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局延医诊治。这是地方官府实施疫病救疗最主要的手段,贯穿于有清一代。现将笔者 所 搜集的有代表性的记载摘录如下: 国朝康熙十年,(杭州)大旱,大疫,总督刘□□择名医设药局于佑圣观,自八月至九月, 活人无算④。 乾隆二十年己亥,吴下奇荒,丙子春,复遭大疫,……知府赵公酉,设局圆(玄)庙观,招 名医二十五人更番视病,过夏至病乃渐减,死者不可胜计⑤。 (道光四年)六月,徂暑,(苏州)时疫盛行。……于是郡中绅士韩、黄、许诸君子合告于藩 臬两司及府县,请设医药局,以诊贫民之有疾而无力求药者。时方伯诚公、廉访林公允拨民 捐赈余银,长元吴三县各一千两,以给经费,设局于郡城适中之地⑥。 (上海)施医局,借设药王庙,同治时巡道委员办理,每年五月起九月止,延医诊疾给药⑦ 。 (丹阳)医局,光绪间知县刘德麟因夏疫,照会孙铭等创设,施医药两月,经费以知县捐廉 及城厢铺捐充之,自是每年开办①。 从这些例子中可以发现,官办的医局大多出现在苏南、浙西的大都市及周边地区。这可能 是因为:一方面,由于国家并无有关的明确规定,地方官府设局救疗基本只是一种个人行为 , 故一地出现疫情,官方是否采取行动,一定程度上就取决于地方官个人的仁心和能力;另一 方面,医药局的设置跟当地的人力、物力资源,或者说社会力量直接相关。 另外,从资料的排比中还可发现,同治以前所立的医药局,都是临事而设的临时性机构, 此后则出现了众多常设的医药局,而且设立的时间也未必是有疫之年。这一现象反映了官府 和国家职能变化的新动向,即在社会力量和外来文化的双重促动下,越来越多的地方官府渐 趋把日常疫病救疗纳入自身的职责范围,在清末新政中,卫生和医疗职能更加明确和制度化 了②,体现了国家和官府职能的某种扩展。 2.制送丸药。延聘名医对症裁方,固然有益疫病的治疗,但在医疗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官 府只好退而求其次,采取请人备制丸药分送病人的办法,藉此扩大救疗面。如在康熙年间, 宁波“岁疫疠,郡太守开局施药,(范)洪宿精心炮制,铢两不苟,赖以活者甚众”③。康熙 四十八年(1709年)夏,苏郡大荒疫,陈府尊鹏年捐俸复合避瘟丹施送,即“太乙丹”,“姜 、许、徐等村庄,疫疠盛行,公亲诣散药”④。 3.建醮祈祷。由于鬼神司疫仍是当时相当普遍的一种认识⑤,所以,建醮祈禳以驱避疫气 的方法也常常为一些地方官所使用。如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春,“疫疠偾兴,民受其困。 时大宪率属吏致斋告虔,思所以为民请命者备至。余请于上台,延师叔侄祈祷。继而甘霖立 霈,沴气旋消,吴民大悦”⑥。不论这能否起到实际的效用,至少仪式本身显现了官府的 职能和权威。 4.刊刻医书。在大疫流行之年,刊刻切中病情的医书,以使更多的人得救也是当时常见的 救疗手段,这主要由社会力量施行,但也为一些地方官员不时采用,如康熙十七年(1678年) ,吴门时疫盛行,藩司“悯编户之疾苦,如痌(K24M202)之乃身,遂下询疫所自始与所 为治”,见周扬俊之《温热暑疫全书》颇有医效,遂“命急付枣,以公同志”⑦。 此外,官府奉国家之令对灾荒的救济实际上也是一种间接的疾疫救疗行为。在出现疫灾时 ,官府对尸体的掩埋、病人的隔离以及卫生的管理等等,也都应是救疗行为的一部分。这些 都是有待专门研究的课题,于此不论。 二 社会力量是指以乡贤为主导的地方绅富集团和民间社会慈善机构。社会力量在促动和支持 官府实行救疗的同时,自身也会开展一些救疗活动,这些活动大体可分为临事性救治和日常 性施医两类。 (一)临事性救治 与官方相比,社会力量对瘟疫的救疗要积极主动得多,在一些资料比较丰富的中心地区, 比如苏州、江宁、杭州、上海等地,对每一次重要疫情,几乎都可发现相应的乡贤或慈善机 构开展救疗活动的记录。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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