同。其现任文武各官,招抚流民,准量其多寡,加级纪录有差”〔4〕。 为了鼓励普通百姓回籍落业,清廷首先要求在外省避难的四川乡绅带头回籍,以给百姓树立榜样。康熙二十五年六月,户部批准四川巡抚姚缔虞关于“四川乡绅应回原籍”的上疏,并强调指出“四川土旷人稀,若居官者,尽留他省,则川中人益稀少,愈致荒芜矣”〔5〕。 康熙二十七年七月皇帝对四川巡抚噶尔图说:“姚缔虞曾奏四川缙绅,迁居别省者甚多,应令伊等各归原籍,则地方富庶于贫民亦有裨益。此事尔等次第行之。四川荒地甚多,尔当募民开垦。”〔6〕 清政府在招抚四川本省难民回乡的同时,还大力鼓励外省人民入川落籍生产。康熙七年政府批准了四川巡抚张德地的奏请:“无论各省州县人民,虽册籍有名,而家无恒产,出外佣工度日之人,至于册籍无名而又无家业,流落于彼游手游食之人,准令彼地方查出,汇造册籍,呈报本省督抚,移咨到臣。臣即措处盘费,差官接来安插。此等游手游食之人……在他省无地可耕,久则势必放辟伢侈之事无所不为。一至蜀土,无产而有产,自为良民;在于蜀省,无人而有人,渐填实而增赋税,一举两得,无逾于此。”〔7〕为此他还建议奖励招民有成效之官员, “臣更有请者,无论本省外省文武各官,有能招民三十家入川安插成都各州县者,量与纪录一次;有能招六十家者,量与纪录二次;或至百家者,不论俸满即准升转。”〔8〕而张德地也正因为招民有功, 康熙九年五月被朝廷加封工部尚书衔,“以招民议叙也”〔9〕。 康熙十年六月,四川湖广总督蔡毓荣奏请“敕部准开招民之例”,同样得到清廷的批准。内容是“为候选州同、州判、县丞等,及举贡、监生、生员人等,有力招民者,授以署职之衔,使之招民,不限年数,不拘蜀民流落在外,及各省愿垦荒地之人,统以三百户为率。俟三百户民尽皆开垦,取有地方甘结,另准给俸,实授本县知县。其本省现任文武各官,有能如数招民开垦者,准不论俸满即升。又蜀省随征投诚各官,俟立有军功,咨部补用者,能如数招民开垦,照立功之例,即准咨部补用。”〔10〕这一奏疏无疑会刺激准官员招民入川的积极性,更加拓宽了四川招民垦荒的渠道。从上述张、蔡两官员奏疏之良苦用心来看,正反映了清初四川百废待兴急需劳动力之迫切现状。 其次,对土地垦殖权和户籍权的规定。清前期四川除贯彻执行中央对各地制定的垦荒抚民统一政策措施外,还享受了中央给四川的不少特殊优惠政策。在土地垦殖权方面,康熙二十九年清廷“以四川民少而荒地多”,特定《入籍四川例》:“凡流寓愿垦荒居住者,将地亩永给为业”〔11〕,这一措施肯定了移民对土地占垦的所有权。直到雍正六年(1728年)三月,户部还下令“入川人民众多,酌量安插,以一夫一妇为一户,给水田三十亩或旱地五十亩。如有兄弟子侄之成丁者,每丁增给水田十五亩或旱地二十五亩……俱给以照票令其管业”〔12〕,基本上保证了入川移民均有属于自己的土地进行耕种。而对移民入川的户籍权问题,早在康熙十年即有“定各省贫民携带妻子入蜀开垦者,准其入籍”的规定〔13〕;康熙二十九年十一月又定“蜀省流寓之民,有开垦田土,纳粮当差者,应准其子弟在川一体考试,著为例”〔14〕。依科举制度之例,移民能在四川参加考试,则是对其户籍权的肯定和确认。 再次,赋税政策。清初定各省垦荒地亩以“三年起科”〔15〕,唯独对四川又实行了例外的优惠,康熙下诏:“准川省招民开垦……其开垦地亩,准令五年起科”〔16〕。其起科的田地也是由百姓自由申报,史称清初“来川之民,田亩任其插占,广开四至,随意报粮。彼此州县惟恐招之不来,不行清查”〔17〕,以致川省出现“有报粮升合,而占地数块者”的现象〔18〕。时至康熙四十八年中央仍反对清丈四川地亩,史载康熙告诫四川巡抚年羹尧:“比年湖广百姓多往四川开垦居住,地方渐以殷实,为巡抚者,若一到任即欲清丈地亩,增加钱粮,即不得民心矣。”〔19〕直到雍正七年,四川才开始全面地清丈田亩。清丈的结果为:田亩总额为459027顷83亩,是明朝万历年四川田亩额134827顷76亩的3.4倍;而此年四川的田赋总额为656426两, 仅为明万历年四川田赋额1616600两的40%左右〔20〕。这就是清前期“国家赋税, 四川为最轻”的有力证明〔21〕。清末薛福成曾指出:“四川古称饶裕,国初定赋,以其屡经寇乱,概从轻额,故其地五倍江苏,而钱粮不逮五分之一。”〔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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