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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南奏销案的再思考(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兰州学刊》 岁有生 参加讨论

其次是曹相国事件。除了朱国治本人的政风之外,曹相国事件也是导致江南奏销案的处置较为严厉的一个重要因素。常熟丁秉衡《荷香馆琐言》引陆文衡《啬庵随笔》云:“抚公吴,因见协饷不前,创为绅欠衿欠之法,奏销十七年份钱粮,但分厘未完,即挂名册籍,目以抗粮。司农方拟驳覆,而曹溪相国子侄亦册欠有名,亟上认罪一疏,于是概不敢议宽免,照新例革职枷责者一万三千五百十七人。”曹相国一纸认罪书,实际上杜绝了清廷详核此案件的可能性,所以就造成了“轩冕与杂犯同科,千金与一毫等罚”的局面,最为突出者,是已亥(顺治十六年)进士第三名之叶方霭,欠银一厘被降官,以至民间有“探花不值一文钱”之谣。曹相国所作所为,引起了一些士人的极大反感。时人钱圆沙与钱亮工极力诋毁曹溪,认为其“逢恶助虐,为三吴大罪人”。[1] 从江南奏销案发生的整个过程来看,其之所以打击面之广,朱国治和曹相国的确难辞其咎。一个不问青红皂白,不了解详细情况,将拖欠钱粮之人悉数报部;一个则阿谀媚上,堵塞了此案缓冲的可能。
    由以上分析可知,清初奏销案是一场遍及全国的追比逋欠钱粮的事件,发生的原因是清初特殊的社会处境而使财政肩负双重使命:既要满足战争军费支出的需要,又要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财政来源。财政的这种双重特点导致国家异常重视财政制度的完善和执行,这是清初奏销案发生的内在理路。江南奏销案对士绅的打击较为广泛是由其特殊情形决定的。
    原文参考文献:
    [1] 孟森.奏销案[A].心史丛刊[C].北京:中华书局,2006.
    [2] 何龄修.浙江奏销案[A].五库斋清史丛稿[C].北京:学苑出版社,2004.
    [3] 叶梦竹:《阅世编》,卷六,《赋税》。
    [4] 《清世祖实录》卷九,第95-96页。
    [5] 《清世祖实录》卷二五,第217页。
    [6] 何平.清代赋税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83.
    [7] [清]王庆云.《石渠余纪》卷三《纪赋册粮票》。
    [8] 《清世祖实录》卷八八,第692页。
    [9] 《清世祖实录》卷一一三,第885页。
    [10] 《清圣祖实录》卷一,第47页。
    [11] 《清圣祖实录》卷二,第53页。
    [12] 付庆芬.清初“江南奏销案”补证[J].江苏社会科学,2004,(3).
    [13] 顺治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吏部尚书孙廷铨题,《明清档案》37册。
    [14] 山东巡抚许子秀题,《明清档案》37册。
    [15] 《清圣祖实录》卷一,第47页。
    [16] 顺治十八年九月十八日漕运总督蔡士英题,《明清档案》37册。
    [17] 顺治十八年十一月六日湖广巡抚杨茂勋题,《明清档案》37册。
    [18] 《满汉名臣传》卷十九《朱国治列传》,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53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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