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粥赈济灾民或贫民是中国传统的救济方式之一,在灾后赈济和日常救济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清代粥厂的开设极为普遍,制度和措施较之前代最为健全,利弊也暴露得最为充分。因此,研究清代粥厂可以对历代粥厂的利弊和作用有清楚的认识,进而加深对中国传统荒政的了解。 一、粥厂类型和施救对象 清代的粥厂,就其开设时机而言大体有两类:一是日常救济中的粥厂,二是灾后赈济中的粥厂。日常救济中的粥厂一般设在京城、省会或州县城内,是清代赈济城市贫民及各地来城的流民、饥民的重要机构。按照清代隆冬煮粥成例,京师五城每年农历十月初一起至次年三月二十日止,按城设厂,煮粥赈济。省会照京师五城例冬月煮赈,各州县亦在城内设粥厂。这类设在城内的粥厂,若遇灾年一般会增加数量和延长时间。如嘉庆六年(1801)直隶水灾,京师城内城外的粥厂增加到10处,并在卢沟桥、黄村、东坝、采育、大井等5处添设粥厂,煮粥时间也延长至第二年的四月二十日止[1](第2卷P475)。 灾后赈济中的粥厂有三种情况:一是例赈之前设立的粥厂;二是例赈之后设立的粥厂;三是例赈中间设立的粥厂。按照清代的赈济制度,一个地方受灾后,督抚一面向朝廷报告灾情,一面命令下属动用谷仓,将乏食之民,不论成灾分数,均先行正赈一个月,然后在45日内,按查明的成灾分数,分别极贫、次贫,再加赈一到四个月不等。正赈(有时亦称普赈、急赈或先赈)、加赈(有时亦称大赈)均被视为例赈。这是清代赈济的主体,一般需动用官仓库银。但一个地方受灾后,从报灾、勘灾、审户到发放赈粮、赈银,往往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这期间如果极贫的灾民得不到及时的赈济,就有可能饿死或流向外地,于是就有了例赈之前设立的粥厂,以专门救济那些垂死之民,防止灾民变成流民。 嘉庆十五年(1810),甘肃有24个厅州县遭受旱灾,陕甘总督那彦成奏请在灾区开设粥厂,其奏折中称:“至各处未经得雨之先,被灾较重之各州县,臣业已遵照定例,酌量借给籽口,以安人心。间有乏食离散及因窖水缺乏四出就水者,一经出走,无力回归,多在兰州、西宁、凉州等处聚集,老弱妇女及饥饿生病,流离失所,实所不免。并或纠集乞食,或强借抢劫,无灾处所亦不免受累,自应照急赈办理。惟一时散给银钱,买食亦属昂贵;给与米粮,锅灶柴薪一切俱无。现在赶紧在适中之地,分设粥厂,饬委道府大员,督同地方文武各员,妥为抚戢弹压,预先出示,定于散赈之日为止。”[1](第2卷P700) 那彦成的这段话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粥厂救济的对象主要是从灾区出走的流民,其救济目的既是救灾民之死,又是防灾民之乱;二是粥厂开设的时间是在正式散赈之前,至散赈之日为止。 例赈之后设立的粥厂也相当普遍。清代隆冬煮粥成规:“直省省会地方,照京师五城例冬月煮赈。其或夏秋被灾较重,例赈之外,准于近城处所煮粥兼赈。”[1](第4卷P29-30) 这里提到的“例赈之外”,显然是说在例赈之后,如果灾情较重,当地可以在距城较近的地方开设粥厂赈济。 乾隆八年(1743),直隶27个州县受灾,朝廷先后对灾民进行了普赈、加赈、续赈、摘赈、抽赈、展赈。在以上赈济的同时或稍后,清廷还对流民进行较大规模的粥赈。据亲自参与赈务的方观承在《赈纪》一书中记载:“是岁被灾州县二十有七,皆在畿南。既各按其灾之轻重就地赈恤之矣,复恐轻去其乡者之转而远徙,且窜入都市也,更于近京州县多为邀食之所,西自良乡,而固安、永清,而武清、东安,东至于通州。其中若霸州,若文安,又在固、永以南,皆流民北来必经之路。所在设厂煮赈,俾安食以度三冬,无有越志。”清廷在以上8个州县共设粥厂11处,共煮赈流民944020口[1](第1卷P617)。 嘉庆十八年(1813),河南70余州县受灾。河南巡抚方受畴除奏请朝廷蠲免给赈外,还劝导官员捐廉、绅商富户捐输设粥厂赈济灾民。当时河南水旱成灾地区及附近,设厂煮赈者计有80余州县,每处自三四厂至五六厂不等,每厂食粥饥民四五六千不等,甚至多至一万二三千口[1](第3卷P34)。河南各地设粥厂煮赈时间一般从十一或十二月开始,到三月底止,时间长达5至6个月[1](第3卷P252-253)。 除例赈前后设立的粥厂外,还有一些在例赈中间设立的粥厂。这是因为普赈和加赈之间往往相隔时间较长,此时灾民需粥厂接济才能活命。如道光十一年(1831)湖北大水,湖广总督卢厚山委托署汉阳府同知事周存义办理赈务,其办法是先动碾仓谷,在城内开三厂散米。自九月十日在城内适中宽广之处设粥厂三处,煮粥接济灾民。这三处粥厂自开厂起,至次年三月二十九日止,共煮米22828石,用银71438两,设厂7个月,救活数十万人[1](第4卷P571-573)。在开设粥厂的同时,地方官员又照例禀请将极贫加赈两个月,次贫加赈一个月。经过挨户确查,确定应赈贫民人数。这次赈济的特点是先普赈,然后设粥厂,在开粥厂的同时禀请加赈,待确查户口、确定应赈贫民后,再开厂散谷。在加赈之后,粥厂仍继续开办,直到次年三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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