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生金《按粤疏稿》中的澳门史料(5)
万历四十三年由广东巡按田生金处理的这一桩有关澳门的案子很明显是完全按照大明律令判处,初期以海盗劫货杀人罪,将八名澳奴全部判处死刑,后由于田氏的重新复审,发现冤狱,给予平反,又完全按照明律予以释放。值得注意的是,此案起于万历三十五年,终于万历四十三年,前后八年,十四人失踪、被捕,澳门葡人不可能不知道一点讯息,然而,在这八年间,澳门葡人没有向广东政府提出任何质询和抗争,任其在狱中死去五人。即使在发觉此案为一“冤狱”时,作为“青天大老爷”的田生金还说:“虽其拒敌杀兵,罪似难宥,然困兽犹斗,实我兵激之使然,而夷之杀溺者六,弊狱者五,亦足以相偿”。双方格斗,明兵死二,夷人死六,后又在狱中死去五人,而言“亦足以相偿”。对于这一并不十分公平的“平反”,澳门葡人方面亦未见不同的反对意见,而且对澳门“夷目”均是以随时“唤”和“拘”的行动召来“面质’和“查问”。很明显,作为广东巡按的田生金在这里与澳门夷目是一种处理上下级关系的态度,广东巡按处理与澳门有关的案件完全可以按照明朝的法律进行判决,亦毋须与澳门葡方进行任何协商。这一发生在明代的有关澳门案例的判处,即可证实居澳葡人在明朝时其司法管辖权完全在明王朝,居澳葡人犯罪同其他的中国人犯罪一样,按大明律令判处。至于为什么会出现“葡人对于半岛之内的治安及彼此之间的案件,差不多都是擅自处理”这一事实,主要是因为在葡人的贿赂下,广东地方官员对澳门葡人擅自处理澳内司法案件权力给予了默认,故在很多案件及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官员对于澳门内部发生的案件没有给予干涉,即出现《澳门记略》中所言:“蕃人有罪,夷目俱照夷法处治”。准确地说,葡人对澳门内部司法案件具有擅自处理的权力这只是一种事实,但在明朝的法典中却不具有被明王朝认可的法律地位。 田生金这一篇奏章还给我们提供了几个重要的讯息:(一)明代澳门葡人蓄奴之风极盛,不仅有来自非洲、印度、马来亚的奴仆,还有日本、菲律宾的奴仆及华人奴仆,而这一案内涉及的十几位澳奴却全是“朝鲜釜山人”,更为澳门这一国际化的商埠增加了素材,朝鲜人出现于澳门,这是文献中目前仅见的一例。(二)澳门圣保禄教堂创建于16世纪后期,中文文献一般均将“圣保禄(Sanpaul)”译为“三巴”, 中文文献中最早见“三巴”一词为汤显祖的《牡丹亭》〔24〕,后来均将“圣保禄教堂”译为“三巴寺”,屈大均、释迹删、龚翔麟及《澳门记略》莫不如是,唯田生金奏章中将此译为“三巴卢”,这是我们见到的唯一不同的译法,但却译得更为准确些。(三)田氏奏章中提到这一时期澳门夷目是“玛珈”,这位“玛珈”很可能就是葡文资料中1615~1616年担任澳门兵头的马尔丁·达·库尼亚(Martimta Cunha)〔25〕。 注释: 〔1 〕田生金:《按粤疏稿》卷三《条陈海防疏》称:“臣奉命按粤甫及二年。”查《明神宗实录》卷五五七,田生金《条陈海防疏》上于万历四十五年五月辛巳,据此,则可知田生金出任广东巡按时间是万历四十三年。又据《明神宗实录》卷五八二,万历四十七年五月,广东巡按已改任王命璿,故知田生金广东巡按任期在万历四十三年至四十七年(1615~1619年)间。 〔2〕周嘉谟:《柱下刍言序》,载《按粤疏稿》。 〔3〕康熙《香山县志》卷十《澳彝》。 〔4〕《明史·吴桂芳传》。 〔5 〕裴化行《天主教十六世纪在华传教志》称:“关闸每隔五日开放一次,以后改为每十五日开放一次”。田氏此处“日”作“月”,则与裴氏所载相合。 〔6〕《明神宗实录》卷五五二,万历四十四年十二月。 〔7〕《明神宗实录》卷五0九,万历四十一年六月。 〔8〕安东尼·博卡罗:《东印度一切要塞和市镇图集》, 转引自博克塞《十七世纪的澳门》,香港1984年版,第14~15页。 〔9〕〔10〕〔12〕〔23〕印光任、 张汝霖:《澳门记略》卷上《官守篇》。 〔11〕黄鸿钊:《澳门史纲要》;费成康:《澳门四百年》。 〔13〕《明史·职官志》。 〔14〕《明清史料》乙编,第755页。 〔15〕庞尚鹏:《百可亭摘稿》卷一《抚处濠镜澳夷疏》。 〔16〕郭尚宾:《郭给谏疏稿》卷一《防黎防澳疏》。 〔17〕费成康:《澳门四百年》,第35页。 〔18〕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49页。 〔19〕《明会典》卷一六一《律例》二。 〔20〕杰萨斯:《历史上的澳门》,香港,1902年。 〔21〕申良翰:《香山县志》卷五《宦绩》。 〔22〕裴化行:《天主教十六世纪在华传教志》。 〔24〕汤显祖:《牡丹亭》第四十九龅《淮泊》。 〔25〕施白蒂:《澳门编年史》澳门基金会1955年中文版, 第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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