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现统一对外,废除英帝国主义在藏特权 《十七条协议》第一条明确规定,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这是关系到新中国实现主权完整和祖国尊严的大问题。印度继承的英帝国主义在西藏的特权,自然属于废除之列。但没有像在内地一样立即废除,更不采取强制手段,而是根据党的和平外交政策和争取团结印度的方针积极做工作,用和平谈判方式解决。当时,我任中共西藏江孜分工委书记,亲眼目睹了印度从亚东至江孜一线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及藏族群众所遭受的乌拉差役等痛苦。然而,印度政府在处理与西藏地方的关系时,不仅企图永远保持旧有特权,还想撇开中国政府进行活动。在公开正式的文件中他们仍然把西藏称为国家,甚至提出要随时自由地来藏视察其在亚东、江孜的“商务代表处”和驿站,并企图继续享有驻扎卫队的特权。而西藏地方政府在和平解放前也非法设有外交局,解放后仍在进行外交活动。在这种情况下,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收回西藏地方的外交权,已迫在眉睫。周恩来为此作出了艰苦的努力,充分展示了其外交才华,捍卫了祖国的尊严,为新中国威望的提高作出了卓越贡献。 1950年7月7日,周恩来针对印度政府未经新中国同意径自派辛格前往拉萨当代表一事,电复我驻印使馆代办申健,严正申明:“我国不能承认”,同时指出“我们愿与印度、不丹、尼泊尔等各守疆土,互不侵犯。只要印度守此原则,印度与西藏通商设领是可以考虑的”。1951年8至10月,中央人民政府驻西藏代表张经武和第十八军等部队先后抵达拉萨后,周恩来又致电张经武:“我们目前对在西藏的印度、尼泊尔、不丹等国的外交代表的态度,应采取友好相处、保持现状的方针”。1952年6月14日,周恩来在接见印度驻中国大使潘尼迦时,就中国处理印度与中国西藏之间的关系问题提出:中国同印度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现存情况,是英国政府过去侵略中国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痕迹。对于这一切,新的印度政府是没有责任的。中印两国政府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要通过协商重新建立起来,这是应该首先声明的一个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周恩来进一步指出:由于解决两国在中国西藏的关系问题,需要时间和步骤,为了处理目前一些事务,建议将印度过去留在拉萨的代表团改变为印度驻拉萨的总领事馆。根据对等的原则,中国要求在印度的孟买设立总领事馆。23日,印度政府同意了这个原则和交换设置领事馆的具体措施。 在积极慎重地处理印度与中国西藏之间关系的同时,中央经与噶厦协商,于1952年11月6日解决了外事统一于中央的问题。至此,半个世纪以来西藏地方擅自处理外事的不合理、不合法状态宣告结束,中央正式收回了外交权。 1953年9月,中印两国协商就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的关系问题举行谈判。周恩来对中印谈判十分重视,针对印度代表团的无理要求,周恩来对我方在谈判中的原则作了具体规定,并指出,这次谈判是解决业已成熟并已准备好的问题,不成熟的比如边界问题,以及其他西藏地方提出的归属问题作为悬案,将来选择时机解决。 中国政府代表团根据上述原则,从1954年1月2日开始,与印方谈判,4月29日正式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以下简称《中印协定》)。在双方照会中,印度政府同意撤走其在西藏的武装卫队,同意由中国折价收回其在西藏经营的邮电企业、设备以及12个驿站,并同意中国收回其在亚东商代处以外的租地等,从而取消了印度在西藏沿袭的各种特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首次同资本主义国家以谈判方式取消在华特权的协定。在周恩来精心组织领导下,这次谈判在方针、方式以及用协商精神解决某些棘手问题的作法,都充分显示了新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新的外交风格。特别是周恩来在这次谈判中第一次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但被印度所接受,载入了两国签订的协定和此后不久两国政府总理发表的《联合声明》,而且在第一次亚非会议上为很多国家所接受,成为指导国际关系的普遍准则。 谈判结束后,根据双方照会,我国政府委派中央代表外事帮办与印度政府委派的驻拉萨总领事,从1954年12月起,对印度在西藏经营的邮政、电讯、12个驿站及其设备进行清点、估价。我受中央驻西藏代表张经武和外事帮办杨公素的委托,领导并参加了这一工作的全过程,并于1955年3月完成了清点、估价工作,我国政府于3月31日一次性向印方付清了31万卢比的折价款项。4月1日,中印双方代表在拉萨签订了印度政府将上述企业及设备交给中国政府的议定书,并举行了交接仪式。从此,中国政府正式接管了上述邮电设备和驿站。 在取消了印度在西藏的特权后,接着,又就取消尼泊尔在西藏特权问题进行谈判,并于1956年9月22日正式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简称《中尼协定》)和两个换文。从此,尼泊尔与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在新的基础上建立起来。这是新中国在西藏地方的涉外工作上,废除旧特权、建立与邻国新关系的又一成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