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边兵与外卫兵制初探(2)
边兵与外卫的调动与指挥 明中央长期设立的军政机构有两个,一是五军都督府,一是兵部。五军都督府的前身--大都督府在其设立之初“节制中外诸军事”,权力较重。(注:《明史》卷七十六,职官五等。)明开国以后,大都督府权力仍旧,在调兵时它与中书省共同纳符请宝,奉诏执行。此时中书省中兵部的地位较低,权力有限。 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罢中书省,提高六部地位,又将大都督府析为前、后、左、右、中五军都督府。从此五军都督府与兵部共同管理天下军队,具体分工是:兵部掌管军官选授,传布军令。五军都督府负责兵籍、战守、训练、俸饷等。不难看出,五军都督府和从前的大都督府相比,地位“渐杀矣”,而兵部“阴移”其权。(注:《古今图书集成》卷六十七,转引自陶希圣等《明清政治制度》,10页,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洪武后期,朱元璋一度试图赋予藩王以地方军队的调兵权。他在《皇明祖训·兵卫》中规定:(自己百年后)朝廷调兵,必须由藩王传达调兵命令,没有藩王许可,将领不得发兵。其后,建文削藩与靖难之役的先后发生,二元调兵制度宣告破产。 永乐以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五军都督府的权力逐渐“尽归之兵部”(注:《春明梦余录》卷三十,五军都督府考。),形成了这样的局面:卫所管兵,五府领将,兵部掌调兵之令,皇帝总其大成。 在以上三个时期中,存在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的是第三个时期(指永乐以后)。 不管是哪一时期,都督府(包括大都督府和五军都督府)与兵部都无权擅自调兵,只有皇帝才有调兵权。洪武初期调兵实行符牌制。符牌有两种,其一为用宝金牌,中书省、大都督府各藏其一,“有诏发兵,省、府以牌入,内府出宝用之”(注:《明史》卷九十,兵志二,卫所。)。其二为走马符牌,铁牌金字(后改用金符),“藏之内府,有急务调发,使者佩以行”(注:《明史》卷九十,兵志二,卫所。)。在北边,由于用兵频繁,实行敕书制,即将领凭皇帝所发敕书调兵。永乐十七年(1419),“上以边戍调遣,止凭敕书,虑或有诈”,于是以“勇、敢、锋、锐”等十六字编为勘合,“有事调发,比对相合,方准发兵”(注:《明会要》卷六十,兵三,调发。)。 明洪武至宣德时期(特别是洪武、永乐二朝)国力强盛,边陲稍安,内政修治。此间卫所分驻各地,都指挥使分掌一方军政,“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军领之,既旋,则上所佩印,官军各回卫所”(注:《明史·兵志一》。)。自正统以后,明朝由盛转衰,内忧外患加重。在这种情况下,北边等地便时时处于战备状态,并无“征伐”与“既旋”之分,总兵官从临时的大将、元帅变为一方固定的镇守将官。事实上,卫所制已向镇戍制转变(这一转变至迟自永乐初已开始)。到天启时期,明王朝一共设有21镇,它们分布于全国大部分地区。(注:参见拙文《明代标兵设立时间考》,《天津师专学报》,1994(1)。)在明代中后期,镇戍制成为居主导地位的兵制。(注:参见拙文《明嘉靖九边营兵制考略》,《南开学报》,1994(2);《明代的标兵》,《军事历史研究》,1994(2)。) 在镇戍制下,总督、巡抚、总兵等成了常设将领,在一定意义上说,已不存在“调动”军队的问题,因为军队始终处于被调动之中。皇帝对督、抚、总兵等赋予了数镇或一镇的军事指挥权,特别是总督、巡抚,皇帝给他们的敕书中多有“听尔便宜行事”之语,就是说,当北虏、南倭发起进攻时,督、抚要调动所属兵马,组织抵抗。 但是,“便宜行事”是极有分寸的,在皇权专制的明代,已不允许“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的局面存在。不用说总兵,就连总督也要受制于科道、兵部、宦官等。当战事失利或边庭不守的时候,皇帝常以专擅、失机为借口,将总督治罪,乃至杀头。在这种情况下,督臣们便学乖了。隆庆时首辅高拱曾说:“(总督)责任本重,第年来议论太繁,追责太过,以致动而掣肘,人怀顾忌,所以事无大小必待奏闻,宁坐失事机,而不敢便宜从事,使人得议其后也。”高拱认为必须给总督以便宜之权,“事关大计,必须奏请;可以自处,径自施行”(注:高拱:《覆都御史李棠条陈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一。)。那么,究竟什么才算“大计”呢?首先,涉及战略布置的内容,必须奏请。嘉靖时期陕西总制刘天和请求将固原防线后撤,其疏上达以后,被皇帝交给兵科覆奏,兵科都给事中朱隆禧表示反对(后撤)。(注:《万历野获编》卷二十,《言事·佞幸建言可采》。)其次,有关镇戍制度方面,比如一镇分为几协,镇戍将领的增置等,一定由朝廷决定,总督不得自专。有关例证不胜枚举。再次,带有进攻性的军事行动,必待朝廷定策。如弘治十八年(1505)因土司叛乱,两广总督及太监、总兵等“会奏请讨之(土司)”(注:《明武宗实录》卷二,弘治十八年六月丙辰。)。万历六年(1578)神宗命令“蓟镇、宣、大诸边总兵官分统沿边官军出境外四五里烧荒”(注:《明神宗实录》卷七十七,万历六年七月壬申。),一度中断的烧荒之举稍有恢复。如果不是皇帝下令,诸将肯定不敢擅自出境,因为那样有挑起“边衅”的风险。除了上述几点以外,属于战术方面的指挥或防守性的布置等,总督“可以自处”。嘉靖二十五年(1546)蒙古俺答自宣府攻入隆庆,“总督翁万达发大同周尚文兵拒却之”(注:王世贞:《北虏始末志》,《明经世文编》卷三三一。)。事后翁万达当然要报告朝廷,但这类事情总督是可以自主的,因为不发兵抵抗就要束手就擒了。万历六年二月,神宗下令“其防秋、春汛非实在用兵及事体无甚关系不必渎奏”(注:《明神宗实录》卷七十二,万历六年二月丙申。)。也就是说,对于春秋例行战备等小规模军事行动可免于请示汇报。 由于军情需要,明中后期不得不适当加大总督权力,明旨规定“虽(对)总兵亦许其先取死罪招繇(示众之意)”(注:毛伯温:《责成总督以靖虏患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五九。)。不过总的说来,总督权力仍是有限度的,所以高拱等才疏请加大总督“自主”之权。 总督之下,巡抚为一省或一镇文臣之首。在那些未设总督的地区,巡抚可与朝廷直接联系,“大者驿闻,小者案举(自处)”(注:《献征录》卷五十七,两广总督潘鉴神道碑。)。巡抚之下的统兵文臣便是兵备,他们听命于督抚。兵备之下还有府同知、通判等,负责一路的军、政诸事,明末也称为厅。 以上为文臣指挥系统。此外还有直接统兵的武将,包括总兵、副总兵、参将、游击、守备、千总、把总等,基本制度是,督、抚、总兵直辖的兵马为标兵,副、参、游等亲统兵马为营兵,守备等(包括操守、守堡把总、提调、备御)所属兵马称守城兵,这些兵马(尤其是标、营兵)多依营建置。总、副、参、游、守诸将的统属关系是,总兵统参将,参将统守备,副总兵佐总兵,游击听命于总兵、巡抚。 文武两套系统是互相联系的。明初总兵地位高崇,不亚总督。中期以后总兵与巡抚从制度上讲是平级的,二者略有分工,“凡城堡不修,粮饷不给,罪在抚臣;遇虏入寇,地方失事在总兵”(注:《明世宗实录》卷三三九,嘉靖二十七年八月庚戌。)。可见巡抚侧重于城堡和后勤,总兵的责任是统兵作战。事实上,巡抚地位高于总兵,甚至可以指挥后者。(注:《献征录》卷六十三,右佥都御史赵钺墓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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