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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明科场风变与士人科举心态的演变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求是学刊》 刘晓东 参加讨论

所谓“科举心态”,是指士人在科举生活中所形成的对科举制度的一种认知心理、情感体验及一定的行为倾向。作为个体而言,士人的科举心态是千差万别的;但从整体角度来看,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与社会条件下,又有着大致相同的心理特征与趋向,具有一种相对的共性与普遍性。
    从更深层次来说,科举心态不仅是“士”与“国家”之间亲和程度的一种反映,也是士人生存状态的一种体现。本文拟通过对晚明科举体制与科场风变的解析,探讨晚明士人的科举生存环境及其科举心态的演变状况。
    一、明代科举体制的相对完善及其局限性
    一般而言,士人科举心态的形成,一方面深受传统文化目标与文化心理的内在影响;另一方面则受科举制度自身生存环境的影响。前者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后者的变化幅度则要相对大些。当两者无法保持相对高度一致的时候,就势必导致士人科举生活中生存困惑的衍生,并促动士人科举心态的演变。
    (一)明代科举体制的相对完善
    明代统治者在建立科举取士制度的同时,也确立了一套与之相适应的、相对完善的科举运行与竞争机制,要言之大略如下:
    首先,从对科举对象的要求来看,范围更为扩大,等级身份限制相对减少。洪武十七年明太祖朱元璋颁行科举条式,规定:凡“国子学生、府州县学生员之学成者,儒士之未仕者,官之未入流而无钱粮等项粘带者”均可参加乡、会试,只有“学官及罢闲官吏、倡优之家,隶卒之徒与居父母之丧者”不许入试[1](卷45《举士三》)。这使科举制在原则上成为一种更为宽泛的竞争体制。其次,在考试规制上,借鉴前代的经验得失,采取了“弥封”、“誊录”、“对读”、“搜检”、“印卷”等一系列防止科场情弊的举措。尤其“搜检”制度较之前代更为严格,处罚也更严厉。明代乡、会试专设搜检怀挟官,“凡遇每场举人入院,一一搜检,除印过试卷、笔、墨、砚外,不得将片纸只字”[1](卷45)带入。一旦查出,则立即清除出场,“斥为编氓”[2](卷46,《会场搜检》),永不许再试。这种搜检制度的严格化,无疑保证了科举竞争的相对公正性。第三,明代政府还在内外廉制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监、考官员各自的职责与权力范围。内廉官主要包括主考、同考,他们只负责考卷的评阅工作,不得干涉考场事宜,更不得与考生有任何接触;外廉官主要包括监试官、提调官、弥封官、誊录官、对读官等,他们只负责考场的纪律以及试卷的弥封、誊录等事宜及运作程序,不得干涉考官的评审工作,从而达到既不互相干涉又能彼此制约的效果。最后,明代统治者在制定科举程式的同时也确定了相对标准化的试文格式。洪武二十四年规定:“凡出题,或经或史所问须要含蓄不显,使答者自详问意,以观才识。凡对策须参详题意,明白对答,如问钱粮即言钱粮,如问水利即言水利,孰得孰失,务在典实,不许敷衍繁文,遇当写题处亦止曰云云不许重述。凡作四书经义,破承之下便入大讲,不许重写官题。”[1](卷45)殆至成化,又在王鏊、谢迁等人的倡议下将试文格式进一步标准化,尤其在首场的经义考试中采取“八股文”作为统一的考试文体。八股文以其僵化的形式与对士子思想的束缚而多为后世所谴责。不过,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这种“范之规矩准绳,以密其法律”[3](卷108)的相对标准化的试文格式,对减少科举考试中的徇私舞弊行为,考察士子的文字基本功底,维护科举考试的相对公平与公正还是起到了一定功效。
    (二)明代科举体制的局限性
    明代科举体制的相对完善,对于保证竞争的相对公正与促进士与国家之间社会交换的良性运转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意义。它使更广泛的社会群体获取了接受教育与参与竞争的机会与权力,并从相对意义的角度上为他们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条件。不过,这种相对完善并不意味着它毫无弊处可言。明代科举体制也同样存在着种种无法克服的局限性。
    1.沉重的科举竞争压力
    任何一种社会交换体制,都蕴含着与之相适的竞争机制。“适当的竞争产生了社会阶层分化,这也是有效的和公平的”,因为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可以带来增加生产率的效果”[4](P72),即社会交换的良性刺激与运作。不过,这种竞争必须是“适当”的才会是“有效的”,因为只有适当的社会竞争才会使人在可见的生存期望中理性地接受竞争所带来的生存压力。一种过于沉重的社会竞争往往会因希望的渺茫而使压力衍生为困惑,并由此导致种种非理性行为的产生。关于晚明科举竞争压力的沉重,笔者已有专文论及,于此不再赘述①。
    2.考官遴选制度的局限性
    考官作为科举考试的主持者与仲裁者,需要具有极强的抗干扰能力。这是决定科举竞争公正与否的一个首要前提。正因为如此,明代统治者才在内外廉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科举内部的相互制约机制。由于只有大致相同或相近的对等权力之间才能产生真正的制约,而明代考官遴选制度的不健全,使这种制约在体制自身的动态运作中日渐削弱,从而潜在地导致了科举竞争公正与公平性的削弱,这在明代的乡、会试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明代乡试考官由各省“布、按二司同巡按御史推举见任教官,年五十以下,三十以上,文学廉谨者,聘充考官”[5](卷70),按不同的职责分工共同完成整个考试程序。但由于主考教官是由外廉官所举聘,且职位低微,就使监临官侵夺考官职权成为一种可能并日渐衍化为一种较为普遍的事实。“议者谓十三省乡试,俱巡按专其事,实为总裁。而外廉府县知推,自为分考官。所聘教官,虽刊名录中,分阅殊卷,毫不得干预试事。其知推各看墨卷,恣通关节,竞取所私。”[2](卷15,《有司分考》)
    会试考官明初除用翰林外,也参用教职;景泰后则摒教职不用,改用部曹[5](卷70),考官的地位与级别相对较高,外廉监临官很难侵夺其主试权力。但殿试读卷官非内阁大学士不予,由他们对会试录取举子的名次序位加以重新审订,实际上也是对会试考官工作的一种审察;更兼翰林院与内阁之间“声气相属”的特殊关系以及内阁的权力地位,使内阁对会试的录取具有一种潜在的影响力。“去取之柄则在内阁”[6](卷14,《殿试读卷执事》),表明会试考官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为内阁所侵夺。当这种侵夺与内阁权臣的私欲联系在一起时,势必导致政治权力对科举考试的非理性干预,从而极大地影响科举竞争的公正与公平。
    3.八股文的形式化
    试文格式的标准化,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科举竞争的相对公正性。但越是标准化的东西,往往越有走向形式化的可能。“八股文”就是如此,顾炎武曾说:“文章无定格,立一格而后为文,其文不足言矣。唐之取士以赋,而赋之末流最为冗滥;宋之取士以论策,而论策之弊亦复如之;明之取士以经义,而经义之不成文又有甚于前代者,皆以程文格式为之,故日趋而下”[7](卷16,《程文》)。试文格式的形式化为士子的揣摩、剽袭创造了方便条件,“程墨”、“房稿”取代《四书》、《五经》、《朱子集注》成为士人研读的课本,“天下之人唯知此物可以取科名、享富贵,此之谓学问,此之谓士人,而他书一切不观”[7](卷16,《十八房》),甚至“率不究心经传,唯诵习前辈程文以觊侥幸”[8](卷23,《国子司业吴先生墓志铭》)。从教育学的角度来看,“程墨”、“房稿”若仅作为一种士子习书诵经的辅导材料,并非毫无益处。但它一旦取代经书而成为士人接受文化知识的唯一途径,则势必导致士人自身文化素质的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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