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国史 > 中国古代史 >

清代处分官员与官员规避之互动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学术研究》 孟姝芳 章文永 参加讨论

众所周知,国家职能的实现者和执行者,不是最高统治阶级,而是具有一定权力的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各级官员。在中国传统社会也不例外,统治机器要保持正常运转,一般而言,君主是行政决策者,整个官僚集团才是行政执行者和操纵者。古人对此也早有认识:“国家用人行政,二者并重,而政事必得人而理”,[1] (卷58,P1862)强调了官员的治政直接关系着一国之长治久安。
    官员是治政中的一个关键实体,其称职与否,直接关系着封建王朝号令的贯彻与执行、秩序的稳定与统治的长久。从战国时期到清朝末年,历朝历代都未曾忽略对官僚集团的管理。如何敦促众多的官员更好地遵从职守,尽职尽责,则是历代王朝共同的治政重点。敦促的手段就各王朝而言,不外乎二柄,一柄乃奖励,另一柄乃惩罚,即“无鼓励则不知劝,无罚约则不知畏”。[1] (卷90,P2209)奖励的敦促作用,史学界已有所研究,其效果众所周知。而关于处分的研究,近年来出现了《清代行政处分制度研究》、[2]《清代官吏惩戒制度及其失败原因初探》、[3]《论清代的文官考绩制度》、[4]《清代罚俸制度》、[5]《从历史档案看清代州县官员的惩处制度》[6] 等具有代表性的关于处分的文章。这些文章多从制度角度,论证了清朝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独立,以及清代具体的考绩、罚俸制度,大多是对事例的诠释。本文试图从制度运作入手,阐述封建政府与官僚集团作为处分的施受双方,在这场博弈中的较量,从而揭示处分制度在这场较量中的逐步完善和所受到的阻滞。
    一、处分对官员之影响
    有清一代,对官员执行政务严格管理,为此确立了一整套的弹劾处分程序,建制了一系列的处分法规,酌定了一连串的处分条例,其系统完善成为历代之最。正如曾国藩所言:“独至我朝,则凡百庶政,皆已着有成宪,既备且详。”[7] (第1册,P173)
    此话虽有些夸大,但也与史相符。这里所说的“成宪”,主要指清代为加强对各级官员和各部院机关的管理,先后制定的会典、则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包括《大清会典·处分则例》、《大清会典·处分事例》、《吏部处分则例》等处分法规,这些都成为处分各级官员的直接法律依据,号称“从罚俸至革职,各有专条”。[8] (卷22)一旦有官员在执行政务过程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都将予以严厉制裁,以达到:“励官职”,“儆官邪”(卷11,P128)的治政、治吏作用。不论是地方大员还是微员,不论是失于察吏还是延误政务,都毫不放松、毫不手软,予以罚俸、降级、革职。在清官档案中排满了官员的处分,少者十几件,多则近百件。
    (一)处分各级官员
    首先是处分微员。微员即清代称之为“佐杂”、“首领”的官吏,是州县官的僚属。清时佐贰、杂职之分,是“八品以上者曰佐贰,九品及未入流者曰杂职”。[10] (第7册,P289)他们包括州同、州判、县丞、主簿、典史、大使、巡检、驿丞、仵作、捕役、狱卒等,品秩很低,从七品到未入流,分掌粮务、水利,并防海、管河,司奸盗,察狱囚,[11] (卷116)权力非常有限,凡事都须上请,缺乏自主,被呼之为微员。在题本、则例等一系列档案中,出现了很多以“微员”为总称的统计。微员分管专门事务,是直接的责任人,受处分可能性更大。如就清乾隆朝而言,终乾隆一朝,其处分是越来越多,据档案统计,乾隆五年,微员处分仅有41件,十八年升至243件,三十三年也是243件,四十八年则达319件,[12] 十年间上升将近百件。可见微员处分之频繁,而且处分程度最重,一不小心就会丢官罢职,沦为一介平民。
    其次是处分中下级官员。就个体而论,据史载清乾隆中期大臣阿思哈属下有一名县令李如龙,曾在河南遂平、新郑、叶县、宜阳、明乡、河内为官13年,其罚俸竟达“二三十案”,[13] (第9册,P909)平均每年被处分二三次。且因其地位卑微,“莅任以来,处分多而开复不易”,[13] (第4册,P403)处境非常艰难。就整体而论,其他官员被处分得也不轻,署理两广总督杨应琚奏乾隆十九年(1754年),有广东曲江县知县李绍膺被处分达72次、二十年惠州府通判傅果61次、二十年清远县知县周绂46次;闽浙总督咯尔吉善奏乾隆二十一年有金华府知府汤任达69次,署理广西巡抚鄂宝奏乾隆二十五年有华亭县知县许治达64次……。[14] 可见,对官员处分多的现象普遍存在。
    最后是处分高级官员,主要指督抚、藩臬一级的官员。督抚当时被誉为“身居八座之尊,位列三台之次”,[8] (卷15)藩臬两司则是“钱谷专任于藩,刑名专任于臬”,[8] (卷2)均是为政一方的权要人物。他们虽然在治政、巩固封建统治中起到很大作用,然一旦违纪也避免不了被“循定例”予以严厉处分的结局。
    清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吏部所统计的部分地方大员处分清单,共列举了6位大员,分别是直隶总督刘峨有9案革任,两广总督孙士毅有9案革任,江苏巡抚闵鹗元有7案革任,河南巡抚毕沅有6案革任,湖北巡抚姜晟有9案革任,[15] (第13册,P890)两江总督李世杰有7案革任。[16] (第208盒,第1770-1776拍)这还只是部分大员在一定时间内被处分的纪录。
    对以上大员的处分多为革职留任,对于这些处分,按照制度规定3年或4年才能予以开复,因此大员要开复所有这些处分,累计起来至少得用27到39年的时间。而对于一般官员来说,若没有皇帝的宠信认可,更是直至老死都不可能得到解除。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