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役黄册与明代等级身份(4)
四 赋役黄册反映的世袭制度 赋役黄册配户当差制的基本特征是,人户皆以籍为定,役皆永充。即一旦被定为某种户籍,则世代相承,永当此役,不可改变。并以法律形式被固定下来。“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版籍者,罪同。”(37)所谓人户以籍为定,有两重涵义。一是所定户籍不准变乱,不准避重就轻。如军籍、匠籍若变为民籍,即是变乱户籍,皆属违法。二是役皆永充,世代相承,不许变动。“凡军、匠、灶户,役皆永充。”(38)其实,其他各色人户的户籍,亦均以洪武黄册所载为准,不许更改,也是一种永充性质。“洪武旧本,由(犹)木之根、水之源也。木有千条万干,总出一根;水有千支万派,总出一源;人有千门万户,总出于军、民、匠、灶之一籍。惟据旧籍以查驳,庶欺隐者、改窜者始不能逃。”(39)“田有定(额)而丁有登降,田虽易主而丁不能改其籍。”(40)隆庆《仪真县志·户口考》载:“有渔户,有船户,俱祖充,隶应天府六合河泊所。岁办采打,赀贡鲜及麻铁翎鳔油料。仍当里甲正差。”(41)这里所言“俱祖充”,即是说这些渔户、船户由来,本是因其祖先最初在编制黄册时被佥充,而一直承袭下来没有改变。 《明史》载:“户有军籍,必仕至兵部尚书始得除。”(42)当然,实际情况未必如此绝对。在明朝长达270余年的历史中,亦可见到一些诸如军籍改为民籍的事例,然而,稍做考察则不难发现,其或因为官至尚书,或由于皇帝开恩,或因与皇族联姻等等,多属特殊情况,这些事例并不能说明不存在“役皆永充”的原则。 此外还规定,军籍、匠籍皆不许分户,《大明会典》载: 景泰二年奏准,凡各图人户,有父母俱亡而兄弟多年各爨者;有父母存而兄弟近年各爨者;有先因子幼而招婿,今子长成而婿归宗另爨者;有先无子而乞养异姓子承继,今有亲子而乞养子归宗另爨者;俱准另籍当差。其兄弟各爨者,查照各人户内,如果别无军、匠等项役占规避窒碍,自愿分户者,听;如人丁数少,及有军、匠等项役占窒碍,仍照旧不许分居。(43) 军籍、匠籍皆不许分户,主要是防止因分丁析户而规避差徭,以保障其专门役职的完成。 又规定,黄册之中军籍丁尽户绝者,不准开除,以备查驳。“天下之根本莫重于黄册,而黄册内所重者,莫甚于户籍,尤莫甚于军籍。凡军籍丁尽户绝者,不许开除。见(现)有人丁者,不许析户。”(44)现存《万历三十年徽州府休宁县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文书中,最后即载有36户军绝户,如册中第一甲最后一户: 一户朱张寿 绝军 人口男不成丁二口 本身二百卅五 侄千里二百一十五民瓦房一间 这些绝军人丁的年龄多在百岁乃至二百岁以上,实系名存实亡。但每次大造仍照旧开报,主要怕其子孙更改户籍,以备查考。 以上实行的人户以籍为定、役皆永充等各种规定,可明显看出赋役黄册实为一种世袭制度。 五 黄册制度的衰亡与人身束缚的松解 明代黄册里甲编制的基本原则是,每里110户,分为10甲,轮流应役。从表面上看,它是为了解决赋役不均的问题。但其实质,是把大明帝国统治下的人民都无例外地组织到黄册里甲之中,都必须无偿地为统治者服徭役。它本是一种人身奴役制度。在均平赋役的背后,是事实上人们身份的极大的不平等。这种以人身奴役为对象的落后的徭役制度,乃是建立在劳动生产力的不发展、劳动方式本身的原始性基础之上的。因为在劳动生产力尚不发达的阶段,在社会生产等各种活动中,人的单纯体力劳动均占首要位置,最为重要。于是,人身奴役即成为统治者剥削人民的主要方式。但是,中国古代至宋代以后,社会经济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到了明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与以人身奴役为特征的徭役制之间的矛盾,愈加突出。黄册里甲采取十甲轮流应役制,须把人户牢固地束缚在土地上,须以里甲间人户经济实力的均衡和稳定为前提。而明代土地私有发展扩大,土地买卖更加频繁,沧海桑田,变化无常,人户的消长与贫富处于经常的变动之中,里甲编制均衡的被打破不可避免。特别是工商业的发展,更为人口的流动提供了客观条件,并使赋役的纳银化成为可能。尽管黄册实行的是世袭制,具有一种凝固性,但在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冲击下,黄册制度的衰败与赋役制度的改革,以及随之发生的人们身份等级的变化,已是历史的必然。 这里,还要再谈商籍问题。如前所述,在黄册所立各种户籍之中本没有商籍。然而,明代后期又出现了所谓“商籍”。至迟于万历十三年(公元1585年),在两淮即正式设立了“商籍”。万历二十八年(公元1600年),两浙亦设立了“商籍”。(45)不过,这种商籍是有特定含义的。它是专为某些盐商及其子弟在经营地所设的一种学额和考试资格。这种商籍的含义与限制是,其占籍的身份限于盐商及其子弟;且仅限居于本籍之外者,甚至不包括同省不同地者;商籍获得者有在当地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并在当地府、州、县学中另占有为之特设的学额。(46)简单地说,它只是某些大盐商及其子弟获得的一种科举考试特权。原来,中国古代的科举考试一向重视应试者的出身与身份,规定只有编户齐民,即在官府的公籍上载有正式户籍者,才有资格参加科举考试;同时又有地域性限制,考生必须在其户籍所在地即“原籍”应试。《宋史·选举志》载: 凡命士应举,谓之锁厅试。所属先以名闻,得旨而后解。既集,什伍相保,不许有大逆人缌麻以上亲,及诸不孝、不悌、隐匿工商异类、僧道归俗之徒。家状并试卷之首,署年及举数、场第、乡贯,不得增损移易,以仲冬收纳,月终而毕。(47) 即,商人在科场中被视为“异类”,其不得参加科举考试由来已久。明制:“试卷之首,书三代姓名及其籍贯年甲,所习本经,所司印记。”(48)凡逃籍、漏籍、冒籍、跨籍者均被视为违法而要受到严厉查处。这样,明代黄册从其功能来说,除了赋役征调之外,还有区别人们社会身份与控制臣民的作用。然而,明中叶以后,工商业发展迅速,人口流动频繁,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的黄册制度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统治者对工商业依赖的程度也大大增加了,于是,其对人民的控制亦在某些方面有所松解。此即是明代后期商籍出现的大背景。尽管明代商籍实行的范围仍很有限,它仅限于两淮和两浙的一些大盐商,其较广范实行,则是清代之事;(49)尽管明代后期出现的仅作为科举考试资格的商籍,仍与黄册之中的役籍有很大的不同,但它的出现,使商人从科举考试中的“异类”变为得到官府的正式承认,这不能不说是人们社会身份的重要变迁,是一种明显的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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