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费易办。赈灾是一项耗资巨大的支出,在国力强大时,政府尚可应付,国力稍有不足,赈济就会面临财政困难。从清代救荒前紧后松的过程中就能看得很清楚。乾隆八年直隶救荒投入之大、赈济名目之多前所未有,可到了嘉庆、道光以后,清政府对救荒的投入明显不足,不得不屡屡劝谕官员捐廉和绅商富户捐输来救荒。而粥厂最能调动地方官捐廉和绅商富户捐输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来救荒。前面提到的乾隆六十年的余姚粥厂、嘉庆十八至十九年河南粥厂、道光十一年的汉口粥厂,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特别是河南粥厂能延续5至6个月,其经费主要是靠官员捐廉和绅商富户捐输。 粥厂之弊也不容忽视,这些弊端不仅表现在理论上,而且也确实酿成了不少悲剧。 粥厂之弊有以下几点:一是奔波跋涉之苦。粥厂以多设近民为宜,可免饥民为一餐而来回奔波。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粥厂数量有限,饥民奔波跋涉在所难免,这也是粥厂最为人诟病之处。1878年1月21日《申报》报道:江西省城南昌新建粥厂,自本月朔日起至除夕止放粥,“闻开厂以来,连日大雪,路上积雪至三尺厚,寒风彻骨,层冰裂胫,而就食者蒙袂辑履,贸贸然于五鼓齐来,虽免于馁亦未始不受冻焉”。 二是拥挤践踏之苦。乾隆二十年(1755)江苏如皋大水,次年正月四门外设粥厂,“有离厂十里外者,皆至厂领粥,先男后女。其路远至厂不得粥者,给米二合,然拥挤颠沛,践踏死者甚多。各粥厂天初明即扬旗鸣锣,饥民闻锣奔赴。若旗落,则庙门闭,虽来者亦不得与,多涕泣去。或行急气喘,须臾而毙。近厂多河桥,锣声急,皆争渡桥,或堕桥死。饥民名其锣曰‘催命锣’,旗曰‘摄魂旗’,桥曰‘奈何桥’”[1](第1卷P651-652)。 三是火灾及冻病之苦。有些粥厂不光煮粥,还为饥民提供住宿。这乍看是好事,但若管理不当,往往会发生火灾或出现冻病死亡。1877年腊月初四清晨,天津大悲庵附近的保生所粥厂发生大火。当时粥厂用篾席搭成,为防寒湿,地上铺柴草一二尺厚,内住妇幼三千余人。由于粥厂只有一个大门,失火时又被紧锁,因此造成巨大伤亡[3]。当时传说烧死二千余人,后来经过清查,除烧毁尸骨无存及四肢散失外,所有尚具人形的妇女幼孩共收得尸体1019具[4]。 正因为粥厂有上述利弊,所以历代的救荒文献对粥厂的评价颇不一致。有说粥厂为救荒最下策者,也有说自古救荒无如粥厂善者。但综合历代对粥厂的评价及粥厂实践,可以认为,粥厂救荒利大于弊。其中的弊端多是人为因素,若管理处置得当是完全可以克服的。前文列举的若干成功的粥厂实例也证明了这一点。清代杨景仁认为,粥厂之弊“非法之弊,乃行法者之弊也”。“苟行之而不善,虽良法皆成弊薮,何独于设粥而议为?苟行之而善,虽常法可绝弊端,何独于赈粥而废之?窃以为灾黎未赈之先,待哺孔迫,既赈之后,续命犹难,惟施粥以调剂其间,则费易办而事易集。又如外至流民,户口难稽,人数无定,非煮粥曷济乎?此不独富厚耆硕,宜行之乡里,即有司亦当行之郡邑,而不可废也”[1](第4卷P132)。 清代集中国历代荒政之大成,救荒制度极为完备,仅赈济而言,就有普赈、加赈、续赈、摘赈、抽赈、展赈等诸多名目。就整个清代救荒的实践来看,粥厂不是救荒的主体,它在救荒中只占辅助地位,这在乾隆八年的直隶赈济中表现得很明显。当时清廷之所以要在京师附近的良乡、通州等地设立11处粥厂,其目的主要是防止流民进京,并不是以粥厂为主要赈济方式。嘉庆十五年那彦成在甘肃设粥厂也主要是为了安置流民。 但粥厂在救荒中也不是可有可无的点缀。隆冬煮赈既是中国历代救济饥民的传统方式,也体现了中国人乐善好施的品德。就是在某些灾后赈济中,如果例赈不及时或不充分,粥厂也可能成为重要的赈济方式,以弥补例赈之不足。前文列举的乾隆六十年余姚县救灾和嘉庆十八至十九年河南救荒,粥厂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再如,嘉庆六年,永定河漫决,直隶128州县成灾。“被水之初普行煮赈以代抚恤,贫民大为受益”。之后,成灾六分以上的90州县,大赈时按极贫、次贫分别给赈4至1个月不等。大赈散竣后,时届寒冬,那些例不食赈及只领一二个月赈粮的灾民,仍难以为继。直隶总督陈大文又向朝廷建议,将被灾九分、十分的大兴、宛平、通州等60个州县,“均于明岁正月起,各令仍设粥厂,并饬各按地方村庄多寡、远近,酌量广为添设,一律开厂煮赈,至四月麦收时停止”。其余受灾六、七、八分的30个州县,“如有必须接济之处,亦一体详请煮赈”。此建议得到嘉庆皇帝的批准,并同意将本年应行解京之旗租银20万两赏给备用[1](第2卷P438-440)。这次救灾以设粥厂始,又以设粥厂终,粥厂分别代替抚恤和展赈,较为典型地反映出粥厂在救灾中的重要作用。 因此,综合起来看,清代粥厂在救荒中虽不占主导地位,但不可或缺,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成为主要的赈济方式,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原文参考文献: [1] 李文海,夏明方.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 [2] 李文海,夏明方.中国荒政全书:第一辑[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3. [3] 粥厂大火[N].申报,1878-01-25. [4] 再述粥厂被灾[N].申报,1878-02-08.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