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筹和领粥。审户是发赈的前提,凡是符合赈济条件的灾民都要凭审户时发的赈票来领赈。粥厂的发票比例赈要简单,有时甚至不需要发票。如余姚粥厂只赈济本县灾民,就没有发放粥票。但大部分粥厂还是要发粥票或木筹,作为领粥的凭证。如嘉庆十八年河南救荒中有的州县粥厂就发有粥票,署淮宁县知县劭元璋在向省宪的禀文中就说:“凡有境内无业贫民并老幼鳏寡残疾不能谋食困穷无告之人,俱仿照查办灾赈之例,责成地保先行确查,汇报造册,卑职逐名点验,发给粥票。”[1](第3卷P160)从清代有关粥厂文献及粥厂的实践来看,发木(竹)筹领粥更为普遍。乾隆八年,在直隶良乡、通州等8州县开粥厂救济流民时,用的就是发竹筹领粥的方法,“制火印竹筹二三千根,点发时人给一筹,先女后男,先老后少,依次领筹。出至厂前,男左女右,十人一放,东进西出。每收一筹,与粥一杓。有怀抱小口者增半杓。得粥者即令出厂,以此给放,自辰及午而毕。其老病不能行走者,乡地报明,查其亲属有在厂食粥者造人名册,一并发筹给领。”[1](第1卷P583-584) 4.稽查和弹压。粥厂素称弊薮,若稽查不严,很容易舞弊。清代最常用的稽查方法就是由粥厂董事或地方官亲自品尝。余姚《施粥条规》就规定:“每日开厂放粥,本厂董事,对众先尝一碗,以明搀和等弊。”[1](第2卷P79) 嘉庆十八至十九年河南开粥厂,当时的河南巡抚方受畴在给嘉庆皇帝的奏折中称:“经过粥厂,臣亲自监放尝验,均极稠厚适口。领粥男妇老幼人等佥称,自去冬及今,领粥五月,藉以饱食存活者不少。”[1](第3卷P43) 粥厂是众多饥民聚集处所,若秩序维持不当,很容易出事。因此,每一粥厂都需要若干弹压人员。如嘉庆十五年甘肃粥厂章程就规定:“应添派城守营及各标营参游等官,带领跟役,每日黎明先赴厂巡查弹压。每早即将本日应煮之米,按册监量,方准下锅。若散炒面,亦照数监查。倘该营官等懒惰迟延,以及有意挑斥,许文员禀办。如果粮色不好,或掺杂糠秕等事,许营员据实禀办。”[1](第2卷P702-703) 这里的营员既是弹压人员,也是稽查人员,而且他们也要受到文员的监督。 5.安置或遣散。如果是当地饥民在当地领粥,食粥后即可回家,无须安置;如果是无家可归的流民,他们食粥后尚需安置或遣散。如甘肃煮粥章程就规定:“入秋天气早凉,宜在空阔处所,酌盖席棚,或择空闲窑屋庙宇,俾蔽风雨。既得住宿,仍分别男女,不得搀混,并派年老纯正教官,早晚照料稽查,以免生事。”其遣散办法是:“应令地方官及委员等随时劝谕,俾各回故里,早安生业。其无力回籍者,地方官计算归程,按日给予下色粮五合。其有不愿回归者,即系不务正业之人,应令地方官详晰查明,递回原籍,以免聚集滋事。”[1](第2卷P703) 乾隆八年直隶开粥厂,其遣散方法是:“常缩扣三日米薪,于示期停止之前一日散给,按人钱米若干。如能另备,即不需缩扣。”[1](第1卷P584) 开设粥厂的米谷经费大体有以下几个来源:一是官府调拨,二是地方官捐廉,三是绅商富户捐输,四是动用当地的常平仓和社仓。前面提到的京师五城及直省省会地方在隆冬煮赈,其米谷经费即由官府拨付。 灾后粥厂所需米谷银两也有由官府拨付的。如乾隆八年京师附近开设的粥厂,大学士鄂尔泰等人建议:“通州饭厂,交仓场侍郎办理;良乡饭厂,交直隶总督派委道员办理。承办之员,视人数之多寡,酌量所需米数报明户部,于京通各仓就近支领。柴薪、银两,照五城饭厂每米一石给银五两之例支给棚费,并准报销。”乾隆皇帝朱批“依议速行”[1](第1卷P582)。 地方官捐廉、绅商富户捐输及动用常平仓、社仓开粥厂在清代更为常见。前述乾隆六十年余姚粥厂,其所需米谷银两全由地方官绅富户捐助而成,开厂38日,捐钱2万贯有余,买米8200余石。 嘉庆十八年至十九年河南开粥厂,其经费也主要是官员捐廉、富户捐输和动用常社仓谷。当时河南省宪给各州县的札文要求:“郡守牧令首捐廉俸,劝谕绅士富户殷商量力捐赀,添设粥厂。……事竣册报,核计绅士人等捐数,分别奖励。至需用米石,先动捐资;如果不敷,酌动常社仓谷。”[1](第3卷P156) 从清代的粥厂实践来看,粥厂所需米谷银两主要由地方官绅捐廉、捐输而来。在大灾之年,官府有时也会设立粥厂,或拨付米谷银两资助粥厂,但地方官绅捐廉、捐输仍占主要部分。前述河南粥厂的情况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嘉庆十五年陕甘总督在给兰州布政司的札文中说:“照得甘省各厅州县每岁于十一月起,至正月止,均自行捐廉,设厂施粥,以济穷黎,久经饬遵在案。今皋兰、靖远、灵州地方,现在官为设厂施粥,应归人灾赈案内办理外,所有十一月起至十二月止,该州县自可毋庸捐廉。其自来春正月起,该州县再捐廉设厂施粥,以资接济。”[1](第2卷P747) 这道札文说明,州县的隆冬煮粥,其米谷经费主要来自地方官的捐廉,当然也包括士绅富户的捐输。大灾之年如果官设粥厂,则米谷经费列入灾赈案中,待例赈结束,地方官绅仍应照例捐廉、捐输开设粥厂。有清一代,全国各地粥厂的情况并非完全一致,但甘肃的例子应该说有很大的代表性。 三、粥厂利弊及在救荒中的地位 利用粥厂救荒由来已久,对粥厂利弊的争论也从未停止。从清代粥厂的实践来看,成功的颇多,失败的也不少。其中的原因,既有粥厂本身的问题,但更多的则是人为的因素。 粥厂之利有三:一是最救急。明代席书疏在评价粥厂时说:“辰举而午即受惠,三四举而即可宁辑,其效甚速,其功甚大。此古遗法,扶颠起毙,拯溺救焚,未有先于此者,未有急于此者。”[1](第1卷P333) 粥厂是直接将煮好的米粥送到饥民口中,在所有的救死方法中没有比这更快捷的了。 二是事易集。清代姚碧在《荒政辑要》一书中说:“至于煮粥之法,自古行之,不须审户,不须防奸,可以举行,时下可以救死目前。凡穷饿者,不分外郡本省,不分男女老幼,一家三五口,但赴厂者,一体给食。”[1](第1卷P818) 一般的例赈往往需要经过报灾、勘灾、审户、发票、领赈等诸多环节,其程序之繁琐和弊窦之丛生令人感叹救荒无善法。而粥厂的开设则简单得多,有时甚至不需审户、发票,就可以见人施粥,“异方流民及外出方归之人,闻赈就食,猝然而来,虽验无筹票,亦宜给赈,勿令空劳往返”[1](第1卷P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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