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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土地数据登记制度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人文杂志》 傅辉 参加讨论

明清数据无论在登记制度还是数据使用上,都具有一定的继承性,然而,洪武二十六年(1393)异常突兀的登记数据,时至今日仍是一个谜。因此,明晰历史时期中国官方土地数据的特征,是合理评价、使用文献土地数据资料的首要课题。
    一、洪武二十六年土地登记数据及相关研究进展
    洪武二十六年(1393)的官方田土数据850万顷,是明王朝历代全国性田地统计中的一个奇特的现象。这一数据不仅与洪武十四年(1381)的366万顷、洪武二十四年(1391)的387万顷、弘治十五年 (1502)的420万顷、嘉靖二十一年(1542)的436万顷,以及万历六年(1578)的701万顷不仅不相匹配,而且也似乎不能反映明王朝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其中对洪武二十六年田土数据系统影响最大,令人费解的是当时的湖广、河南、广东及凤阳府的田土登记数据①。为此,近一个世纪以来,洪武二十六年数据一度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对这一记载于《万历会典》,源自洪武二十六年刊行的《诸司职掌》的天下田土数据的解释,时至今日,在历史学界仍限于肯定和怀疑两种推测两类倾向。一是以顾诚为代表的明代土地数据分属于不同管理统计体系说②;一是以林金树、张德信为代表的持不同意见观点及定位错误论③。顾诚认为:明朝土地数据之所以在记载上有两个相差较大数字的原因是,这两个数字来自两个系统的不同计算方法。一个是仅限于隶属于户部管理的行政系统的数字,另一个是包括了行政、军事两大系统在内的综合数字。其中军事系统的数字,系以卫所为基层单位,暨汇总于军事系统的都司、五军都督而统计出来的。张海瀛的山西案例研究不仅为对这一解释提供了系统而完整的史料依据,而且印证了全国的地亩总额亦是户部管辖的官民田土加亡五军都督府管辖的都司卫所屯田,再加上王府莊田的总和这一论断④。张海瀛所著《张居正改革与山西万历清丈研究》一书,全部影印了万历十年(1582)张居正执政时,山西清丈土地清册,并清楚的展示了山西布政司管辖的府、州、县的土地数字和山西都司管辖的卫所的土地数字。这两个大系统的具体内容中,包括了前面的行政系统和后面的军事系统。该清丈册籍是由山西巡抚主持开造的,巡抚有权节制都、布、按三司,布政使司和都指挥司,分别编制了所属州县、卫所的田地册籍,已成不容质疑的事实;曹树基从人口角度,以数量实证方式支持军事、行政两个土地管理系统的同时,并对土地统计误差的原因提出了新的可能的解释⑤;吴晗尽管没有对洪武二十六年数据给予细致的解释,也认为洪武二十四年和二十六年的380余万顷和850余万顷,都是可靠的⑥。日本学者清水泰次认为,《明实录》所载洪武二十四年的380万余顷是田、地数,而《大明会典》等书记载的850万余顷,指的是田、土、山、荡等四类土地总数⑦。田培栋在赞同清水泰次解释之余,强调在明代经济史研究中,绝对不能把“田土”与耕地等概念弄混淆⑧,并对宋元明初田土的内涵、其统计方法,及《诸司职掌》所记载洪武二十六年的数字来源给予了考证⑨;王兴亚在对河南田土数字多一个“一”的说法,提出了质疑同时,指出统计数字与统计土地类型之间的差异⑩;郑克晟则认为,《诸司职掌》所载的土地数据未必是误记,但不限于单一耕地数据,而是多种类别土地数据的总和(11);梁方仲却强调,“造成明代册籍登记数字分歧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各地亩法不同的关系”(12)。栾成显虽然没有找到证明洪武二十六年《诸司职掌》所载数据的直接可信依据,但指出洪武二十六年数据可能属于另一个登记系统,不能轻易否定(13)。然而,日本北海道大学藤井宏则认为,清水泰次的解释不甚确切。他以明代方志为基础指出,弘治十五年(1502)所汇总的田地数,也包含了“田、地、山、荡”,并肯定洪武时期汇总的田地登记数据中有两个统计体系,一个是赋役黄册上的征收田赋的田地额数,一个是兼顾“赋田”以外荒芜土地的登记数据,认为洪武二十六年的田土数据,是记载上的错误(14)。
    以林金树、张德信为代表的不同观点,则从一些制度上,对顾诚的土地不同登记系统提出了质疑。在对洪武二十六年土地统计数据的解释方面,1956年杨开道在《明代户口土地统计正误》一文中首先提出了定位错误说(15)。他认为,在洪武二十六年全国850余万顷土地面积中,湖广布政司项下的220万余顷是定位错误,虚增10倍,应修改为22万余顷;河南布政司项下的140余万顷,则是多写了一个“一”字,虚增了100万顷,仅此两项“错误”就应该从850余万顷中减去300万顷,实际田地总数应为从850万顷中,减去湖广、河南册籍讹误所得之数。马小鹤等则从田土与税粮的相关性入手,认为该年的田土数据确实是一个错误(16)。何炳棣在缺乏有力论证的墓础上,接受定位错误说,同时盛赞藤井“功夫最深,见解正确”(17);对此,珀金斯予以接受(18),樊树志亦认为可信(19);王其榘也在认定《诸司职掌》错误的基础上,认为当年田土面积应该是四亿多亩(20)。其后,彭雨新以明清两朝实录为依据,认为洪武二十六年的激增是由湖广、河南等地方官员虚报垦额,以图邀功免罪所致(21);马雪芹也先后两次撰文,认为洪武二十六年河南田地数据不能反映垦殖的客观情况,并将该年河南田土数据修订为275481顷,全国耕地总数修订为481.3万顷(22)。高寿仙虽然注意到数据一致性,然而,在没有明晰等级数据性质、特征、功能、边界变化等基础上,得到洪武末期耕地460余万顷的结论(23),既不能从制度史方面,将明代土地数据研究推进一步,也缺少必要的科学性检测。另外,定位错误说的论证过程及其佐证因素的不确定性,如人口数据的引用,使论证结果无法摆脱估计、甚至臆断成分。
    两种倾向尽管在制度研究上,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不能够拿出进一步令人信服的证据,只是在缺少必要的基本数据的情况下的制度上的推论与推测,也无法提供起码的验证手段,致使这一问题迄今为止仍是一桩待解之谜。因此,欲充分解读洪武二十六年登记数据的价值,就必须在理清土地登记特征的基础上,结合必要的定量分析,唯有如此,才能揭示登记数据的性质与功能,并将其合理的运用于土地科学研究之中。为此,本文在对登记数据特征的梳理的基础上,运用历史时期土地登记数据序列一致性原则,试图通过对河南土地数据的定量分析,对河南洪武二十六年登记数据赋予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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