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役黄册与明代等级身份(2)
这里需要谈一下所谓商籍问题。如众所知,以职业区分而言,中国古代很早就有所谓“士农工商”之说。商业和商人这一阶层,在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是存在的。宋代以后,特别是明清时期工商业的发展与从商人数之众尤为突出。经商系当时社会的一个重要职业,商人已成为社会中一大群体。而在明初制定的黄册这一官府册籍之中,从大的类别来说,虽有军户、民户、匠户、灶户这四大户籍,其细分起来,又有米户、园户、囤户、菜户、渔户、马户、窑户、酒户、裁缝户、船户、蛋户、站户、僧户、道户、陵户、坛户、女户、丐户等等,计80种以上,但是,不仅军、民、匠、灶这四大要籍中没有商籍的位置,就是其他各种户籍之中也不见商籍名称。这是因为,赋役黄册的户籍编制,并非以职业来划分,而是与差役紧密相联。具体来说,一是由于明初自然经济仍占相当大的比重,租赋税粮均以实物为主,各种贡赋也都是上缴实物,而官府征派的种种徭役也以力役为主,因此,从封建王朝的赋役经济需求来说,其对商品交换的要求并不为大。二是因为以皇帝为代表的王朝统治者仍在推行“崇本抑末”的政策,对商业活动极力压制,对商人进行种种限制,称其为“逐末之人”而加以歧视。倘若在正式的官府册籍中为商人立有专门户籍,岂不是对“逐末之人”的承认与鼓励?所以,赋役黄册之中没立商籍是自有其原因的。当然,商人无专籍,但封建义务是一定要承当的。他们多是分别归于军、民、匠、灶等各种户籍,而承当相应的赋役。“日中为市之辈,未必非耕田凿井之家;荷戈负耒之夫,未必非行商坐贾之类。岁粮方办,而里长频摧;均徭未完,而驿传接踵。供军贴匠,岁无宁日”,⑦即是这种情况的写照。而定居于大城市之中的商人,则“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称为“铺行”、“铺户”。史载: 铺行之起,不知所始。盖铺居之民,各行不同,因以名之。国初悉城内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编为排甲,而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役使,而互易之,其名曰行户。⑧ 至于其他一些散居商人也是不能逃避徭役的。《明实录》载: 洪武五年二月辛巳,户部奏:“苏、湖等府渔人、商人舟居不应徭役者,凡一万三千九百九十户,宜令充漕运夫。”上命有田者仍令应役,无田者充运夫。⑨ 黄册之中不立商籍,凸显其户籍性质并非职业之不同,实为役种的划分。 那么,赋役黄册是根据怎样的理念而制定的呢?明朝的开国皇帝、也是明代黄册的制定者朱元璋曾说:“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⑩即朱元璋认为,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是大明帝国臣民的本分,是天经地义的事。他又说:“民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历代相承,皆循其旧。”(11)可以说,“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这就是朱元璋制定赋役制度的基本思想。而当时的臣民们也是这样认为的:“为王之民,执民之役,分也。”(12)“夫莫非王臣,天地之大分也;以籍为定,国家之永制也。今闾阎之民,有一不服庸调者乎?”(13)“以一代之民人,养一代之君上,古今之通义也。”(14) 正是基于普天之下莫非王臣、田赋力役出以供上乃是臣民的本分这种思想,所以黄册制度一再强调, “人户以籍为定”,即除皇室、藩王及少数功臣外,天下所有臣民都必须收籍当差。其中包括在职和退职官员。“正统十三年奏准,天下诸司衙门老疾致仕事故等项官员,离原籍千里之外、不能还乡者,许各所在官司行原籍官司照勘,原系军民匠籍,照旧收附。”(15) 明初赋役大体可分为里甲正役和杂泛差役两大类。所谓里甲正役,指的是向中央王朝缴纳并运送的正供,或称“惟正之供”,即皇粮也。《宛署杂记》载: 赋分二等:曰正赋,即起运存留正供,每年候府奉部劄,酌岁所急,多寡微有差;曰徭赋,即各衙门人役杂费,奉文例于地亩征派。(16) 隆庆《潮阳县志》载: 里立有长,以管图内人民应办粮草,示惟正之供也。(17) 按明代法律,在收入黄册纳粮当差的人户中,如官僚、监生、生员,以及一些专职性役户军户、灶户等,可不同程度地享有赋役优免的规定。但所有享受优免的人户,包括朝廷大臣之家,都不免里甲正役,只免杂泛差役。因为里甲正役是属于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是“惟正之供”。如“正统元年,令在京文武官员之家,除里甲正役外,其余一应杂泛差役俱免”。(18)所以,其他人户就更不用说了。乃至史书上载有明初国子监的监生请假回家应充里甲正役的事例,洪武“二十七年十一月甲申,监生张振奏言,户本里长,无丁,乞归应役。上从之,令役毕复监。”(19)永乐“十年八月丙寅,监生饶观户充里长,别无人丁,援张振事例以请,皇太子从之。”(20)明朝大臣吕坤说:“优免差役之法,免杂泛不免正办。十排轮转,空年谓之催科里甲,见(现)年谓之正办里甲,养十年之财,供一岁之用,役称苦累,地须均多。曾见累朝有优免正办里甲之旨乎?坤三甲见年也,逢庚应役……”(21)至于一般军户、匠户、灶户等,除其因充各自的专门职役,而优免部分杂役外,里甲正役则一概不能免除。在遗存的黄册底籍之类文书中,多有军户、匠户充当里长或甲首的纪录,更可证明这一点。不免正役,只免杂差,这正体现了天下所有臣民都必须收籍当差、为皇帝效力的原则。 为保障天下臣民都收籍当差,明初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凡立户收籍,洪武二年,令凡各处漏口脱户之人,许赴所在官司出首,与免本罪,收籍当差。”“三年,令户部榜谕天下军民,凡有未占籍而不应役者,许自首,军发卫所,民归有司,匠隶工部。”(22)而《大明律》中更是强调:“人户以籍为定。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定。”(23)
(责任编辑:admin) |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