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清史稿》卷512《土司一》。 (40)王缨:《鄂尔泰语西南地区的改土归流》,《清史研究》1995年第2期。 (41)正所谓“土民事事有土例”(清人赵翼言,见赵翼:《簷曝杂记》卷4《土例》)。改土归流对民族社会的冲击并非无所不在,国家统治在边疆民族地区的“深刻化”也有局限,民族内部有其自身的一套长期实行的社会管理体系(近现代民族调查显示了这一点)。所以,我们所说在改流后地域社会的构建,更多的应是指国家对地方统治秩序的建设和民族交往体系的改进,对于民族社群内部并不一定“重建”了新的社会文化模式。 (42)王柯:《民族与国家:中国多民族统一国家思想的系谱》,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154页。 (43)清政府在云南一些较为发展的内地,将汛设城内,分塘哨于山区;边远地区因人口稀疏,山区荒芜,则多设汛分置塘、哨、关、卡。可参见方国瑜:《中国西南历史地理考释》,下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229页。 (44)《清世宗实录》卷52,雍正五年正月二十五日。 (45)《清世宗实录》卷89,雍正七年十二月戊申。 (46)《清高宗实录》卷249,乾隆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贵州提督丁士杰奏。 (47)(清)倪蜕:《滇云历年传》卷12。 (4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7册《管云贵总督鄂尔泰奏陈宜重流官职守宜严土司考成以靖边地管见折》(雍正四年初六日),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 (49)光绪《古州厅志》卷3《屯政》。 (50)光绪《滇南志略·总叙》。 (51)《清史稿》卷120《食货志一·户口》。 (52)学界一般认为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起的云贵地区户口数才比较可靠,但少数民族,特别是土司地区人口尚难完全登记造册。李中清认为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政府才正式登记少数民族,不过直到1776年前仍因“行政制度”上的原因而在不少地区缺乏登记。(见[美]李中清:《明清时期中国西南的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载《清史论丛》,第5辑,中华书局1984年。) (53)民国《昭通县志稿》卷2《食货志·户口》。 (54)《清宣宗实录》卷99,道光六年六月三十日。 (55)方国瑜、史继忠、余宏模和潘先林等对彝族社会改流后遗留的“则溪”制度和土地制度均有过深入研究,本文不详述。则溪制度,产生比土司制还要早,可以说是水西彝族社会制度的核心,它将彝族社会的宗法制、等级制、世袭制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严密的政权、兵权和族权的统一。土司制仅为中央赋予的管理形式。土目田地制是则溪制受地主经济影响下在经济生产上的反映形式之一。而温春来、黄国信等的研究还表明:尽管历史上有汉人等跻身贵州西北彝族社会“勾”的政权,且经清初军事征剿和“保甲编户”等,但土目等形态所反映出的旧的“彝制”仍在地方民族社会发挥作用,甚至到近代以来依然在“历史记忆”和“现实生活”中产生重要影响(参见温春来、黄国信:《改土归流与地方社会权力结构的演变--以贵州西北部地区为例》,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2005年第76本第2分抽印本)。 (56)(清)黄宅中:《谕土目》,见道光《大定府志》卷59《文征九》。 (57)(清)爱必达:《黔南识略》卷24《大定府》。 (58)(清)爱必达:《黔南识略》卷26《威宁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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