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医送药。这是救疗瘟疫最主要的手段。这类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1)零散施医送药。 一是医生自己诊视并送药,或修合丸散广泛施送。如平湖的庠生戈朝芋,“精歧黄,……乾 隆戊辰(1748年),大疫,倾囊制药以施,全活无算。”①二是普通人出资请人配药施救 ,如海盐贡生冯凤威,“有时疫流行,必延医制药,遍施城乡”②。(2)设立医药局。这比 起前一种情况,规模、受惠面都更大一些。如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上元江宁大疫,上元的 杜宏“立医社,施丸散,乡人赖以存活”③。嘉庆二十年(1815年)苏州疫,进士吴慈鹤“设 局,延名医施治,并给药炭,全活无算”④。(3)设立收容病人之所。这种收容,除了隔离 以防疫病扩散外,还对病人予以治疗。如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春无锡大疫,“贫病者枕藉 于道,(张)鹏翔处以空室,至数百人,予之食及药,鹏翔故知医,多所全活,家产为之罄。 ”⑤可见,施送医药者既有医生,也有普通的绅富;既有独立施行者,也有倡导、约合同志 共同举办的。采用的形式也比较多样,既零散施送,也设立局舍;既修合丹丸,又临症裁方 。反映了社会力量面对瘟疫,往往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地采取一些救疗措施,体现 出当时江南的社会医疗资源具有较高的能动性。当然,这种资源的地区分布并不平衡,它们 大多分布在苏南、江宁和浙西地区。不过时间上的差异并不明显。 2.建议官府救疗。如苏州的计佩,“岁饥,食官粥者多患疫,佩白当事,设局疗治,全活 无算。”⑥ 3.刊刻散送医方。施医送药固然有利,但很难遍及各地,因此,一些乡贤在确认某些医方 具有实效后,往往会刊刻分送,以便普通人可以照方配药。另外,有些疫病,用通行的治法 每每难以取效,一些医家也会选择自著或某种他认为对症的医书刊发,以救治疾疫并扩大他 本人的影响。如乾隆年间松江大疫,医生严谷绪“活人无算,路远及贫者,不能延请,因究 岁运司天之旨,刊刻分送,他医用其法者,亦无不效”⑦。光绪年间,吴江汝琴舫见苏杭烂 喉痧盛行,殒命者不少,就对所谓的叶天士烂喉丹痧医案①加以增补刊布②。 4.祈神驱疫。发生瘟疫后,除了官府建醮祈神和个人求神拜佛外,地方社会也常常采取集 体的祈神活动。如道光元年,“象山大旱,秋大疫,石浦尤甚,其症脚筋抽搐即死,城中设 醮教场演武厅,七日疫止。”③在同治元年的大疫中,常熟龚又村所在的里中祀瘟部神,他 “出分金,虔诚往拜,夕憩芦棚,听曲三鼓,踏月而回”④。 个人或集体的临事性救疫措施,是历史上早已存在的现象,在清代江南的各个地区也都有 记载。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说明什么,不过,它们在数量上的多寡和规模的大小却多少反映出 一个地区社会发展水平的高低。对这些举措的功效作出准确地评估,目前还无法做到。不过 ,除非是医学上完全束手无策的凶症,社会力量的施医送药,肯定会对那些平时难得享受医 疗的贫困疫病患者起到一定起死回生的作用。因此,当时文献中在在多有的“活人无算”之 类的记载,当不会全然是虚浮之词。在资料搜集中,令笔者感到有些意外的是,文献对嘉道 之际大疫疫情的记载甚多,而救疗的记录却很少,个中的原因可能很多,但至少跟在面对这 种来势凶猛的新疾病时,社会力量与医学有些惊恐失措有关⑤。从中可以看出,社会救疗的 开展是以社会所拥有的社会和医疗资源为前提的,在社会力量较为活跃的江南,尽管常常能 较为全面地开展救疗活动,发挥官方难以发挥的作用,但由于其本身是一种软性机制,使救 疗具有不确定性和非普及性。因此,从现代的眼光来看,这虽然是一种可资且必须利用的资 源 ,但如果缺乏国家的调配、管理和某些强制性规定,这种救疗的局限性十分明显。 (二)日常性施疗 虽然瘟疫常常以暴发和流行的形式出现,不过,散发性瘟疫更为常见,特别是夏秋两季。 因此,除了临事性的瘟疫救疗,社会还常常举办一些经常性的救疗活动。举办者既有个人, 也有家族和行业公所,更多的则是社会慈善机构。 个人 开展经常性的施医送药,需要有较为雄厚的资金来源,且有赖一定的制度和机构才 能保证其持久运作,故以个人之力举办这类活动,并不容易,也难持久。故而,个人活动在 这类救疗中并不占主要地位。不过,史籍中仍有不少此类记载,如乾隆间常州的钱维岳,“ 精医理,从学者皆精其业,尝纠内外各科设局小茅山,送诊施药,历久不倦。”⑥乾嘉间钱 塘胡宗溥,“夏制痧药,冬制绵衣,岁施送以为常,置田数十亩以为恤厘资”⑦。同治 十三年(1874年),青镇沈宝樾“于本镇创设施医局,就医者三千六百余人;乙亥(1875年)于 家中创施外科医药,就医者达一万七千余人”⑧。它们多见于社会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而 且也以乾嘉以后为多。 家族与行业 宗族和行业的会馆或公所是明清社会非常重要的社会组织,这两类组织,特 别是宗族,都具有一定的救济功能。不过,在这些救济中,对疾疫的救疗不占重要位置,可 能正是因此,现有的研究很少提到这一点。但从现有的材料中,笔者发现宗族与行业对疾病 的 救疗即便不够重要,也不可忽视。比如,常州王氏的《参改义庄规条》规定:“庄内则有名 医生,议定每季薪俸若干,择诚实药房,另立一折,以便登记。如册内有名病重者,查实后 请医诊视,将方赴庄,用一戳记,到店付药。贫苦难堪,酌给钱若干,以备零星等费。族中 贫病相连者,通融酌济,以寓贫病相扶之意。”① 嘉道以后,同业或同乡的会馆公所的规条中,逐渐增加了救疗疾疫的内容,如道光三十 年(1850年)苏州水木匠业兴修公所,“除在香山购得□□□□为同业丧葬之地,并议各作先 为 捐凑钱一千串修葺,添设医药棺木”②。光绪年间设立的四明公所长生同仁会设有医局,在 宣统元年(1908年)重订的条规中规定“议每年医局助洋三十元”③。此类规定在史料中并不 常见,不过,它的出现,至少从一个侧面表明,嘉道以后日常的疾疫救疗已引起社会各界越 来越多的关注。 慈善机构 这里所说的慈善机构指的是由或主要由地方社会举办,面向社会展开经常性救 济活动的社会组织。施济行善是一种非常古老的行为,具有救济功能的社会组织也早先秦就 已存在,不过长期的、持续的由地方乡贤举办的非家族、宗教和官方的慈善组织则是明清以 来出现的新事物④。它们以济贫为主要目标,有时也会涉及疾病。清朝建立后,由于国家在 疾疫救疗方面的消极,长期以来,由官方举办的经常性疫病救疗机构在江南地区基本阙如, 直到同光时期,一些由地方官府举办医药局才重新出现。由于原本官办的一些医疗机构效率 低下,甚至形同虚设,所以这种缺失似乎并不会使地方社会产生某种缺失之感。并且,由地 方人士举办的某些具有这方面功能的慈善机构,还可能让当地社会得到更实际的裨益。清代 江南地区最早建立的具有疫病救疗功能的慈善机构是杭州建于顺治年间的悲智社⑤,道光朝 以前这类慈善机构虽有出现,但数量较少。根据笔者不完全统计,时空分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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