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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江南疫病救疗事业探析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余新忠 参加讨论

对人类历史上疫病史的研究,在很长时期内一直没有引起历史学家的重视,直到1970年代 ,这一状况才开始在西方史学界出现转机,随后,大约从1980年代中期起,特别是1990年代 以来,从社会史的视角对历史上疫病的研究在中国海峡两岸逐步兴起①。在目下的明清疾病 史研究中,主要的还是医史学界从技术史角度对古今病名对照、疫病内涵与流变以及疫病治 疗等疫病本身内容的探讨②,国家和社会各界对疫病的反应等内容,除少数学者有所论及外 ③,迄今尚无专门系统的论述。疾病,特别是瘟疫,并非只是个人的生理现象,而是关系到 方方面面的社会问题,这就意味着,有关瘟疫的社会反应,是疾病医疗社会史研究中不可或 缺的内容之一。
    跟一般的疾病基本只与病人及其亲属直接相关不同,瘟疫一旦发生,就关乎整个社会。尽 管不是任何一个地方的任何一次瘟疫都会引起上自朝廷、下至病家的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救疗 ,但总体而言,社会各界对瘟疫的发生都做出了各自不同的对策。从这些对策中,我们不仅 可以看出清代江南疫病救疗事业的发展变化,而且还有利于更好地了解当时的社会反应机制 以 及国家和社会间的关系。
    
    在历史上,特别宋元时期,国家曾对瘟疫的救疗采取过较为积极的政策,如朝廷要求各地 设立救济贫病的惠民药局,在大疫之年设置病坊收治病人等①。不过,到了明代,国家政策 开始逐渐转向消极,只有惠民药局的政策仍予继承。明中期以后更是普遍没落,渐由原本的 经常性药政机构演变成在灾难时才开启的公共卫生机构②。进入清代,这一趋势也未随着新 王朝的朝纲重整而得到扭转。清朝统治者在各地设立惠民药局的指令都没下达,所以,江南 地区大多数明初建成的惠民药局到清代多已废而不用③,仅少数仍在瘟疫之年作为临时施药 之所而偶尔发挥作用④。而仍在发挥日常施药功能的就笔者所见,惟康熙时德清县的药局, 据康熙《德清县志》记载:“拯疾,本县惠民药局,每年动支,无碍官钱,则令医生收买药 材,修制药饵,遇人及禁囚有疾,诊视治疗。”⑤这自属于官方对瘟疫的救疗,不过它只是 官员个人的行为,与当时国家的政策无关。清代国家对地方医疗资源的制度性建设,大 概只有对地方“医学”的设置,清官制规定,“府正科,州典科,县训科,各一人(俱未入 流--原注),由所辖有司遴谙医理者,咨部给札”⑥。仅凭一介不入流的小吏欲对一个州 县的医药和救疗起到切实的管理作用,显然不切实际。因此这种设置至多也只有象征意义, 而且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比如,在德清,“医学,署缺建,但寄治药局而已”⑦。而清 中后期的一些方志则往往标明“今废”。
    由上述可知,清代国家对疾疫制度性的救疗基本阙如。不过,制度之外,朝廷有时也会临 时性采取一些救疫措施。比如,康熙十九年(1680年)六月,饥民大量滞留京城,圣祖除命粥 厂施粥外,还“遣太医官三十员分治饥民疾疫”⑧。在道光元年(1821年)的大疫中,清宣宗 就曾对京城的瘟疫的救疗发出过指令:“朕闻京城内外,时疫传染,贫民不能自备药剂,多 有仓猝病毙者,其或无力买棺殓埋,情殊可悯。著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五城,俱选良方 ,修和药饵,分局施散,广为救治。”⑨据王清任的记载,在这次救疗中,“国家发帑施棺 ,月余之间,费数十万金”⑩。救疗力度可谓不小。不过,这样的举措非但不常见,似乎也 主要限于京城。在江南,笔者未曾发现朝廷就救疗瘟疫而对地方官府提出过具体的要求,而 且从康熙在李煦奏折上的朱批来看,也很难说得上关心。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五月,李煦 奏闻苏州“民间颇有疫气,地方官现在设立药局,选医调理”,玄烨批道:“知道了。皆因 一念等作反,民间无知,叫他哄了,所以有此一难,亦未可知。”六月,李煦再奏“民间疫 气已消,间有一二患病未愈,地方官现在选医调治”,康熙再批道:“览此奏折,深慰朕怀 。以后收成若好,民命得苏矣。”①康熙在这两则主要奏报疫情的奏折上的批语竟只字未提 疫气,表明他关心的主要是民间“作反”和“收成”,至于瘟疫这样相对并不“紧要”的事 ,既已采取措施,也就毋庸多言了。
    清代是我国历史上对荒政最为重视、制度也相对最为完备的朝代②,然而何以对瘟疫救疗 态度却如此消极?其缘由:第一,瘟疫虽有碍民生,但毕竟不像水旱蝗等自然灾害会对王朝 的统治产生直接的危害。第二,正如梁其姿所指出的,因为官办医疗机构和事业效率低下以 及明中期以后,地方社会的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充足,社会力量在这方面的活跃不仅弥补了 政府的消极,而且比官办事业更具效率③。第三,还应该考虑到,在技术上,瘟疫的救疗要 比饥寒的赈济复杂得多。首先,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医疗水平和资源不尽一致,当时当地的 医疗水平和资源并不能保证有效地治疗瘟疫;其次,中医治疗讲究阴阳、寒热、虚实、表里 ,若不能对症施药,可能会适得其反;再次,疫情千变万化,病人遍处各地,延医治疗也复 杂 异常。在这种情况下,与其作统一的规定,反而不如听任地方社会相机行事。
    当然,国家缺乏救疗疾病制度上的规定,并不表明此非国家的职责,实际上养育民众、爱 民 如子乃是国家一再公开宣扬的教条,其职责理论上应该是无所不包的。特别是对地方官府 来说,长官乃“民之父母”,所以,子民染病,尽管他们没有这方面明确的责任,但只要有 适 当的资源可供调配,一般具有儒家道德信念的地方官大抵不会坐视不顾。他们采取的措施, 概括起来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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