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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役黄册与明代等级身份(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 栾成显 参加讨论

通过一系列法规和措施的实行,明初建立了严密的黄册里甲制度。在明代黄册正式编造之前,宋元时期江南很多地区亦有里甲组织,其编制是每100户为一里,选里长1人、甲首10人。明代黄册的编制有所不同,乃是以110户为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10人为之长,余100户为甲首,分为10甲,每甲1里长辖10甲首,分10年轮流应役。明代黄册的编制突出了轮流应役,这是一个进步。但与以往的里甲相比,其组织更加严密了。从黄册的登载内容来说,则是将人丁与事产分为两大部分,而每一部分登载,都比历代赋役册籍更为周密详细,《后湖志》说:
    谨按黄册所载至为浩繁,其大要则天下之人丁事产而已。人丁即前代之户口,事产即前代之田赋……而今之人丁事产则详备其数而别为两条焉,盖见千古者其辞略,故合而为一行乎;今者其事悉,故分而为二,理固然也。(24)
    又,在明王朝统治所及的范围内,包括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几乎都按制攒造了黄册。总之,赋役黄册可谓登载详细,组织严密,广泛实施,实为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的一个高峰。这一点,也是与中国古代皇权专制至明代发展到空前高度相一致的。赋役黄册反映了天下之人都是皇帝的臣民这样一种身份。
    三 赋役黄册反映的等级差别
    尽管普天之下的人都是皇帝的臣民,但其各自的身份并不相同,差别很大。从黄册制度有关差役优免的各种规定中,即可以看出其应役臣民的等级差别。大致有以下三个身份等级。
    第一,官绅等级。即能够享受优免的在职官员,包括一些吏员,以及监生、举人、生员和退职乡绅等。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朱元璋下诏令说:
    食禄之家与庶民贵贱有等,趋事执役以奉上者,庶民之事;若贤人君子,既贵其身而复役其家,则君子野人无所分别,非劝士待贤之道。自今百司见任官员之家,有田土者,输租税外,悉免其徭役。著为令。(25)
    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令官员亡故者,免其家徭役三年。”(26)以上所言徭役均指杂泛差役。洪武十二年(公元1379年)又规定:“自今内外官致仕还乡者复其家终身无所与。”(27)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令六部、都察院、应天府并两院判禄司、仪礼司、行人司随朝官员除本户合纳税粮外,其余一应杂泛差役尽免。又各处功臣之家,户有田土,除合纳粮草夫役,其余粮长、里长、水马驿夫尽免。”(28)嘉靖二十四年(公元1545年)更扩大优免范围,议定如下则例:京官一品免粮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二品免粮二十四石,人丁二十四丁。以下每降一品,免粮额减二石,人丁减二丁。降至九品免粮六石,人丁六丁。内官内使亦如之。外官各减一半。教官、监生、举人、生员各免粮二石,人丁二丁。杂职省祭官、承差、知印、吏典各免粮一石,人丁一丁。以礼致仕者免十分之七。闭住者免一半。(29)品级不同,所得优免数额各异。官员的品级也显示了其不同身份。
    如上所述,在当时有关赋役优免事例中,还有一些对专职役户如军户、匠户、灶户等加以某些优免的规定。其原因是,这类役户既要完成其专职差役,如军户要向卫所起解军丁,匠户要到京城造作,灶户要到盐场应役等等,此外,又都要负担里甲正役,二者同在一身,不堪重负,而不得不减免某些粮差,以保证其专职差役的完成。其与官绅因为享有特权而得到优免的性质是不同的,反映了不同的身份地位。
    第二,凡人等级。亦称庶民等级,即广大的不享受优免的各色应役人户。如民户、军户、匠户、灶户、窑户、酒户、菜户、果户、园户、铺户、站户、陵户等等,计有数十种之多。这些人户在黄册之中又被分别划分为上户、中户、下户等不同的户等,以担负不同的差役。《诸司职掌》载:
    每十年本部具奏,行移各布政司、府、州、县,攒造黄册,编排里甲,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遇有差役,以凭点差。若有逃移者,所在有司必须穷究所逃去处,移文勾取,赴官依律问罪,仍令复业。(30)
    关于上、中、下户等的划分,因各地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别。在四川,大致拥有“三丁以上,田粮十石以上,或虽止一二丁,田种不多,而别有生理,衣食丰裕,以仆马出入者”即为上户;“有三丁以上,田种五石上下,父子躬耕足食,及虽止有一二丁,田种不多,颇有生理,足够衣食者”即为中户;“有一二丁,田种不多,力耕衣食不缺,辛苦度日,或虽止单丁,勤于生理,亦够衣食者”即为下户。(31)从遗存的黄册文书来看,上户、中户在一里之中均占少数,多为里长户,而下户占绝大多数,多属甲首户。黄册里甲的编制是,每10户里长加上100户甲首编为一里,称为“正管”,均属应役人户。此外,每里还有一些鳏寡孤独,“贫门单丁,或病弱不堪生理,或佣工借贷于人者”,(32)一般被划为下下户,附于册后,称为“带管畸零”,属于不任役者。可以看出,户等是按经济实力划分的。其中又体现了地主、自耕农或佃农等这样不同身份。
    第三,贱民等级。即奴婢、佃仆等不被编入黄册的人户。佃仆虽与奴婢有别,但由于其与家主有较严格的隶属关系,而一直被视为家主的奴仆,当成贱民,“遂不得自齿于齐民”,(33)被排除在国家编户齐民之外,不登于官府户籍。佃仆户的由来是,其先世多为富贵之家服役,有的虽配与妻室,但仍为之仆。“当时豢养恩深,名分自不可紊。迨其后有主念辛勤而听其自为家者,有主渐破落而听其各自谋生者,一传数传之后,各已另居其居,自食其力……然而主家子孙,凡有婚丧之事,必令执役,稍不遂意,则加捶楚。甚至地产丁粮,必寄居主户完纳。子孙读书,不许与考应试。自明迄今相沿数百年,主家族众呼为世仆,闾里乡党目为细民。若辈只得忍气吞声,居于贱列。”(34)这里所说佃仆之家“地产丁粮,必寄居主户完纳”,就是由于佃仆户不入公籍,不被编入黄册的缘故。“民只知供正赋,其应公家者,皆故家子弟,非有包头雇役及细民窜入版图者。”(35)所谓“版图”,即指赋役黄册一类公籍。关于佃仆“地产丁粮,必寄居主户完纳”之事,在遗存的徽州文书中即可得到证实。明崇祯至清咸丰休宁朱姓置产簿(36)中所录《嘉庆二十二年休宁顾道元卖田契》所反映的情况即是如此。
    奴婢、佃仆即使积有土地赀产,自立门户,亦不得编入黄册,凸显出贱民与编户齐民的身份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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