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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督抚与地方官的选用(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清史研究》 刘凤云 参加讨论

随着保举选官制度化,保举制与官员的仕途联系得更加紧密,督抚在保举中的作用亦愈益突出。如康熙六年朝廷规定:生员、例监、吏员出身的官员,须经堂官、督抚保举,方许升京官及正印官。[(16)]又如,乾隆四年议准,“在外官员,如荐举卓异一次,及督抚指缺保题升用正印官一次者,准其以保举注册,与应升京官及外任正印官人员一同较俸,照常升转,不必复行保举。”[(17)]也就是说,在地方上,没有科举功名的下级官员,只有得到督抚的保举,才能改变出身的先天不足,出任京官和外任正印官。佐贰杂职人员,亦只有被举卓异,或被指缺保举者,才能取得升迁正印的资格。如果是以捐赀得官的官员,于到任三年仍无人保举,就将被视为劣员,随时可能被其上级或同僚奏参开缺休致。足见,能否被督抚保举,已经成为某些下级官僚在仕途上升迁的凭据,也是衡量其才守的标准。
    除了下级官员,保举对于其他有一定地位的中高级官员同样重要,同样与他们的仕宦生涯息息相关。康熙二十五年六月,吏部议补鸿胪寺卿员缺,拟以江南学道田雯升补。在讨论过程中,持赞同意见的大学士明珠所提理由便是:汉大学士皆云“田雯在江南作学道甚优,总督于成龙曾行保举。”[(18)]同年,知县行取科道,在三十六人中由康熙皇帝钦定二十人。按照常规,应按考试名次先后取用。但“郭琇系汤斌举荐者,居官实善。王焯系于成龙举者,居官亦善。”所以,虽名次不在二十名内,仍先于他人入选。[(19)]
    但被督抚保举的属员在整个地方官中实在是为数甚少,所谓“越次而选者,一省不过岁一人。”[(20)]所以,保举制在清代铨政中所产生的影响,远不如由督抚指缺题人的题补制。需要指出的是,保举制虽然通行整个清代,但自雍正以后,督抚保举贤能已与题缺选官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题缺选官,即题补制,是督抚参予铨政的主要方式。督抚于所辖地方官出缺后,以题本或奏折的形式,向朝廷题请由所属现任官员中择人补授。通常,地方官员出缺,有升署、调署、降职、革职、丁忧、病故、终养、告休等不同情况。凡属在外由督抚遴选各缺,如果是丁忧、病故人员,由督抚题咨开缺之日起,于一个月内题咨调补。如果是缘事议降、议革、升任、调任、终养、告休等官,由吏部于每月二十日截限时,行文知照各省,各省督抚以接到部文之日起,一个月内照例题咨调补。
    督抚题缺,在康熙年间即已出现。据《清实录》记载:康熙三十八年九月,“吏部议复吏科给事中马士芳疏言,楚粤黔蜀逼近苗穴,最称难治,请将四省中,如黎平、茶陵、东川、平越等界连苗地府州县员缺,令督抚于本省中拣选题补,应如所请”。[(21)]可以看出,这并非督抚题缺的开始,但督抚所掌握的题缺权限只限于个别地区。大约在康熙四十年以后,有关记载才逐渐多起来。如《起居注》载:康熙四十五年九月,“直隶巡抚赵弘燮题,三河县知县阎毅丁忧员缺请将知州孔毓璋调补,仍论其知州之俸升转。”[(22)]康熙五十三年,“川陕总督鄂海请以原任宁夏同知、今升云南永北府知府王全臣就近调补平凉府知府,宁夏同知员缺,请将乾州知州白讷补授。”[(23)]
    当时,督抚不仅有指缺题人的权力,而且题补本身也已形成一些定例。如康熙五十四年三月,湖广江夏县知县出缺,总督额伦特奏请以通山县知县金廷襄调补,被吏部以“查此缺非调补之缺”驳回,而额伦特也因“定例,凡以不应调补之缺具题调补者,将该督抚照徇庇例各降三级调用”,险些受到处分。[(24)]
    然而,作为一项制度来说,督抚题缺在康熙末年仍属草创阶段,而且,只限于个别省份和特殊的地区。所谓“调补旧例,原为江南、浙江等七省中钱粮难征之一百一十余县而设,又边远烟瘴地方必调补熟悉风土之员。”[(25)]
    雍正即位以后,出于巩固统治的需要,十分注意地方官的使用,在指示督抚肃清吏治的同时,也给予他们更多的权力。因而,在雍正初年,由督抚题咨升调之缺逐渐增多。如雍正元年议准,河南、河内、山东、江南各省内沿河之三十七“州县员缺,均令该督抚于本省现任州县内遴选调补,三年俸满保题升用。”[(26)]雍正二年又议准,江南、浙江、山东、广东省内,沿海之四十七“州县员缺,均令该督抚于本省内拣选调补,”[(27)]三年俸满,择优升转。除沿河、沿海地区外,陕甘等省也增设了题调缺。如雍正五年议准“陕西赤金、靖逆、柳沟,及安西、归德各厅卫所各官均作边俸升转,遇员缺,该督抚拣选具题调补。如在任五年,果能尽心供职,该督抚保题到日,即以应升之缺升用。”[(28)]可见,督抚选用地方官的权力虽在不断扩大,但题缺的范围仍被限定在部分省份的个别地区,未及全国。
    雍正六年,广西巡抚金鉷上疏奏请,将督抚题咨选员的题补制通行全国,得到命准。据乾隆朝的大臣们追述,“雍正六年,九卿议复广西巡抚金鉷条奏,将各省道府、同知、通判、州县各缺,分别冲繁疲难,除道府请旨补授,其同知以下,四项、三项相兼者,于现任属员内拣选调补。原恐初任之员贻误地方,是以分别办理”。[(29)]但各省督抚最初的“办理”,主要放在繁简缺的划定上。因“州县缺分四项自此始,”[(30)]而“从前所定繁简未确,奉旨令各省督抚详查据实具题。”[(31)]直到雍正九年,这项制度才得以确立和实施。
    据《大清会典事例》记载:雍正九年十二月“议准,除道府员缺系请旨补授,并沿海、沿河、苗疆、烟瘴,及一切应行题补、调补之缺,无论四项,或兼、或全、或专,及并非冲繁疲难,均令督抚遴选具题外。其同知、通判,知州、知县内,督抚册报冲繁疲难,四项、三项相兼者,令督抚于现任属员内拣选调补,二项、一项及并非冲繁疲难者,悉归月分铨选,于考试履历进呈时,将员缺注明,候旨简用。”[(32)]这里,清廷在对金鉷于雍正六年所提建议进行肯定并重申的同时,又就督抚题补的范围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其一,督抚所辖道府一级的官员,乃皇帝钦定之缺,不归督抚选用。其二,各直省、包括沿海、沿河、苗疆、烟瘴等边远特殊地区,督抚以往的题补权限不变,即“一切应行题补之缺,仍照旧例遵行。”[(33)]这不仅意味着,督抚在这些省份对州县一级官员的题补权限不变,即已定道府官员的遴选权亦遵守成规。如云南元江府等四府知府员缺,于雍正五年题准由督抚拣选题补,至是时仍归督抚选用。其三,除上述地区外,在那些尚未实行题补制的省份,地方官缺将分为繁缺、简缺,并以冲、繁、疲、难四项作为衡量繁简缺的标准,由督抚详查册报。繁缺也即要缺。四项兼者为“最要”;三项次之,为“要”;二项又次之,为“中”;一项为“简”,四项皆无为“最简”。督抚先就所属道府以下的同知、通判、知州、知县等缺分别四项,其中,被列为最要缺和要缺的四项缺、三项缺为督抚调补之缺,待出缺后,由督抚于现任属员中奏请调补。其余二项缺、一项缺,以及并非冲繁疲难之最简缺,悉归部选,由每月大选或急选的月选官中产生。由此,地方官的选用大体分为三部分进行,即请旨简授、吏部月选和督抚题补。所谓“所出之缺,有应在外题调、及请旨简放、归部铨选之不同。”[(34)]督抚则掌握了州县一级官员择优、择要的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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