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政权运作与政府公文走向(2)
与此同时,朱元璋还将这一原则运用到了公文语言的改革当中,规定: 古人为文章,以明道德,通事务。典谟之言,皆明白易知。至如诸葛孔明《出师表》,亦何尝雕刻为文,而诚意溢出。至今诵之,使人忠义感激。近世文士,立辞虽艰深,而意实浅近,即使相如、杨雄,何裨实用。自今翰林为文,但取通道理,明事务者,无事浮藻。[5]2173 他要求公文能够以直白的语言形式为朱明王朝的统治服务,而不至因为语言障碍影响朝廷政策的实施。洪武时期的《律令直解》就是在这种指导思想下产生的。当时,朱元璋就该书的编撰宗旨对周祯说:“律令之设,所以使人不犯法,田野之民,岂能悉晓其意?有误犯者,赦之则废法,尽法则无民。尔等所定律令,除礼乐制度、钱粮、选法之外,凡民间所行事宜,类聚成编,直解其义,颁之郡县,使民家喻户晓。”[3]17在他看来,律法是用来约束和保护百姓的,只有在百姓完全懂法的前提下,这一目标才能实现。如果没有浅显明晰的语言形式,文辞古奥,百姓看不懂,完备严整的律法,不仅不能起到保护百姓的作用,还会产生害民害政的恶果。 (三)公文书写格式的改革 在庞杂繁忙的朝政事务中,大大小小的案件日以万计,准确高速的办事效率对提高朝廷的执政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公文简洁与否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影响因素,显然是不容忽视的。而洪武初期的公文情况又是如何的呢?陆容是这样描述的: 职方掌边务,复奏封事颇多事,必引援经史,断以大义,比诸司章奏,稍涉文墨,盖故事因袭如此。至何行宜掌司时,一奏之中,引经大半,而处置事体处,反欠精神。[6]121 公文重在陈述存在的问题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不必旁征博引进行道义阐说。引经据典阐说道义不仅会掩盖事实,还会因篇幅繁冗,浪费大量的写作、阅读时间,致使朝廷的办事效率严重降低。朱元璋对这种书写形式甚为不满,对侍臣詹同说: 六经之文简奥,《史》、《汉》之文太繁,至于唐、宋愈加繁矣,所以后人不如古人也。予于文不喜其繁,唯爱简直。孔子曰:“辞达而已矣。”卿当辞命,宜以简古为尚,不以艳丽为工也。[7]267 他认为,在公文的创作中,只要以简短文字把问题说清楚就够了,不必繁文缛词。为了明确公文这一写作要求,朱元璋专门颁布了上书陈言之法,诏示天下: 若官民有言者,许陈实事,不许繁文,若过式者问之。[2]194 诏令规定,官民进言要就事论事,不得枝蔓衍说,须省去不必要的言辞,所谓“如问钱粮即言钱粮,如问水利即言水利,孰得孰失,务在典实,不许敷衍繁文。遇当写题处,亦止曰云云,不必重述”[8]448。 (四)公文书写风格的规范化 华美的辞采能够给人以娱情悦性的审美享受,这对文学作品来说无可厚非,如果将这种华美文风带入到公文写作中,显然就不合适了。公文是用来处理朝政事务的,不是用来休闲娱乐的。华美的文辞不仅会转移读者的注意力,还会喧宾夺主,遮蔽文章内容,使事理不明,给朝政事务的处理带来不便,这显然是朱元璋无法容忍的。建国初期,他着手对元朝遗留下来的这种华而不实的文风进行整治。 洪武六年(1373)九月,他对群臣说: 唐虞三代典谟训诰之辞,质实不华,诚可为千万世法。汉、魏之间,犹为近古。晋、宋以降,文体日衰,骈俪绮靡,而古法荡然矣!唐、宋之时,名儒辈出,虽欲变之而卒未能尽变。近代制、诰、章、表之类,仍蹈旧习。朕常厌其雕琢,殊异古体,且使事实为浮文所蔽。其自今,凡告谕臣下之辞,务从简古,以革弊习。尔中书,宜播告中外臣民,凡表、笺、奏、疏,毋用四六对偶,悉从典雅。[1]1512~1513 朱元璋以唐虞三代典谟训诰为法,反对晋、宋以来的骈俪绮靡文风,下令公文以质朴为尚,不得使用华丽的骈体文。洪武十四年(1381)七月,礼部再次颁布政令:“表笺文词不得用骈丽,务在典雅”[1]2171。 如果说质朴的文风有利于公文内容的传达,那么庄重的风格则对政令的有效执行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公文作为用以处理朝廷政事的媒介,与朝廷的形象有着甚为密切的关联。朱元璋对此相当重视。洪武六年(1373)九月,他对礼官说: 朝廷,礼法之所自出,天下之所瞻视。凡文武官于朝班奏对之际,言辞当详雅切实,勿为浮溢之语。若莅事临下,须有惠有威,使人畏服,切戒忿怒及恶言加人。先圣云:“非礼勿言”。《礼》云:“君子恶言不出于口”。卿等为礼官,当致谨于此,庶无忝于尔职也。[1]1509 “有惠有威”、“不忿不怒”,即要求文章在语气平和的同时,又不失其作为官方文书所应该具有的威慑效力。在朱元璋看来,以这种语气来书写公文,不仅可以树立朝廷威严、垂范礼治,还有利于朝廷政令的顺利执行,对于维护王朝的稳定显然是积极有益的。 为了有效推行建立起来的这套公文书写规范,朱元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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