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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南奏销案的再思考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兰州学刊》 岁有生 参加讨论

顺治十八年(1661)的江南奏销案是清廷严行追比绅衿地主逋欠钱粮的一个事件。20世纪30年代,孟森先生有感于此案之扑朔迷离,钩沉传状碑志笔记等史籍,著《奏销案》一文。该文主要记载江南奏销案的情况,时苏、松、常、镇四府署及溧阳县官绅士子,革黜至万数千人,并多刑责逮捕之事。翰林院编修,顺治十六年进士叶方霭“以欠折银一厘左官,公具疏有云‘所欠一厘’,准今制钱一文也。时有‘探花不值一文钱’之谣。”[1] 惩责之严,可谓空前。孟森以后,学者们研究此案大多侧重于清廷对士绅的政策方面,认为清廷发动奏销案的主要目的是打击士绅特别是江南士绅。但鲜有人将奏销案置于清代财政制度建构这一背景之下加以审视,从而使这一事件发生的内在逻辑及其真相无法得以彰显。
    一、江南奏销案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
    孟森先生称“奏销案者,辛丑江南奏销案也”,容易使人产生此事件仅仅发生于江南一隅的错觉。事实上,这是一场全国范围内的督催拖欠钱粮事件。在《奏销案》一文中,孟森也承认:“是时盖各省皆厉行此事,特苏抚最为酷耳”,并列举了安徽和浙江等地的情况。据周寿昌《思益堂日札》:国初江南赋重,士绅包揽,不无侵蚀。巡抚朱国治奏请穷治,凡欠数分以上者,无不黜革比追。于是两江士绅得全者无几。有乡试中式而生员已革,且有中进士而举人已革。如董含辈者非一人。方广琛者,歙县廪生,亦中式后被黜,遂亡命至滇,入吴三桂幕。撤藩议起,三桂坐华亭,令人取所素乘马舆甲来。于是贯甲骑马,旋步庭中,自顾其影叹曰:“老矣!”广琛从左厢出曰:“王欲不失富家翁乎?一居笼中,烹饪由人矣。”三桂默然,反遂决。军中多用光琛谋。吴世瑶败,光琛亦就擒,磔于市。[1] 方光琛,字献廷,安徽人,所以其不应在苏抚朱国治奏销案内,据此可以推断,在安徽也同样出现了奏销事件。另外一个记载也说明奏销案出现于安徽。又据张文端英撰《黄贞麟墓志》:“年二十五,举孝廉,冠其经。次年成进士。越六年,受凤阳司理。”有云:“蒙城、怀远、天长、盱眙四县子衿逋赋者各百余人,令成速之狱。狱隘,诸生无置足地。公闻之,谓令曰:‘被逋税者皆未验其实,忍令殒死于狱乎?’悉还其家。及讯,则或舞文吏妄为注名,或误报,或续完,悉得原而释之。”[1] 而黄贞麟受凤阳司理之年,正是辛丑年。
    孟森先生也曾经提到,奏销案亦阑入一二浙西人,如嘉善的曹顾庵和海盐的彭孙遹。何龄修以此为篙矢,钩沉史料写成《浙江奏销案》一文,认为浙江奏销案波及面不如江南之广,最主要是台州奏销案,处决和流放犯人六十余人,在这一点上比江南尤酷。[2] 浙江奏销案始于台州府临海县。顺治十八年秋,临海县诸生赵齐隆、赵齐芳因亏欠顺治九年度的白榜纸银三两,被县行学追比。但实际上赵氏兄弟已缴纳此项税银,但被经粮役承催蔡寰侵吞,赵氏兄弟拒绝重复缴纳,遂被转解于府。台州知府郭曰燧杖责赵齐芳数十。赵齐芳既被诬欠赋,又被刑辱,羞愤交加,导致心脑血病发作而死。此事激起临海和邻县诸生的公愤,他们聚哭于文庙,又向分巡宁绍台兵备道杨三辰呈递退学呈状六十五纸,列名近四百人。但诸生“不知死者已坐抗粮之条,生者又犯挟制官长之禁”[2]。巡道杨三辰飞速禀呈浙江总督赵国祚,由总督入告朝廷。闰七月,赵国祚下令逮捕肇事者,先后逮捕诸生达六十八人。被捕案犯六十八人,除已丧命的九人外,刘芳等五十九人,有的死在戊所,活着的待三藩荡平以后才敕归故里。
    除浙江和安徽之外,奏销案亦发生于其他省份。“近阅邸报,有户部覆广东巡抚刘瑾援续完免议等一事疏,内引康熙三年闰六月内礼部覆都察院,遵旨察议具奏事,疏内陕西贡生张焯等,广东生员欧鑑等,江西贡生万来炜等,福建举人张瑞俊等,俱悉拖欠钱粮,后经续完,即照张瑞俊等仍复举、贡、监生、生员,如有此等未经完结者,应俟到部之日再议。今万勷臣等,该府及援欧鑑之例具题,查续完开复年月,俱与相符,乃复生员等因,于今年四月内遵奉谕旨钦尊在案。”[3] 章有谟的《景船斋杂记》亦云:“奏销一案,以诸生抗粮而起,痒序一空,诸绅以次罢斥者亦不少,江苏因朱抚军国治之酷,其祸尤甚云。”该当是奏销案各省皆有,而江南则因朱国治之酷,而著称于世。[1] 由以上可知,清初奏销案不单单发生于江南一省,此事件亦同样波及浙江、安徽、福建、陕西、广东、江西等省,是一场全国范围内的追比逋欠钱粮的事件。
    二、从财政制度的形成过程看,奏销案的发生有其内在逻辑性
    清朝统治者入主中原以后,面临着复杂的形势。南方的前明割据政权和农民起义军仍然威胁着这个新兴政权。在这种局势之下,清初统治者为维系人心,安定秩序,采取了一些笼络人心的做法。在经济上,免除明末苛赋,严禁经征官员巧取豪夺,纾缓民力。顺治元年十一月颁布“合行条例”凡五十五款,其中有:“地亩钱粮,俱照前朝会计录原额。自顺治元年五月一日起,按亩征解。凡加派辽饷、剿饷、练饷、召买等项,悉行蠲免。”“有司征收钱粮,只取正数,凡份外侵渔秤头火耗、重科加罚、巧取民财者,从重参处。”[4] 这些措施的采取,表现出清初统治者一种与民更始的姿态。
    由于明末长期的战争,导致户口田土锐减。在明朝的绝大多数时间里,登录在赋役薄籍上的土地数量平均约为7亿亩,人口5000多万。到1645年,这个数字降到仅仅4.05亿亩,人口仅达1000多万。在以地、丁为征收对象的社会里,这意味着国家赖以维持生存的财富的顿减。同时明末的加派业已废除,而清初又面临严峻环境又需要统治者筹措资金来支持战争的进行。所以如何采取最有效的措施来实现对这些业已减少的赋税的征收,成了清初统治者的当务之急。当然,财政制度的完善也是清代赖以进一步发展、维持长治久安之基石。清初这种特殊的社会处境使财政肩负双重使命:既要满足战争军费支出的需要,又要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财政来源。财政的这种双重特点导致国家异常重视财政制度的完善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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