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处分官员与官员规避之互动研究(2)
(二)处分造成的影响 对官员的这种处分状况,正如龚自珍所描述的:“约束之,羁縻之,朝廷一二品之大臣,朝见而免冠,夕见而免冠,议处、察议之谕不绝于邸钞。部臣工于综核,吏部之议群臣,都察院之议吏部也,靡月不有。府州县官,左顾则罚俸至,右顾则降级至,左右顾则革职至。”[17] 真是“京外各官,殆无一人,无一日不干吏议”。[18] (卷148)可见清朝处分官员的频繁严厉,并给各级官员的仕途生活带来了深远影响。 首先影响官员仕途之升迁。封建官僚政治给予了做官的人、准备做官的人乃至从官场退出的人以种种政治、社会、经济的权力,或种种虽无明文规定,但却十分实在的特权。反之没有官职,官员就会失去权力、地位、荣誉。所以官职就官员而言,其未得之,患得之;既得之,患失之。因此降调、革职处分,对官员仕途之影响可想而知。清代就升迁曾规定,官员处分没有解除之前,“有妨迁转”,[15] (第2册,P897)即不能正常获得升迁。此外官员所受处分在“十案以内,方准升调,如在十案以外,不准拣选”。[19] (第25辑,P508)多数官员虽可邀恩留任、虚降,但其处分也还须带到新任,依旧“按限开复”。[20] (卷2)如乾隆朝浙江宝应县知县沈锡鼐,在即将升任宿江同知时,因有降级、革职、革任四案,虽从宽留任,但是也必须“将降革之案带于署任”,[15] (第2册,P592)等处分开复后,才能够予以实授,否则只是署理,想获得循例升迁更不可能。 其次影响官员的经济生活。俗话说:千里为官只为财。清代的罚俸、降级、革职等处分,虽然种类程度有所不同,但其围绕罚俸的实质却是相同的。轻则有限罚俸,重则无限停俸,这一切对官员的经济生活都会产生影响。俸禄乃官员养家糊口之资本,清代本来是薄俸制度,一旦停俸,官员及其府上的生计都会受到影响。且有清一代,官员讲究等级,往往有许多家佣,甚至亲随、亲戚等各色人。据史载,仅就其仆从而言,清制规定,“督抚[可有]五十人,藩臬[可有]四十人,道府[可有]三十人,州县[可有]二十人,女口不在此数”,[21] (卷4)生活开销必然很大。所以,罚俸、降俸、停俸就意味着官员的生计无以解决,而且官员有的刚上任一两年、两三年,而其罚俸处分竟达五六年,甚至十余年、二十余年,其情不可想象。然而官员平时俸禄有限,即使“每年全支,尚不免有忧父母、妻子之心,况节年扣罚”。[22] (第311册,PP101-103)还有官员罚俸处分频繁,甚至“有受事数日而诖吏议,历官数十年而未沾尺禄者”。[23] (第741册,卷10)所以,处分对于他们而言是实质性的经济打击。 最后影响官员的身心健康。由于清代“仕宦法网之密”,面对随时而至的处分,一些官员感受到了处分的威慑力,时时处于战战兢兢、担惊受怕的精神状态,自朝至暮存有“何时不但处分,何事不可去官”[8] (卷22)的畏惧心理。尤其是州县官,由于清朝对其处分颇严,“钱谷簿书之间,一毫不如法,辄干处分”,[8] (卷16)所以州县官的境遇正如“琉璃屏,触手便碎”。[8] (卷22)由于处分甚多,一些官员常常处于恐惧不安之中,因而“日夜勾稽以免咎”。[8] (卷16) 二、官员对处分之规避 处分之影响已如上述,所以官员对事实的隐讳、对处分的规避自然不可避免。官员得以隐讳、规避有其优势条件,一是他们处于事发的最前沿,有足够的时间将不利于他们自身利益的消息进行封锁和扭曲,二是官员们彼此维护,共同封锁、扭曲不利消息规避处分。官僚集团的种种隐讳规避,手法巧妙,涉及到方方面面,渗透力强。 (一)对处分的规避 1.以讳匿不报规避处分。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湖北江陵县民妇蒋竺氏,家中衣物被劫,“历任知县讳盗匿详”,[19] (第64辑,P164)不予上报,几年以后此案才被发现,所有本省官员因之被处分。从中可见,为了避免处分对切身利益造成的损害,各级官员从前任到后任,刻意隐瞒,不顾民意民命,甚至小小盗案也成为其规避处分的场所。 2.以捏饰不报规避处分。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秋,林爽文在台湾发动起义,清兵进行追缴,为接济福建省军粮,由江苏省供应军饷。但是运送中途发生了官钱被劫案件。[19] (第67辑,PP679-682)劫案发生后,出现了临事官员为规避处分,以种种缘由为借口的集体捏饰不报。从官员林茂盛等的无意丢失饷钱,到厅营同知的有意捏报;从通判等的有意允许捏报,到督抚的无知捏报;从参将的有意匿禀,到护镇、府道的无意发现,真真假假,有意无意掺合在一起,形成了此捏报匿禀大案。这是清朝历史上少有的各级文武官员串通一气规避处分的案件。引起乾隆震怒,对他们予以了严厉处分,有的甚至被拿交刑部治罪,超出原有处分范围。 3.以无为规避处分。官员们为了避免处分,常常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治政心理。对于各种政务不努力办理,出现了“参揭套文,重加申饬,连文累牍”[8] (卷20)的现象。在外省不肖督抚中,有些官员只管“亟亟营私,国计民生非所计也,救目前而已;官方吏治非所急也,保本任而已”,[24] (第444册,卷10)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4.以告假离任规避处分。盗案处分是比较重也是官员最不愿接受的处分。清制规定,官员捕盗有四次限期,在此四次之内,如果不能捕获盗贼,则要依例接受处分,且多为革职。所以有的官员往往在三限已完,四限立至,不惜“辗转请托,力求调任”,[25] (卷2)试图推卸缉盗的责任。甚者“假藉告请病假”,[26] (卷67)希图幸免处分。因为以事故离任的,可以照离任官例,“以罚俸一年完结”,[26] (卷67)这种处分是远远轻于降调处分的。 5.以记过代替处分。记过是将官员的失职等行为予以地方记录注册,而不上报,更不予以减俸或降级,官员的仕途和经济都不受影响。当时这种风气在各省风行,上司往往因个人喜好,偏袒下属,对其过失给“以记过,规避处分者比比皆是”。[15] (第5册,P892)这种记过是处分的缓解方式,并没有实质的处分,随后又可消可改,有很大的伸缩余地,成为了督抚回护属员、规避处分的一种办法。 6.以级纪抵销规避处分。清代处分制度规定,官员可以用所获得的加级纪录抵销处分,因而各级官员都想尽一切办法取得加级纪录,以加重议抵处分的砝码,减免政治经济上的损失。级纪之作用如乾隆所言:“该员得藉加级、纪录为护符,吏议不能持其后。”[20] (卷2)为此,官员们不仅以正常的方式获得加级纪录,甚至赶捐加级借以抵销处分。如乾隆十九年(1754年),由于安徽巡抚尤拔世对马匹疲瘦事件不行上报,按例降二级调用,因是公罪加恩从宽留任。但是尤拔世却“于事后捐级,以为抵销之地”。乾隆见其“用心取巧”,[13] (第6册,P1071)反而不准抵,并加重了对其处分。然以此方式抵销处分的官员大有人在,外省府道、州县,“凡遇降级处分往往赶捐加级,预为抵销地步”,[15] (第13册,P914-915)造成对级纪议抵制度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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