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生金《按粤疏稿》中的澳门史料(4)
今蒙巡按田御史会审,得吗吁啰等以倭奴入犯内地,辄敢与我兵格斗,拒杀三命,各拟枭斩,亦复何辞?第此辈飘入广海,未见有掳人掠货之事,至所云送回海南被掳陈胜及送赴新宁通事郭实等果获于何夷之船,何由得还,招中俱无头绪。而上川等地方失事是何月日,皆似别案牵合一起者。据梁杰等侦探,各夷俱是光头,似非短发倭奴,而吗吁啰等名姓亦与倭夷稍不类,且所获兵器止是倭刀二把,余皆汉人兵仗耳,岂数夷而共一刀乎?译审三夷,诉系取柴之船,尚有主人在澳。虽未必然,然武弁贪功妄杀,亦往往有之,不可不察。 该道确鞫详夺行分巡岭南道,委广肇二府理刑官译审,得吗吁啰等初据侦探,以为光头倭奴,今验长发,殊不类倭,原系朝鲜釜山人,被掳卖与佛朗机,带至香山澳。十四人泛一艇取柴,遭兵捉解。有主在澳,吗吁啰主名啊咯吱啰哪吥,又吗吱啰主名咹啲呖噃喃吥,又啴啰主名喏呢吧。随唤夷目吗珈面质云,澳内果果有此名,则取柴之说非虚,且时当八月风汛不顺,安得有倭船内犯,详道行府复审相同呈道。又批香山县拘得夷目夷主查问,俱称各夷奴先年委因取柴迷失,如虚耳罪呈道,蒙黄右参政复审,三犯有主夷奴,采柴情真,似应解网,用昭好生之仁,具详到臣。该臣看得此一役也,武弁侈为非常之捷,院道嘉其肃清之功,莫不谓日本真倭突犯内地,守备奋勇督战擒斩如许,而实则澳夷樵采之船耳。船仅一只,人仅十四人,而张大其词,谓有五十余徒,悬坐以海洋行劫,弁辈之急于邀功,敢于妄报如此。各夷既有主人,各主又有具结,其非航海之倭明甚。奈何其无故而薙擒之,虽其拒敌杀兵,罪似难宥,然困兽犹斗,实我兵激之使然,而夷之杀溺者六,毙狱者五,亦足以相偿矣。见在三犯,未可谓非我族类,一概禽狝也。既经道府各官译审再三,情委可矜,相应疏加辩释,给还澳夷各主领回约束。缘三犯原问斩罪枭首已经删招转详,今辩释放未敢擅便发落。田氏这一份奏折是反映明代广东地方政府与澳葡政府关系极为重要的文献,不仅不见于其他中文文献,甚至在现存葡文文献中亦未有披露。这一案件是明代广东地方政府对澳门葡奴制造的一桩耸人听闻的大“冤狱”,由于广东巡按田生金的复审核实才获得“平反”,案发时间是万历三十五年(1607年)七月,平反时间已至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历时八年。 案件基本情况是,万历三十五年(1607年)七月,14名澳门葡人奴仆驾小艇一艘离澳樵采,途中遇明朝海上巡稽船,澳船逃遁,明兵船追捕,双方都以为对方是倭寇,互相格斗,澳船伤死明兵3人, 明兵船亦杀死澳奴2人,又有4人在格斗中落水溺死,其余8名澳奴被捕。 本来此事为双方误会引起,且双方各有死伤,本应由广东地方政府和澳葡政府谈判解决。但明朝官兵为了邀功请赏,遂谎报情况,说这批澳门葡奴是倭寇,共有50余人,在海上行劫白艚船,杀死船客,掠夺财货,又入犯广海,而被官兵抓获,遂将这8名被捕者以“强盗得财”罪判处斩刑。 由于语言不通,被捕澳奴无法诉辩。其中5名澳奴即在狱中死去, 余剩3名在狱中监候。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 广东巡按田生金复审此案,召通译详审才发现此案有疑点,遂展开广泛调查,发觉这批澳奴均是朝鲜釜山人,被倭寇卖与澳葡为奴,且这批澳奴主人均在,亦承认确实曾要这些奴仆离澳砍柴,但迷失未归。又质询于澳门兵头,亦确证这批澳奴在澳门有登记。经反复查证,才知此案实为一大“冤狱”。田氏遂上报朝廷,呈请将原判斩刑尚未执行的3名澳奴释放,着主人领回。 明代关于澳门夷人犯罪的审判权问题并无制定特别的法律条文。费成康先生言: 在司法方面,明政府显然参照唐朝法律中“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的条款,在葡萄牙人自相侵犯时,允许他们自己产生的法官依照本民族的法律来审判、治罪,……如案件涉及中国人,不论中国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由在澳的中国官员审理。〔17〕费氏此说后半部应是有据,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称: 据记载1587年以前,中国曾派遣一位官员驻守澳门,承皇帝之旨管理该城,凡牵涉中国人在内的案件,不论他是原告或被告,都归他裁判。〔18〕但对其“同类自相犯”时,明政府是否任其“依照本民族的法律来审判”呢?查明朝刑律并无对外国人的特殊优待规定,《明会典》卷一六一称:“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19〕。这就是说,明朝的刑律是凡是外国人犯罪不管什么情况均按明朝的律令进行审判。可见,明律在这一问题上与唐律是有很大的差别。 又据杰萨斯《历史上的澳门》记载:“1582年,两广总督召澳门主教、民政长官及治安判事等,诘责葡人自由行使法权之不法,大有违皇上予以澳门之初意”〔20〕。可见,在葡人入居澳门之初,明政府是不允“葡人自由行使法权”的。后来,虽然在葡萄牙人的贿赂下,两广总督答应其“自治”,但很明显这种私下应允的“自治”并未取得完全的法律地位,即在明王朝的法典上并未获得承认。所以,在万历三十六年(1608年)时,香山知县蔡善继能在“澳弁以法绳蕃头”的情况下,亲自去澳门“缚悖夷至堂皇下笞之”〔21〕,这完全可以证明蔡善继对澳门葡人内部的争斗并非遵循唐律的精神,而是按大明律令“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但是,关于明王朝对澳门的法律管制问题,在贿赂和失职的情况下,葡人对于澳门境内的治安及审讯绝大多数是自己处理,故裴化行称: 澳门本在香山县境内,直接属广东省政府之所在地肇庆府管辖。按理,它本来应该归于地方官治理范围之内,但是在早期治外法权尚未正式规定,葡人对于半岛之内的治安及彼此之间的案件,差不多都是擅自处理。〔22〕这一事实及旧俗相沿直至清乾隆时,《澳门记略》载: 自前明中叶迄今垂二百年,中间聚集蕃男妇女,不下三四千人,均系该夷王分派夷目管束,蕃人有罪,夷目俱照夷法处治。〔23〕直至乾隆十四年(1749年),广东政府才颁布《澳门约束章程》,正式将澳门葡人、黑奴及华人犯罪的审判权进行严格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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