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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督抚与地方官的选用(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清史研究》 刘凤云 参加讨论


    清代重视保举制,并将督抚题补纳入地方官吏的铨选系统,从而给清代的封建官僚制度带来新的生机,这是不容置疑的。然而,保举制与题补制,从根本上说仍然属于封建官僚政治的组成部分,所以,它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官僚政治的流弊。而对地方官选举具有重要影响的督抚题补制,弊病更多。
    首先是督抚题缺选员条例不能如制实行。
    清代对地方官升迁的条件规定得十分明确,一要俸满三年或五年,二要参罚案件不超过十件。看起来要求似乎并不高,但实际上,“州县升调各缺,难得合例人员。”对此,早在乾隆初年,即条例制定未久,便有不少言官和督抚纷纷上疏陈情,要求放宽地方官升迁标准,声称官员题补难以如例执行。当时,各省地方官的普遍状况是,“俸满者,才非干练,干练者历俸未久。”于是,各省督抚多就州县由简调繁,请“不拘三年俸满之例。”
    乾隆皇帝鉴于要缺不得其人,原议年限又扦格难行的现状,于十四年十一月命大学士、九卿等会议商讨。经过朝廷大臣们的讨论,得到这样的答复:“各省三年准调、五年准升之例,应照旧办理。至员缺果系紧要,非干员不能胜任,而年例不符者,准该督抚将实在相需之处详悉声明,专折奏闻。”[(49)]此项决议,虽说意在维护原定的题补条例,升调官员之历俸年限“应照旧办理”。但是,由于准许督抚遇紧要员缺,可以以人地相需为由专折奏请,便给原有的题缺条例打开了缺口。而后,督抚在升调属员时,多以“年例未符”专折疏奏,相率成风。据《宫中档乾隆朝奏折》记载:在乾隆四十四年三月这一个月中,各省督抚有关题缺的奏折约有13件,其中,因历俸未满五年奏请升署、历俸未满三年奏请调署的专折,就有6件。此外,还有一件是将部选缺题请以试用候补人员补用。[(50)]由此可见,由督抚题请升调的地方官,能够符合原定历俸年限的还不到50%。
    除历俸年限的问题,“难得合例之员”外,还因为地方官中被参罚之人过多。嘉庆年间,曾任福建巡抚的汪志伊在其《敬陈吏治三事疏》中分析了福建省地方官的状况。据他统计,“闽省知县一缺,共六十二缺,除降革离任外,现在以钱粮处分应停升转及命盗盐课杂项处分在十案以上者,共三十九员;其甫经到任历俸未满者十三员;又部选题补等项尚未到任者十员。”[(51)]三者加在一起,刚好是62员。也就是说,闽省通省知县官无一合例之员。而在这些未合例的人员当中,以受参罚者为最多。所以,汪志伊说:“往往出一应调应升之要缺,臣会同督臣及两司公同拣选,拟以守法才优、官声最著者升调。迨查核处分,辄以降级停升碍难办理”。[(52)]而在这些被参罚的官员当中,多半属于因公处分,如汪志伊所说,“地方疲难,民情犷悍,任事多而罹难亦多。”[(53)]所以,其中自然不乏才守兼优之人。然而,由于朝廷三令五申,“在十案以外,虽系能员,不准入于拣选”。“傥已逾十案,违例陈请,将该督抚请旨分别议处。”[(54)]这样,督抚遇属员出缺而又合例乏人的情况,便只能以“年例未符”、即历俸未满之员专折奏请。
    其次是督抚滥举滥题的现象十分严重。
    督抚取得题官择人的权力,便意味着他们可以把握地方官的政治生命和仕宦前程,特别是对州县一级而言。这种利害攸关的上下级关系,更助长了封建官僚政治中无法杜绝的钻营请托的弊病。
    早在康熙年间,督抚借保举之机,徇私舞弊。提拔私人之事就已屡见不鲜,康熙皇帝曾经在大学士议事时,揭穿某些督抚营私的伎俩。他训斥说:“更有督抚所欲扶持之人,每岁暗中助银,教彼掠取清名,不逾二三年,随行荐举,似此互相粉饰,钓誉沽名,实属不肖之极。”[(55)]然而,比起这种培值私人、沽名钓誉的行为,更为严重的问题是掩饰在其背后的行贿纳贿。当时,令举朝轰动的山西大县知县许晋贿调被参一案,行贿开银至一万数千两之多。类似的情况,各省皆有。雍正元年,出任湖广总督的杨宗仁上奏说:“臣查得从前湖广州县缺出,每多钻营委署,上司贪其贿赂,不计地方远近,任意批委,因受苞苴,曲为遮饰。”[(56)]更有甚者,是督抚在题缺作弊时往往不择手段,不计后果。比较典型的是,“以保题烟瘴边缺为名,俾得速于升迁,仍将其人委署近地,展转留滞,而本任竟属虚悬,是以紧要之缺转成闲旷之所。”虽经朝廷多次降旨申斥,也只是“州县正印官不敢仍蹈故辙,而同知、通判等员则闻尚有借委署他处之名,不到本任,延至数年俸满居然得以升迁者。”故而,雍正七年,皇帝颁诏严厉警告说:“此等弊端,甚有关系,嗣后著严行禁止。傥有应行署理之处,著该督抚就近差委,不得使属员巧为规避之计。傥有仍前营私作弊者,经朕查出,定将该督抚并本员一并从重议处。”[(57)]
    然而,尽管朝廷屡屡诫饬,督抚中一意孤行,滥题滥举的现象仍很严重。如乾隆年间,陕甘张掖县知县陶士麟告病,总督勒尔谨以崇信县知县陈澍奏请调补。然而,陈澍虽然有委署崇信县知县之名,却未曾到任,被吏部以违例驳回。[(58)]又如,贵州黎平府知府缺出,巡抚图思德亦因题缺与例不合被驳。按制,黎平府系苗疆要缺,例应督抚题补。但图思德先以历俸未满之普安州知州德永奏请升署,被吏部驳回、咨令另行拣补后,又以思州府知府高兆煌题调,而高兆煌仍系历俸未满之人。这其中固然有合例人员难寻的苦衷,但也不乏徇私作祟的隐情。
    督抚利用题缺之便、任意安插私人的现象,至清后期更为严重。在嘉庆初年,曾出现了督抚题缺,不经咨部,任意择人、高下其手的事件。五年,嘉庆皇帝再一次尖锐地指出:“朕闻近来,各省督抚于州县缺分,往往计其肥瘠,辗转调署,以致各州县多非本缺。其中为公事通融者亦所时有,而上司爱憎所属,为人择缺者居多,势必本缺署缺皆易生手,两有贻误,于吏治大有关系。此弊各省皆有,而广东尤甚。”[(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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