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派抨击国民党独裁统治,鼓吹资产阶级民主,其最终目的在于把中国引向资本主义道路,这是人权派政治思想的核心所在。人权派的政治思想已成为历史的陈迹,那么,它在历史上的作用如何呢?其基本倾向是进步的还是反动的呢?在这里有必要对其进行历史的考察和具体的分析。 从历史上看,人权派所向往的资本主义制度,曾经是富有生命力的先进事物。资本主义取代封建主义提人类历史的一大进步。然而,历史的发展又会使具有先进性的事物成为过时的东西而失去以往的光泽。当资本主义与封建势力的矛盾已经解决,资本主义制度在欧美一些国家得以巩固和发展,尤其是进入到帝国主义阶段以后,其固有的矛盾日益尖锐,腐朽、反动的本质也应充分显露出来。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宣告资本主义制度开始走向灭亡,世界已进入了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新时代。于是,在人类社会主义发展的总体趋向中,资本主义制度已失去了它的先进性与合理性。 但是,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总体趋向的改变并不意味着所有国家在同步发展。当西方一些主要国家建立起发达的资本主义时,中国仍处于封建统治时期,并在外国列强入侵下一步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北洋政府取代清政府,国民政府取代北洋政府,政权几经易手,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境地越陷越深。五四运动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使中国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然而,这只是革命性质的变化,中国的社会性质并无改变。简而言之,当欧美一些主要国家的资本主义已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当俄国已进入社会主义阶段的时候,中国却仍然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泥潭中艰难地挣扎着。这就是当时中国有别于欧美一些国家的特殊国情。 列宁曾经指出:“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另外,如果谈到某一国家,那就要估计到同一历史时代这个国家不同于其它各国的具体特点。”(29)我们在评析人权派政治思想的基本倾向时,应该如列宁所说,“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立足于当时中国“不同于其他各国的具体特点。”中国的特殊国情,使中国的社会发展与西方一些主要国家形成了较大的“时间差”,在西方早已成为历史陈迹的封建主义制度,在中国却牢固地存在着,并且同帝国主义势力相结合,成为中国社会前进的严重障碍;在西方早已显出其没落、腐朽本质,在俄国已被社会主义所取代的资本主义制度,在中国却尚未出现,而被看到是优于封建专制主义的新事物为人们所鼓吹、所向往、所争取。这种“时间差”反映了中国与西方主要国家不同的社会矛盾和本质,在中国,帝国主义同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同人民大众的矛盾,是社会的主要矛盾。阻碍中国社会发展的是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而不是资本主义。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用民族民主革命的方法解除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束缚,变中国为独立、民主、统一、富强的新民主主义国家,为向社会主义过渡奠定基础,创造前提,是五四以后中国社会发展的总趋势和不可移易的历史潮流。人权派试图以改良主义的途径实现资本主义制度,不论其手段还是目的要求,均已落在时代发展之后,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有相抵制的消极作用。然而在清除中国社会进步的主要障碍方面,又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要求相一致,故仍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不应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他说:“拿资本主义的某种发展去代替外国帝国主义和本国封建主义的压迫,不但是一个进步,而且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并认为“现在的中国是多了一个外国的帝国主义和一个本国的封建主义,而不是多了一个本国的资本主义,相反地,我们的资本主义是太少了”。(30)在反封建的任务完成以前,人权派否定当时的现存政权,即国民党大地主、大资产阶级政权,要求建立资产阶级政治制度和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是合理的,也是进步的。 还应该看到,在人权运动兴起时,国内阶级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人民大众与蒋介石国民党为代表的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矛盾,成为主要矛盾。国民党蒋介石凭借手中的权力,在全国推行法西斯独裁统治,对中国共产党和广大劳动人民实行白色恐怖。在这种情况下,人权派反对国民党“训政”名义下的一党专政,要求政治信仰的自由,主张效法英美式的政治,切切实实拥护民主,倡导民权,实行民治,尽管这期中难免存有对英美民主政治的幻想,但本身却是对国民党法西斯统治的否定。当国民党大肆屠杀共产党人,镇压人民革命运动的时候,人权派喊出了“反对摧残人权”、“要求保障自由”等口号,在政治上揭露并孤立了国民党,客观上对共产党的生存和发展,对共产党领导的反帝反封建斗争,多少也起了一些有益的作用。 应该肯定,面对中国的特殊国情,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人权派力图以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来改变国民党的独裁制度,其基本倾向是进步的。那种认为其“基本倾向是反动的”,“完全成了大地主、大资产阶级附庸”等的观点,与人权派政治主张的基本倾向和实际作用是不相符的。 注释: ①③罗隆基《论中国的共产》,见《新月》第3卷,第10期。 ②(17)梁实秋《孙中山先生论自由》,见《新月》第2卷,第9期。 ④《新月月刊散告读者》,见《新月》第2卷,第6、7期合订本。 ⑤《国民政府公报》,1929年4月23日。 ⑥胡适《人权与约法》,见《人权论集》,新月书店,1930年1月初版。 ⑦(12)(18)(19)(20)罗隆基《我们要什么样的政府制度》,见《新月》第2卷,第12期。 ⑧罗隆基《论人权》,见《人权论集》,新月书店1930年1月初版。 ⑨(28)罗隆基《我的被捕的经过与反感》,见《新月》第3卷,第3期。 ⑩(11)罗隆基《对训政时期约法的批评》,见《新月》第3卷,第8期。 (13)罗隆基《告压迫言论自由者》,见《新月》第2卷,第6、7期合订本。 (14)胡适《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见《人权论集》,新月书店,1930年1月初版。 (15)《评胡适反党义近著》第2页,光明书店,1929年版。 (16)(17)《胡适往来书信选》中册,40页。 (21)(23)(27)罗隆基《专家政治》,见《人权论集》新月书店1930年1月初版。 (22)胡适《知难,行亦不易》,见《人权论集》新月书店1930年7月初版。 (24)(25)蒋介石《军队教育的要旨》,见《庐山训练集》。 (26)胡适《再论信心与反省》,见《胡适论学近著》第1集,卷3,P486。商务印书馆发行。(29)《列宁选集》第2卷,P512 (30)《毛泽东选集》,第4卷,P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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