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市市场制度对市场名称的整齐 市之名称,据现有文献记载,出现最早。《古史考》云:“神农作市,高阳氏衰,市官不修,祝融修市。”而《说文解字》说:“市,买卖所也。”自城与市结合在一起后,市便成为城市中商品交易场所的最正统名称,并且城市与乡村的市场便走上了不同的发展道路。城市形成之后,城市市场逐渐走上了制度化的道路。《周礼·地官》展示了一套完整的市场管理模式,对市场开设、商品陈列、物价管理、治安、税收等都有详细规定,并有专职官员负责。唐代规定:“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其市当以午时击鼓二百下,而众大会,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下,散。其州县领务少处,不欲设钲鼓,听之。”(47) 商品交换场所的产生早于城市,城市之市在向制度化发展的同时,乡村之市场仍然存在,并且其名称最初可能不只市一个,因为即使在城市市场已经制度化的西周时期,统治范围也很狭小,周边各少数民族习俗与周统治区有差别,其对商品交换场所的名称也可能与市不同。有记载说:“墟市之设,其所从来远矣”(48),至于远至何时,已无从查考,但春秋时,城市之外的乡村已有市与墟并存。子墨子曰:“凡不守者有五:……市去城远,四不守也;畜积在外,富人在虚,(苏云:‘虚同墟,言不在城邑也’)五不守也。”(49)成书于南朝宋武帝时期的《南越志》说:“越之市为虚,多在村场。” 在城市市场产生之前,乡村市场的发展建立在当地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具体安排受当地习俗的影响。随着城市市场的制度化,乡村市场也受到城市市场制度的影响。因为随着统治区域的扩大,官府设立在城市的市场数量不断增加,分布范围扩大,这对乡村市场名称起到示范作用,同时官府也把城市市场的有关制度向乡村推广。东晋南朝时有关于草市的记载,即然称草市,它和城市市场必定有所区别,或许是对乡村市场的统称,因为它们和城市制度化的市场毕竟有所不同,但就是在这些草市,可以看到城市市场的有关制度,草市也设有市门(50),有管理草市的草市尉(51)。 镇作为市场名称出现是城市市场制度向乡村推广的直接产物,和设官管理密不可分。最初的镇是纯军事性质的,其设置完全取决于军队驻防需要,和作为市场名称并无必然联系,但是军镇中的大量军队也是集中的消费人口,除衣、食、军备等物资由官府供应外,其他消费品也需要求助于市场,久而久之,军镇设立市场就可能成为现实,这和乡村、城市中设立市场的道理一样。军镇设市至迟在南北朝时期已成为普遍现象,据《隋书》记载:“三等诸镇,置镇将、副将,长史,录事参军,仓曹、中兵、长流、城局等参军事,铠曹行参军,市长,仓督等员。”(52)市长作为军镇的正式职官,说明军镇设立市场已不是个别现象,同时,镇作为市场名称开始与设官管理紧密联系在一起。自宋代开始,在已有市场的地方设镇成为镇的数量增加的主要途径,因为宋代规定:“民聚不成县而有税者,则为镇”(53),镇设监镇、监税官,掌“擎逻盗窃及烟火之禁,兼征税榷酤。”(54)这导致宋代数量最多、分布地域最广的市场名称是镇而不是市。 明清政府设官管理镇的数量比以前相对减少。刘石吉根据《江苏全省舆图》统计出江宁、苏州、松江、常州、镇江4府和太仓州所属的41州县共有镇297个,设巡检司者47个,设把总、千总都司、守备、游击等官司者42个(55)。设官司之镇仅占总数的30%,表明“设官将禁防者谓之镇”的所谓正名已不能全面反映明清市、镇的演变,正如文献所言:“其在流俗,亦有不设官而称镇,既设官而仍称村者,凡县邑皆然。”(56)其主要原因在于设官与设镇已没有必然联系,决定是否设镇的关键是经济因素。宋代“民聚不成县而有税者,则为镇”,实际上包含了设镇的两条标准:一是具有一定规模,常住人口比县城少,但比一般村庄多;二是商品经济有一定发展,有一定数量的商税。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地方,往往是政府不放心之地,设官管理的政治意义远大于商税征收,所以设官管理便成为镇区别于一般乡村市场的显著特征。明清人口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最高水平,乡村市场数量大幅度增加,宋代那种草木皆兵的做法在明清已无法行得通,官司的设置只能选择在一些关键之地,乡村市场的管理和税收,则由市魁(头)、牙人等负责。 官府设官管理乡村市场,首先会对乡村市场名称产生影响,这是明清市、镇分布最为普遍的主要原因,其次会促使市场内涵发生演变。尽管如此,乡村市场不可能照搬城市市场的所有制度,而是因地制宜地进行取舍,唐代对设置城市市场的规定也不是千第一律,“其州县领务少处,不欲设钲鼓,听之”。这决定了官府设官管理的乡村市场,虽然有某些城市市场的制度,但远不如城市市场完备,并且设官者主要是一些重要的大市,乡村还有大量小市未设官,如东晋时,“淮水北有大市百余,小市十余所。大市备置官司,税敛既重,时甚苦之。”(57)因此,从受城市市场影响的程度看,乡村市场可分为设官管理的市场、曾经设官管理的市场、受城市市场示范作用的市场和未受城市市场作用的市场。这些市场虽然有些都称为市,但具有不同的特点,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标准进行概括;同时习俗也是城市市场制度整齐市场名称所要面临的一个不易克服的阻力。这是导致市场名称多样与涵义混乱的重要原因。 四、习俗与市场名称的多样化 乡村市场在城市出现之前即已产生,其具体名称由于各地习俗的差别不可能完全统一,而是存在多样性,并且各名称一旦形成,即很难改变,而是在具有这种习俗的人群中保持着延续性。城市市场制度虽然会对乡村市场产生影响,但这种影响的程度则因习俗的根深蒂固而减弱,市、镇作为最正统、使用最为普遍的全国性市场名称,也难以完全消除墟、集、场等深受习俗浸染的地方性市场名称的存在。墟作为市场名称在春秋时已见诸记载,它不但经历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终结,而且在近现代社会仍然存在。市场名称即使因种种原因发生改变,但习俗的作用也使原来的市场名称不可能在当地人的心目中骤然消失。嘉靖间,建阳县有6市:书市、莒口市、长埂市、回潭市、常洛市、将口市,但此6市“俗谓之墟”(58);崇安县的6个市也是“俗谓之墟”(59)。除墟之外,其他市场称谓也存在类似情况,有记载说:“民人屯聚之所谓之村,有商贾贸易者谓之市,设官将禁防者谓之镇,三者名称之正也。其在流俗,亦有不设官而称镇,既设官而仍称村者,凡县邑皆然。”(60)即然“设官将禁防者谓之镇”,而流俗“亦有不设官而称镇,既设官而仍称村者”,正说明习俗对市场名称的影响,当然这其中至少有两方面情况:一是原来设官之镇,后来不再设官,而镇之名称却在习俗中保留下来;二是商品经济发展使市、集等发展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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