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清代方志中可以发现,尽管河南县级单位土地登记折亩纳税现象相当普遍,而在豫西诸县的土地登记中,却更多的使用三等九则的土地登记方式,执行级差地租纳税制。这种登记方式所记载的土地面积仅仅是政府控制的纳税面积,因此,存在较多的不起科面积。这既是导致这些地方登记面积偏低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全省数据实亩数据与税亩相混的原因之一。在折亩纳税区,卫所屯田与更名田通常执行标准地亩(240步弓一亩),在清代土地登记中,卫所、更名地通常按民地标准折合成纳税数据。如陕州,“查本州民地原系七百二十步为一亩,卫地二百四十步为一亩”(42);陈州,“新收汝宁府代征外郡更名原额小地一百二十三顷九十九亩全熟,比照民田起科,查民田三百六十弓一亩,更名地二百四十弓一亩,折大弓地八十二顷六十六亩”(43);汝阳县“更名成熟小地四百一十六顷一十亩八分,比照民田一例起科,查民田八百六十四弓一亩,该折大弓地一百一十五顷五十八亩五分”(44);鹿邑县,“民田六百步为一亩,更名二百四十步为一亩”(45);宁陵县,“又收睢州更名原额小地柒顷五亩肆分。查民田肆百捌拾步为壹亩,更名贰百肆拾步为壹亩”,“又收考城县狮子庄原额更名小地叁顷柒拾壹亩贰分。查民田陆百步为壹亩,更名贰百肆拾步为壹亩,该折大地壹顷肆拾捌亩肆分捌厘,比照民地则例,折算起科”(46)。从这些数据登记信息中,可以提取实际清丈面积与纳税单位之间的折亩率。鉴于一些地方,纳税单位是通过清丈后的三等九则,换算到的折亩率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如荥阳县,“上则:每地一亩折行粮上地九分五厘六毫四丝。中则:每地一亩折行粮上地七分七厘。下则:每地一亩折行粮上地五分五厘,递降以致一分,且有不及一分者,盖下则之地,万有不齐,故不能拘定一律,地愈降则愈轻,仍不失则壤成赋,任土作贡耳”(47);密县,嘉靖清丈中地2.5亩折上地一亩,下地7亩折上地一亩(48);武安县,清初原额上中下地折一等上地,中地每1.5亩折上地一亩,下地每3.0亩折上地一亩(49);孟县,嘉靖清丈一等地以240步为一亩,其余各等则分别以1.2,1.6,2.5,3.5亩折合为一亩(50)。太康县“原额一则中,比照民地六百八十四步为一亩”(51)。尽管平均折亩率的提取因采用了中位数法,难免对重建数据与实际丈量数据之间引起一定的误差,然而,由于研究具有宏观性,可以忽略该误差对整体研究产生的影响程度。关于乾隆 三十五年(1770)年河南土地数据的重建方法与可靠性分析已有详细论证(52),重建后的土地面积123722289亩,按照每清亩等于,0.9216市亩,换算得114022462市亩,重建数据与现代统计数据相匹配,从而证明了这一重建结果,具有较高的可信度,而全省修订数据与纳税单位之间,存在着大致1.692486倍的平均折亩系数。然而,乾隆三十五年(1770)数据尚未达到万历六年(1578)数据,更低于清初“原额”,如果用清初“原额”乘以平均折亩系数,得到的重建数据为1614935顷,可见,重建后的清初、乾隆数据与洪武二十六年(1393)数据分别相差+16.5万顷(165465亩)和-21万顷(21224693亩)。洪武二十六年数据恰位于万历“原额”与土地复垦期的乾隆数据之间,从而论证了洪武二十六年数据与实际土地数据之间的正相关特征,因此,洪武二十六年河南数据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根据,也是值得信赖的。 四、对洪武二十六年河南土地数据的评述 上述登记制度、登记特征及其定量考证,再次让顾诚关于“全国土地是由行政系统和军事系统分别管理”的论点,在河南得到证实。事实上,明代田土隶属不同管理体系,在地方志中常有记载,如新安县,在田赋记载中说:“按旧志专言民地,府志则兼言民卫地”(53)。洪武二十六年河南土地数据之所以高于明清任何时段,则是因为登记数据性质、统计数据管理机制等与其他年代登记数据的差异所致。首先,尽管实际丈量数据是纳税单位的基础,而明王朝所关心的是承担赋税的面积,由于明代非常重视明初的“原额”,所以纳税单位的登记大都与原额不会有太大的偏离,这是有明一代,除洪武二十六年外,其他年份官方数据相对稳定的主要原因。其次,河南曾是元末明初最严重的兵燹区之一,明王朝定国伊始,为了鼓励复垦,曾多次出台垦荒政策,如《明史》卷七十七《食货志》说:“(太祖)又以中原田多荒芜,命省臣议计民授田,设司农司,令山东、河南地方额外荒土,任民尽力开垦,永不起科”。这一垦荒措施的实施,致使有大量不起科土地未能记入纳税土地清册或记录缺失。这是册籍数据不完整的又一重要原因。再次,在土地登记方面,受“原额”观念影响,新丈土地登记以折亩形式,换算成纳税单位,从而确保了“原额”的相对稳定性,这是在明清土地数据中出现的大、小亩,大地、小地等纳税单位与丈量单位计量区别的原因所在。如万历十年(1582)商水县《清丈地亩申文》即有详细记载(54)。 由于政府关心的是纳税单位,所以土地清丈数据一般未能完整记录于纳税清册之中。河南洪武二十六年土地数据高出以后历年统计年份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其记录的是辖区所有的土地清丈数据,其中包涵了隶属于不同管理系统的土地面积及其起科与不起科面积,甚至在某些地区还含盖了山、塘、湖、荡等承担所有承担地税的不同土地类型的清丈面积。它不是通常记录于官方文献中的纳税单位,而是该年政府掌握的可利用土地资源面积。这说明洪武二十六年河南呈报的土地登记数据,除部分州县包括了一些山、塘等面积外,是完整的,基本上反映了政府实控的纳税土地的状况。但这并不等于说,今天看到的数据就也一定是准确的,它只是反映这一登记数据的趋势合理的一面。该年土地登记相当完整是一回事,在史料中,没有完整的登记制度及其详细登记说明记载是另一回事。它并不影响时人对登记数据的理解,所以,基于这一认识,对不同时期出现的奇特的土地数据现象,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决不能凭空否定或推测。 行文至此,我们可以看到,明代土地数据不仅存在两个管理体系,而且拥有两个登记体系,即一个是用于实际土地丈量的土地登记体系,其中,在一些地方包括了山、塘、湖、荡等多种土地类型,这种登记应该称之为承担地税的土地资源调查数据;一个是用于纳税的官方册籍数据,它是官方征税的依据,是由土地资源调查数据,通过一定的折亩关系登载于册籍之中的,也就是所谓的纳税单位,所不同的是受登记数据性质与功能限制,土地资源数据很少完整的保存于文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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